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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範文集錦10篇

合同9.82K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變更合同範文集錦10篇

變更合同 篇1

一、合同當事人能否變更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仍然可以繼續協商,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爲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爲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爲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爲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爲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爲合同變更的理由。

經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得知合同即使是在成立生效後,其仍是可以進行變更的。而具體的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可以變更合同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的專業律師爲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什麼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想要更清晰的認識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就要從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案例中來分析,通過一個案例我們可以更形象的認識到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樣的法律效應。下面小編將爲您帶來一個關於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的分析。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爲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爲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後,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後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後生效。20xx年,盧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爲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於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並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爲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爲,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後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願,該撤銷行爲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並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

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爲: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盧xx死亡後,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生繼承,牟xx作爲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並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爲其接受了繼承。此後,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爲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於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並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爲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爲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並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爲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後,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於遺囑中夫妻互爲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於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根據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爲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爲”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爲遺囑人生前的行爲,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並據此發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爲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並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後,牟xx作爲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後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在法律上可變更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1、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爲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爲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爲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爲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爲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爲合同變更的理由。

2、合同變更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不得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爲,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爲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爲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於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徵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爲,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於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5、違章建築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合法建設手續建造房屋,之後也沒有補領規劃許可證。這類房屋,屬於建設規劃手續不齊的建築,規劃部門隨時對其實施規劃執法監督。租賃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租賃建造質量、生活設施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採取抵押方式取得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租賃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對抵押權人權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賃房屋,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上述九種情況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樣,有利於從法律角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租房糾紛。

房屋租賃應交哪些稅?

房屋租賃也應該納稅,房屋租賃要交納下列稅:

(1)要向國家交房產稅,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納房產稅。

(2)印花稅,租賃雙方在辦理租賃登記時應按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3)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納營業稅。

(4)所得稅,如出租方爲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如出租方爲個人,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籤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爲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變更合同 篇2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

工程內容: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積、結構、層數等) 工程造價(元): (大寫) (小寫) 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編號:

(一)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以下補充協議: 原因: (根據實際情況,發、承包人能夠解釋清楚的原因填寫)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變更爲開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協議書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條款應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內容與本協議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規定爲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3

融資租賃本身是由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兩部分構成的,因此,爲融資租賃而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均不同於傳統的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此處的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兩部分,各自具有獨立性,但又並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爲條件的。就租賃與買賣的關係而言,租賃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時起生效。因此,若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則融資租賃合同也就因標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時,買賣合同雖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但關於買賣的條件卻是由承租人指定的,買賣的標的物是出租人用於租賃的物,因此,買賣合同在標的物交付前,若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在當事人協議變更、解除買賣合同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須出租人、承租人及出賣人三方當事人同意。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先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租賃物的依據,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兩者缺一不可,構成聯立聯動關係。出租人與承租人和出賣人均形成正式合同關係,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準合同關係。買賣合同雖是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在買賣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與出賣人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但由於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關係密切,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爲了承租人,而且買賣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承租人確認的,出租人和出賣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

變更合同 篇4

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與您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編號: )作如下變更:

請您於 年 月 日前到 (地點)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員工(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5

甲方:AA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後的內容

二、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乙方(簽字):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範例一: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甲方(蓋章)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後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變更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於20xx年簽訂了一份《場地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因客觀情況變化,經三方協商一致,決定對該合同進行變更,具體約定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將原合同項下所有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丙方,由丙方繼續履行合同。甲方對乙方名稱變更予以理解和接受,對本次合同變更不發生影響。

二、原合同所有其他約定不變,甲、丙雙方繼續遵照執行。甲乙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乙方場地內的所有運營設備、合同保證金人民幣伍萬元都歸丙方所有,所有會員等相關事宜由丙方負責。合同一經簽訂之後,所有相關事宜都與乙方無關,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份,三方各執﹍﹍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日 月

變更合同 篇8

合 同 變 更 申 請 書

深證市天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的補充協議,大洋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可授權給其他主體在指定地點經營“永和豆漿”, 且該授權僅限一次;

現申請由________變更爲________,現申請變更。

申請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年 月 日:_______

變更合同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10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訂立之後,因爲各種原因使得合同內容或者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則爲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如果當事人基於履行、提存、抵銷等原因使得合同消滅,即爲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除了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如《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八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

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爲債權的轉讓和債務的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轉。

(一)合同債權的轉讓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爲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於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託合同、僱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債務的承擔《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爲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並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爲目的加入債的關係,二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於並存的.債務承擔並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爲必要。

(三)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概括移轉有意定的概括移轉和法定的概括移轉兩種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轉基於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轉往往是因爲某一法定事實的發生而導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當事人發生合併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合同的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的終止原因有:(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即混同;(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得合同關係終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爲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協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抵銷抵銷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爲。抵銷分爲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抵銷具有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爲。《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爲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擔保法》規定的提存並非以清償爲目的,而是以擔保爲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後果。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後,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爲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五)免除與混同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