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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合同1.01W

問題:

沒簽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我在一家港資工廠做美工一職,進廠已一年多一個月(去年1月1號),當時我的試用期是三個月,而我卻是六個月後才轉正的。但轉正並不是就簽了合同,也就是從7月開始纔再加了三百元,當時有書面的老總簽字,說從11月開始就再加那200,可是到了今年一月份談後再加那200的,一直就沒簽合同。

現在我在外找了一份工作下星期一就得趕去上班。我是廠裏在招我這職位後在去那邊面試的,可這邊不放人。也不給工資。說我得在做一個月後的今天才可走,說這是廠裏的規定,我說這樣的話我就請假一個月,她說你請誰都不批你的假,這樣的話不是限制了我的人生自由。可現在我已把工作交接好了給新來的,也教了她三天了。

望給我有關法律知識和意見!我可以告這工廠嗎?

答覆:

你好的問題很複雜。涉及了多個關係,我們一一來看。

一、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何來試用期?

你好在問題中說到,他的試用期是3個月。可是我們又知道他至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說: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也表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有其他的關於試用期的法律條文也是就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的情況來規定的。比如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等等。可以說試用期是兒子,勞動合同是母親,沒有母親哪裏來的兒子呢!

在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看待沒有勞動合同的所謂試用期呢?很顯然,沒有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說法就不能成立。你好與工廠之間只是一個沒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即我們常說的事實勞動關係。

二、 轉正到底是怎麼回事?

轉正與見習期的說法一直伴隨着中國的發展存在了好多年,但是現在還在說轉正對嗎?

隨着1994年我國《勞動法》的頒佈,轉正之說將逐漸淡出中國已成爲必然。在《勞動法》中不再提轉正與見習期。而是將勞動合同與試用期的概念放在大家的面前。現在轉正與見習期僅僅存在於一些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教育系統文件之中。比如《上海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中規定:本、專科學生就業時,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要求,可實行一年見習期制度(應向學生說明);也可以根據《勞動法》,按勞動合同’約定,實行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所以,假使你好不是應屆畢業生,讓他來什麼轉正也是不適當的。如果將轉正與工資待遇相掛鉤更加是單位無理剋扣員工的一種手段!

三、 沒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能夠隨時離職?

我們前面說了,你好現在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其實是事實勞動關係。那事實勞動關係中員工是不是能夠隨時離職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作爲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你好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他想什麼時候走就可以什麼時候走,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說是對於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所以對於單位來說,故意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帶來更不利的結果。一個優秀的企業不是通過逃避勞動合同來回避相關義務,那樣是無效的;而是應當通過自己有勞動合同的制訂權以及規章制度的制訂權來約束員工,由此才能爲企業獲得更大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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