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歷史

“法”“律”兩字的歷史來源

歷史3.23W

甲骨文中未發現“法”字,西周銅器銘文中“法”字的古體是“”。許慎在《說文解字》中解釋爲:“,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在傳說中是生性正直的神羊 獨角獸;“去”就是斷案時由神羊觸審,被神羊所觸的人敗訴;“水”代表神意裁判公平、不偏不倚、平之如水,描述了一幅神羊裁判的圖畫。儘管戰國時期已有了簡化的“法”字,但其古體一直保留到秦漢時期。周代已經有“法”的存在,《禮記·月令》:“命有司修法制”,《周禮》“以八法治官府”。但現代意義上的“法”的大量使用是在戰國時期法家學派誕生以後,晉國有“被廬之法”、“夷搜之法”,魏國有“法經”、“國法”,燕國有“奉法”。

“法”“律”兩字的歷史來源

“律”出自原始社會黃帝時代“師出以律”(《周易·師》)的故事。黃帝命伶倫把竹竿截成竹筒,鑽上眼,用嘴吹,發出各種聲響,用來指揮軍隊的前進和後退。竹筒的聲響“律”體現了軍隊的紀律,有軍法、戰時號令的作用,又延伸出“規範”的含義,“範不一而歸於一”,以後帶有軍刑意義的都稱爲律。後來,商鞅變法“改法爲律”,以“律”爲新制定法律的.總稱,但其影響並不限於秦國。雲夢秦簡《爲吏之道》摘有魏安?王時的戶律和奔命律,說明至少在秦始皇統一前,魏國已經使用了律的名稱。律既表現爲綜合性法典,也表現爲單行法規。此後,中國曆代的正式法典都稱律,秦律被漢朝繼承,號稱“九章律”;漢律被改編爲曹魏的“新律”;西晉“泰始律”被東晉及南朝沿用;北朝有“北魏律”、北周的“大律”、“大齊律”;隋朝有“開皇律”;唐朝有最具代表性的唐律及其疏議;明朝有“大明律”,清朝繼之改稱“大清律例”。但民國時的立法,法典又改“律”爲“法”了。

標籤:兩字 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