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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分析案例

工業企業自制產品、半成品用於生活福利設施、專項工程、基本建設和其他非生產項目,用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稅消費品,於移送使用時,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消費稅。稅法規定,計稅依據爲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納稅。目前同一產品的市場銷售價高低不同,企業爲避免稅可按較低的銷售價計算納稅。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公式爲:

納稅分析案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案例]

按統一的原材料、費用分配標準計算企業自制自用產品成本爲20萬元,共組成計稅價格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20萬元×(1+成本利潤率25%)÷(1-消費稅稅率10%)=27.78(萬元)

應納消費稅=27.78萬元×10%=2.778(萬元)

採用降低自制自用產品成本辦法,成本爲10萬元時,其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100000+100000×25%)÷(1-10%)=13.89(萬元)

應納稅額=13.89×10%=1.389(萬元)

少納消費稅2.778-1.389=1.389(萬元)

由於成本是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組成計稅價格的高低,影響稅額的`高低。此產品成本又是通過企業自身的會計覈算計算出來的。按照原會計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間接費用、企管費用均要通過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驟的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成本的計算就能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只要將自用產品應負擔的間接費用少留一部分,而將更多地費用分配給其他產品,就會降低用來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從而使計算出來的組成計稅價價格縮小,使自用產品應負擔的消費稅也相應地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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