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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問題?

合同1.39W

我於2008-6-30月同上海一家諮詢公司(如下稱僱方) 簽定僱傭勞動合同(在面試時僱方聲稱有到法國培訓的機會).合同有效期爲2008-8-15 到2010-8-14. (7月30日前我還在原有的公司上班)
7月4日~10日我應邀參加僱方的`一個巡廠活動(我從原有的公司請假來參加此活動) . 且於7月5日參巡我介紹的一家廠,但僱方不滿意,於是在7月7日通知我不合適這個職位,僱方需解除勞動合同.
1. 在這種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的情況下,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視爲違約?
2. 因僱方的僱傭,使得勞動者失去原有的工作,並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可要求僱方賠償?
3. 僱方在面試時聲稱有到法國培訓的機會,及僱方在勞動合同生效前就利用勞動者所提供的資源,但僱方以不適合職位爲藉口來解約,是否可視爲欺詐?
4. 在勞動合同生效前,勞動者爲僱方效力,所產生的費用是否可要求支付?

謝謝!

未生效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