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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廣告合同實現納稅雙贏的案例

傳媒3.05W

  案例分析:

變更廣告合同實現納稅雙贏的案例

廣東省佛山市A企業(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比率2%)2006年度產品銷售收入10000萬元,利潤總額500萬元。爲提高其產品市場份額,擴大產品銷路,提高企業的國內知名度,擬委託B廣告公司聘請國內著名C影星擔任其產品代言人,拍攝產品廣告在國內電視媒體播放。據A企業客觀估計,廣告投放之後,預計2007年度產品銷售收入20000萬元,利潤總額(未扣除廣告支出)可達1200萬元。

B廣告公司經過前期瞭解,就廣告代理費用初步向A企業報價600萬元,其中,支付C影星代言費用300萬元(稅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支付給電視臺廣告發布費用200萬元,廣告代理費用100萬元。

A、B、C三方經協商,初步達成以下合作意向:

1.由B廣告公司與C影星簽訂勞務合同,聘請C影星拍攝產品廣告,經A企業認可後在電視臺播放;

2.A企業一次性支付B廣告公司廣告費600萬元並向其索取發票;

3.B廣告公司支付C影星代言費用300萬元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B廣告公司向電視臺一次性支付廣告發布費用200萬元並向其索取發票。

按照A、B、C三方初步達成的合作意向,各方納稅情況如下:

1.A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前所得:1200-600=600(萬元);

廣告費用納稅調整增加額(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增減因素):600-20000×2%=200(萬元);

納稅調整後所得:600+200=8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800×33%=264(萬元);

超過扣除比率的`廣告支出200萬元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B廣告公司應納營業稅:(600-200)×5%=20(萬元)。

3.C影星(1)應納個人所得稅C影星此次代言費用300萬元,屬“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實行加成徵收。其應納個人所得稅:300×(1-20%)×40%-0.7=95.3(萬元),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2)應納營業稅:300×3%=9(萬元)。

  籌劃方案

B廣告公司聘請了佛山某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其常年稅務顧問。B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三方合作意向向稅務師事務所諮詢。事務所副所長在瞭解了有關情況後,給出瞭如下建議:

1.由A企業與C影星簽訂勞務合同,聘請C影星拍攝產品廣告,一次性支付代言費用300萬元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A企業一次性支付B廣告公司廣告費用300萬元,由B廣告公司代理髮布廣告並向其索取發票;

3.B廣告公司向電視臺一次性支付廣告發布費用200萬元並向其索取發票。

營業稅相關稅收法規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根據稅務師事務所建議,A、B、C三方納稅情況如下:

1.A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前所得:1200-300(代言費用)-300(廣告費用)=600(萬元)。

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納稅調整增加額(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增減因素):

a.廣告費支出:300萬元;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20000×2%=400(萬元);

廣告費支出未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無須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b.業務宣傳費(代言費)支出:300萬元;

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20000×5‰=100(萬元);

業務宣傳費超標準扣除:300-100=200(萬元)。

因此,A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600+200)×33%=264(萬元)。

2.B廣告公司應納營業稅:(300-200)×5%=5(萬元)。

3.C影星無論與A、B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簽訂勞務合同,C影星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相同。

前後兩種方案比較:採用後一種方案,預計B廣告公司少納營業稅15萬元(20-5),對A企業、C影星納稅金額不產生影響,未增加其合作方的稅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