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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生物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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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資產的特徵與分類

談生物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農產品與生物資產密不可分,當其附在生物資產上時,構成生物資產的一部分。收穫的農產品從生物資產這一母體分離開始,不再具有生命和生物轉化能力,或者其生命和生物轉化能力受到限制,應當作爲存貨處理。比如,從用材林中採伐的木材、奶牛產出的牛奶、綿羊產出的羊毛、肉豬宰殺後的豬肉、收穫後的蔬菜、從果樹上採摘的水果等。

生物資產分爲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爲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爲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爲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爲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概念,《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四節資產的稅務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爲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這一定義,稅法與會計準則規定是一致的。

二、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

在會計處理上,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於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穫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鬱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鬱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借款費用準則規定處理。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鬱閉時停止資本化。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採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後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生物資產在鬱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後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

三、生物資產的後續計量與稅前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或預計淨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爲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淨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淨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或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計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爲10年;(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爲3年。企業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折舊與稅法規定方法、年限不一致的,計提的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應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