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練習及答案
某綜合辦公樓工程,建設單位甲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爲中標單位,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由於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設計能力,經甲建設單位同意,乙分別與丙建築設計院和丁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丙對甲的辦公樓及附屬公共設施提供設計服務,並按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有關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施工合同約定由丁根據丙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根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後,丙按時將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交付給丁,丁根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於設計不符合規範所致。原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並以與甲方沒有合同關係爲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爲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丙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本案例中,甲與乙、乙與丙、乙與丁分別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2.甲以丙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妥當?爲什麼?
3.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正確答案:
1.對甲與乙、乙與丙、乙與丁分別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及理由。
(1)甲與乙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發包人可以與承包單位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乙與丙簽訂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與丁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將由自己總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給丁,違反了《合同法》及《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導致乙與丁之間的施工分包合同無效。
2.甲以丙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妥。
理由:甲與丙不存在合同關係,因爲乙作爲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丙建築設計院之間是總包和分包的關係,根據《合同法》及《建築法》的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劃分如下。
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乙和丙應該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向甲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
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
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某監理單位承擔了一工業項目的施工監理工作。經過招標,建設單位選擇了甲、乙施工單位分別承擔 A 、B 標段工程的施工,分別和甲、乙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與乙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B 標段所需的部分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採購。乙施工單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將 B 標段的安裝工程分包給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瞭如下事件。
事件一:建設單位在採購 B 標段的鍋爐設備時,設備生產廠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隊伍進行安裝更能保證質量,建設單位便與設備生產廠商簽訂了供貨和安裝合同並通知了監理單位和乙施工單位。
事件二: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反饋信息及質量記錄分析,對 A 標段某部位隱蔽工程的質量有懷疑,隨即指令甲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要求剝離檢驗。甲施工單位稱:該部位隱蔽工程已經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若剝離檢驗,監理單位需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並相應延長工期。
事件三:專業監理工程師對 B 標段進場的配電設備進行檢驗時,發現由建設單位採購的某設備不合格,建設單位對該設備進行了更換,從而導致丙施工單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單位致函監理單位,要求補償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損失並延長工期。
【問題】
1. 在事件一中,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做法是否正確 ? 爲什麼 ?
2. 在事件一中,若乙施工單位同意由該設備生產廠商的施工隊伍安裝該設備,監理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
3. 在事件二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正確 ? 爲什麼 ? 試分析剝離檢驗的可能結果及總監理工程師相應的處理方法。
4. 在事件三中,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是否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 ? 爲什麼 ? 對該索賠事件應如何處理 ?
答案:
1. 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做法是錯誤的。
理由:在本事件中,鍋爐設備廠商實際充當的'是分包商,建設單位對分包合
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何約定不參與意見,與分包商也不能有任何合同關係。
2. 如果乙施工單位同意由該設備生產廠商的施工隊伍安裝該設備,監理工程師應依據主合同對該設備生產廠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行使確認權和否定權,對該設備生產廠商使用的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3. 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
理由: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工程進行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配合檢驗,並在檢驗後重新修復。
剝離檢驗的可能結果有兩種,即質量合格和質量不合格。
總監理工程師對可能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方法是:
如重新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如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不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
理由:不論事件起因於業主或工程師的責任,還是承包商應承擔的義務,當分包商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不能向工程師提出。
對該索賠事件應該這樣處理:
由丙施工單位向乙施工單位提出索賠要求,乙施工單位認爲丙施王單位的索賠要求合理,要及時按照主合同規定的崇賠程序,以乙施工單位的名義就該事件向工程師遞交索賠報告,工程師應批准索賠報告,索賠獲得批准順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中,得到支付的索賠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由乙施工單位轉交給丙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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