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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工傷職業病賠償問題

我有幾個同鄉在一機械廠做銑牀工,此廠工作環境中比較差,在生產的時候,整個車間空氣中都瀰漫着鐵灰,就算戴了口罩在這個環境工作3
個小時以上,鼻孔內全是黑呼呼的物質,何況每個月也只發6個很薄的、、不達標的口罩。因此有職工的咽喉、支氣管、肺都在發炎,現在治療期間,目前還沒有去做職業病的檢查和診斷。
現在有幾個問題諮詢下:
1、是否要去做職業病檢查和診斷?如果鑑定後,不是國家職業病目錄中,或者是還沒有達到塵肺級別的,但確實是由於工作環境引起的。那麼用人單位一點責任都不用負嗎?職工是否可以以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

“非職業病損害”、
“賠償性疾病”來要求用人單位來賠償。
2、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我們同鄉是否適應這條款的情況,如果是的話,用人單位是要付我們同鄉醫療費的`了。
2、到哪個行政部門可以投訴,並要求對工廠工作環境進行職業環境檢測和評估。個人是否享有這個權利。
3、治療的醫藥費該由誰來承擔。
4、治療期間的工資如何結算,是按什麼標準進行補貼,職工都是計件工資,每月不一樣,每月平均工資在3800左右。
5、醫生說這個病治好了也不能從事以前的工作崗位了,老闆也說等職工病好了,也不再要這些職工,這樣合法嗎,這樣用人單位要作出賠償嗎,標準是多少。以下條款是否適應以我們同鄉。
國家〈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醫生說此病目前治好,以後也很容易反覆發作,那此職工離職後,又發作了,用人單位是否要負責,或者是在離職前和老闆一次解決。有什麼的標準。

勞動法關於工傷職業病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