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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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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61條

【解釋】本條是關於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量刑原則的規定,是本法第五條罪刑相應原則的具體體現。

本條中的犯罪事實,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包括:犯罪的主體是否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的客觀方面,危害社會的行爲、手段、危害社會的後果、行爲和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等。犯罪的性質,是指什麼性質的犯罪,應當確定什麼樣的罪名。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行爲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劃分了十大類不同性質的犯罪,並在每類犯罪中規定了各種不同的罪名,同時也相應規定了不同的刑罰。正確認定犯罪性質,是準確裁量刑罰的前提。情節,是指實施犯罪的有關具體情況,包括犯罪過程、手段等等,這也是人民法院在決定量刑時作爲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兩種:第一種是法定情節,即法律規定的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如犯罪停止形態中的預備、既遂、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此外還有累犯、自首、立功等情節。對於犯罪行爲具有法定情節的,必須依法確定其量刑的輕重。第二種是酌定情節,即不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情節,而是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情節。如犯罪動機、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等。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爲對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損害的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犯罪行爲直接造成的危害後果;二是犯罪行爲雖未直接造成危害後果,仍存在着潛在的危害。如刑法分則中規定的“足以造成火車傾覆”、“足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等等。根據不同的犯罪對社會的不同危害程度,刑法規定了不同的刑罰或者劃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在對犯罪行爲裁量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正確認定犯罪行爲危害社會的程度。嚴格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所謂本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定罪量刑依據的刑法分則中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刑法總則中的有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來確定對於被告人是否要處以刑罰,處以何種刑罰以及適用刑期的長短等。在具體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時,如果該規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應當選擇與所犯罪行相應的量刑幅度。在適用總則的有關規定量刑時,要根據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正確適用有關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罰的有關規定。

本條規定是人民法院公正執法,正確定罪量刑的根據。人民法院在決定量刑時,對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必須統一考慮,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嚴格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準確地決定刑罰,做到罰當其罪,罪刑相當,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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