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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刑訴案例真題

考試3W

案例真題:

2017司法考試刑訴案例真題

被告人王明,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經理。1998年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偷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後,認爲該公司確有偷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准對該公司立案偵查。1998年7月2日檢察院批准逮捕王明,並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並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並且提供了保證人,王明被取保候審。後經偵查發現,該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間,共偷稅漏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帳戶,並將50萬元作爲稅款上繳國庫。該案於1999年8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爲該公司的行爲已構成偷稅罪,判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 檢察院認爲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明量刑過輕,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抗訴狀,提起抗訴。抗訴期滿後,對該公司判處的罰金一審法院即交付執行。二審法院經不開庭審理後,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過輕,裁定撤銷原判,改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現問:

(一)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該案中二審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1、該案中人民檢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是決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執行逮捕不合法;

④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行爲違法;

⑤人民檢察院收取保證金5萬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即將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行爲違法;

⑦人民檢察院於98年7月9日對王明取保候審,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行爲不合法;

⑧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

解題思路:

①《六部委規定》第1條規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據此,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案件不應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②《刑訴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條、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據此,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應當是決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刑訴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前引《刑訴法》第132條亦規定,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進行。據此,人民檢察院自行派員執行逮捕違反程序。

④《六機關規定》第21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並交納保證金。“據此,人民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的行爲違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據此,只有公安機關有權收取保證金。

⑥《高法解釋》第29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同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

《刑訴法》第19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孽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覈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據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後,才能將存款上繳國庫。

⑦《刑訴法》第5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據此,人民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的行爲違法。

⑧《刑訴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據此,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

2、二審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

①抗訴期滿後,一審人民法院就將該公司的罰金交付執行的做法違法;

②二審人民法院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做法違法。

解題思路:

①《刑訴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覈准的二年執行的判決。”第二審程序啓動後,第一審的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爲執行的依據。

②《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據此,二審人民法院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是違法的。

擴展:

刑事證據是刑事訴訟法中每年必考的內容,我們在這裏簡單講述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證據的相關內容,包括證據的基本特徵、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的分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要求(證明標準)幾個方面。

一、證據的基本特徵:

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這裏合法性是重點,非法證據是要被排除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但並不是以這種手段收集的證據都會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也就是說要排除證據的法定形式中的兩個半。此外,以刑訊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證並不排除。

二、證據的法定形式

1、 物證、書證,這裏要注意物證是絕對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訊逼供所得到的物證。

2、 證人證言,注意單位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爲證人;見證人不是證人,因爲見證人只是見證某一行爲的合法性;證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優先性;要保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單獨作證。

3、 被害人陳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注意供述和辯解統稱爲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辯解是無罪和罪輕的口供;刑事訴訟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僅有口供不能定案,僅有共犯的口供同樣不能定案,這是爲了限制口供的證明力,防止套供行爲。

5、 鑑定結論,鑑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檢法所指派或聘請的人,這裏要注意診斷書不是鑑定結論,因爲它不是公檢法所指派或聘請的人所做出的。測謊議得出的結論不是鑑定結論,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只能作爲參考。

6、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區別在於,視聽資料是在訴訟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種證據是在訴訟之中取得的,所以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視聽資料不能認定爲是視聽資料。另外,要記住x光片是視聽資料,在這個問題上有爭議。

7、 勘驗、檢查筆錄,勘驗筆錄是針對物,檢查筆錄是針對人,注意勘驗檢查筆錄是實物證據。

三、證據的分類(重點)

1、 證據以來源不同,分爲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傳來證據包含了傳聞證據,傳聞證據是言詞證據的傳來證據。

2、 證據以其與證明對象的關係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注意直接證據是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案件的主要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爲,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證據與否定性的直接證據,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說不是張三殺的人,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證據,這裏的誰實施了犯罪行爲,誰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確定爲某個人。根據以上證據的法定形式,我們來總結一下:物證、勘驗檢查筆錄都是間接證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證據,鑑定結論一般是間接證據,但經鑑定是自殺的鑑定結論是直接證據。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規則:客觀性;關聯性;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之間有關聯而沒有矛盾;結論的唯一性與排他性。

3、 證據以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爲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鑑定結論是言詞證據,物證、書證和勘驗、檢查筆錄是事物證據,這裏注意鑑定結論實際上是鑑定人所說的話,所以也是言詞證據。而對於視聽資料是有爭議的,多數情況下是實物證據,記載言辭的爲言詞證據。

4、 證據以其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關係分爲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有罪證據是罪重或罪輕的證據,這個分類要與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區分開來,例如防衛過當的供述是辯護證據,也是有罪證據,是證明罪輕的有罪證據。

四、證明對象,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

實體法事實包括犯罪構成(主管、主觀方面、客觀、客觀方面)和量刑情節(法定和酌定)。這裏我們需要掌握哪些是不需要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一般人所共同知曉的事實;

2、生效裁判所確定的事實,沒有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

3、法律法規的內容及其適用,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責所應當知曉的內容;

4、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程序性事實,這裏注意刑事訴訟中自認不能直接定案,而在刑事訴訟中可以;

5、法律所推定的事實,也就是疑罪從無;

6、證據本身,注意證據本身是不需要證明的,只需要查證屬實就可以了。

五、證明責任

1、 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一般由檢察機關舉證,但有兩個例外:a,鉅額財產來源不明。B,非法持有性犯罪,這兩類案件實質上也是由檢察機關先負舉證責任,但其舉證到一定程度後,舉證責任就轉移給了被告人。

2、 自訴案件,自訴案件嚴格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六、證明要求(證明標準),刑事訴訟分爲不同的階段,不同的階段證明要求不同。

1、 立案階段,證明標準低,只要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可。有犯罪事實發生,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 逮捕,逮捕要符合三個條件: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裏要滿足三個條件:a,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b,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爲c,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②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③有逮捕的必要性。

3、 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做出有罪判決,這三個階段的證明要求較高,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階段要偵查機關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查起訴階段要檢察機關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兩個階段證明標準中都包含了很多主觀的成分,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時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一種客觀上的要求,要求審判人員的主觀認識要符合客觀情況。

4、 疑罪從無(重點),疑罪從無分爲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和死刑複覈階段的疑罪從無,審查起訴階段與一審階段,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當先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一次一個月,第一次補充偵查後發現證據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再次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不起訴,這就是存疑不起訴。二審階段發現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改判;死刑複覈階段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