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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法考試題

勞動法9.35K

2009年5月10號,王某於甲公司定兩年固定期合同,預定試用期6個月,在試用期內,月工資500元(當地最低工資600元)試用期滿後,甲公司開始爲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調整爲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甲公司決定,與她解除合同,王某以自己懷孕一個月爲由,認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於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關於勞動法考試題

問:

1 該勞動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處?

2 甲公司接觸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爲什麼?

3 假設雙方合同到期正常終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4 假設甲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支付多少?

5 如果甲公司要與王某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條件是什麼?

6 王某要與甲公司在試用期接觸合同需要履行什麼樣的手續?

7 王某在孕期享有哪些權利?

標籤:考試題 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