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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和稅務要素確認的差異比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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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行涉稅業務處理時,是以財務會計資料爲基礎,對與稅法規定相沖突的項目,或出於稅收籌劃的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並作出相應的會計覈算。所以,明確會計與稅務要素確認的差異,對做好納稅申報及會計覈算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會計和稅務要素確認的差異比較論文

一、會計和稅務對收入確認的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定,不是以形式上是否發貨、是否具有收取貨款的權利爲標準,而是以商品所有權的風險與報酬是否轉移、是否保留通常與所有權聯繫的繼續管理權、是否繼續控制商品、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因素爲判斷依據,在這些條件全部滿足時予以確認。稅法對銷售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爲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證的當天。

二、會計和稅務對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確認的差異

此類差異是由於所得稅法和會計制度在成本費用確認及汁量口徑上的區別造成的,主要爲永久性差異。屬於扣除範圍上差異(標準性差異)的有:利息支出、工資薪金支出、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公益性或救濟性的捐贈、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佣金等。這些項目在財務會計上可據實列支爲成本或費用,而在稅務會計上則應按一定標準或經稅務機關審覈批准後扣除,超標部分不作爲扣減計稅利潤處理,不減少納稅所得;屬於在稅法上的不能扣除(項日性差異)的有: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各種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非公益性或非救濟性的支出等。它們在財務會計上作爲收益性支出處理,相應地減少了會計利潤,而在稅務會計上計算應交所得稅時不作爲扣減計稅利潤處理,不減少納稅所得。

三、會計和稅務對資產覈算的差異

1、固定資產處理的差異。儘管二者對固定資產的計價都以歷史成本爲基礎,但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已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計價卻不同。稅法規定,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後的價值計算,而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按資產租賃開始日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中較低者,作爲入賬價值;稅法規定,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一般不計提折舊,除非另有規定,會計制度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入賬並計提折舊;會計制度還規定,已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而稅法則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2、無形資產處理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定的價值作爲實際成本,稅法卻規定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會計準則規定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爲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及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卻按照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3、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差異。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但會計準則的規定是:除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期的損益。

4、資產減值準備確認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基於謹慎性原則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有八種: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託減值準備,可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爲公平稅負、保證稅收僅承認壞賬準備的扣除。

5、投資業務處理的差異。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中,企業的全部投資所得,不論是投資持有收益,還是投資處置收益一般都在“投資收益”賬戶中反映。而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投資收益應分爲股息、利息和投資轉讓所得。

四、其他覈算差異

1、對債務重組收益,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作爲資本公積入賬,不再作爲當期損益,而按現行稅法規定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計算並交納企業所得稅。

2、無法支付或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主要是指無法支付或無需支付的應付賬款和長期借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將應付賬款(長期借款)劃轉出去,或者確實無法(無需)支付的應付賬款(長期借款),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規定,因債務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作爲其他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在計算所得稅時就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和稅務的這些差異,是因爲會計制度及準則與稅收法規制定的目的不同、覈算的依據不同形成的。所以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有必要就某些處理差異及一些尚未規範的問題在立法過程中加以詳細說明;必要時還應聯合出臺一些法規,規範企業的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處理方法,使企業在繳足稅款的同時也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