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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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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法182條

第183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問題一:183條規定不服判決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10日,而182條規定必須在5日內提出抗訴,由於兩者的起算點都是自收到判決之後的第二天(期間開始之時、日不算在期間之內),實際上182條就限縮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抗訴的期限。與183條自相矛盾。

在法理學上,同一部法律規則之間不應該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如果出現矛盾,也應該通過法律解釋使矛盾消除。但是如果法律解釋也無法解決,那就是立法的問題了。

問題二:第182條及《刑事訴訟法》其他法條中無法看出對人民檢察院裁定抗訴答覆時間的`規定。

如果要勉強進行解釋,則可以將182條拆成兩段,將後段於前段獨立出來,則後段的答覆期限就不僅僅是對於判決抗訴的答覆期限,而且可以看做是對於裁定抗訴的答覆期限。如此,結合183條,就可以的得出提起抗訴的期限是5天,而檢察院答覆的時間也是5天。

標籤: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