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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變更合同模板10篇

合同2.1W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變更合同模板10篇

變更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年 月 日簽訂了

現甲方已更名爲丙方。爲理順甲、乙、丙三方之間的合同關係,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書,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中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不變。

2、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三方同意合同中約定的.甲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全部由丙方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書自三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乙方:二十二冶集團第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時間: 年月 日

變更合同 篇2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之需要,向出借人申請借款,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確認各方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借款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證本合同項下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爲月息____ %,利息從借款發放之日起計算,每月____日前借款人必須向出借人支付當月利息,最後一月利息與本金一併支付,利隨本清。

第五條 違約金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如未按規定的時間支付利息或本金,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天。

第六條 提前還款(指全額借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出借人。提前歸還借款的,除按使用天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________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承諾:保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因借款人違約導致出借人提起訴

訟時,借款人除承擔本金和利息外,還需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以及承擔出借人實

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變更合同 篇3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並無變化;後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爲合同的轉讓。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係的局部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爲贈與,合同關係失去了同一性,此爲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於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於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爲基礎)。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元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變更以原已存在合同關係爲前提。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也無合同變更的餘地。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爲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取消;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通常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於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而變更,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於使變更後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按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後若是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存在異議當及時諮詢相關法律人士,合同所牽扯的一般有關金錢利益雙方當對此謹慎小心,必要的時候委託律師處理相關問題也是非常省事省力的。

變更合同 篇4

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於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爲,合同成立後,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並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這裏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所謂情勢,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勢。情勢變更與上述不可抗力變更相似,但情勢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爲包括國家經濟政策(含指令性計劃)和社會經濟形勢等。情勢變化與不可抗力的主要區別在於,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勢變化是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在客觀情勢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履行明顯不公平,即由於履行原合同規定明顯對一方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此時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例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根據國家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成立後,若遇到國家指令性計劃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調整,這就使得合同原內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再繼續履行或者沒有意義或者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此時,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則明顯對當事人不公平。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這裏所說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成立後,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才能實現各自目的,履行合同纔有意義。特別是履行期限問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就會使按合同原規定履行失去意義或者沒有必要(針對對方來講)。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合同,這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來的意義。因此,鑑於這些情況,賦予無過錯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是應該的。但是,該當事人仍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而不得單方變更合同(但嚴重違約時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果雙方都違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

對於上述五種合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撤銷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請求變更不真實的內容。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是撤銷還是變更合同有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不願撤銷的情況下,纔可變更合同。選擇變更的,雙方可協商變更有關內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選擇變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變更後,雙方應當按新內容履行。這與撤銷合同不同,因爲撤銷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當事人不再履行。

5、因當事人自願而變更合同

這裏所說的當事人自願,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於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既然是當事人協商同意訂立的,那麼,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願變更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說,經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他們訂立的合同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變更合同,其目的是爲了使當事人的合同關係更能適應已經變化了的新情況,使生產經營活動更能符合實際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費或者損失。但是,當事人自願協議變更其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這種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因爲,合同的履行不僅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是爲了維護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爲了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行。

以上就是五種常見的額合同變更的原因。其實合同的變更不屬於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爲,變更合同都是合同的當事人爲了進一步的實現合同的目的而進行的選擇。關於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以及合同變更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等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網站的律師。

變更合同 篇5

【例題】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轉讓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與韓國乙公司舉辦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准後,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應爲乙校講課,但因講課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爲授課

C.債權人李某因急需用錢便將債務人楊某欠自己的兩萬元債權以一萬五千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柳某,李某將此事打電話通知了楊某

D.丁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爲替好友從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將該抵押權轉讓給了銀行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選項C所述爲合法轉讓。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同意。本題選項A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准後成立,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故該轉讓不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本題選項D中丁雖然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但不享有所有權,丁無權處分該房屋,其將該抵押權轉讓給銀行的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2

甲對乙享有l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

B.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

C.若丙不對甲清償,甲可以要求乙清償

D.若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爲清償

[解析] 在本題中,乙對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而且這l0萬元債權不屬於不可轉讓的債權,所以乙對丙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後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爲甲乙丙三方通過 合同行爲形成了有效的債權讓與,即乙對於丙的債權讓與給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進行書面約定時這種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了丙,對丙發生了效力。丙應當對新債權人甲承擔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 債權,後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爲甲乙丙三方通過合同行爲,形成了有效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乙對於甲的合同義務轉移給了丙

承擔,丙 成爲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丙可以主張原債務人乙對於甲的抗辯權,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乙既然已經退出了合同關係,就已經免責,原債權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否則就是擅自使他人負有義務。據此,選項C是錯誤的。本題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擔債務,可以在三方訂立合同時,訂立並存的債務負擔,或者重新經過乙的同意。 選項D涉及代爲清償的有關問題。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不論從債權移轉還是從債務承擔的角度,乙與甲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乙不再是甲的債務人而成爲第三人。若乙對甲清償,則只能構成代爲清償,而不能構成清償。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例題】3

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分立出再設B公司和C公司,並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爲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D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解析】《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 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應注意的問題:

(1)債務人分立後對清償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的分立。

【例題】4

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爲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 爲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並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A

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貨款

B.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D.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

【解析】:(1)《公司法》的185條第3款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這裏的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全體股東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債務的決議對債權人無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債權的決議和公告有效,因爲它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乙與丙原有連帶債權,雙方約 定由丙向丁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自當有效。(2)丙對丁享有的債權,雙方約定由丙享有,屬於債權的轉讓。按照當時的法律,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91條)。因此,排除A、C項,肯定B項。(3)D項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項。應注意的問題:此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結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的決議無效。(2)由乙公司承受債權的決議及公告有效。(3)乙與丙之間的協議屬於債權的` 轉讓,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選擇A項。金錢債權的轉讓不須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訴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雙方於20xx年4月2日簽訂了買賣蔬菜種子的書面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種子,每公斤價格爲100元。合同簽訂後,乙方提出價格偏高,甲乙雙方經口頭協商,一致同意降低單價。甲方在履行交付義務之後,向乙方催款。此時雙方對種子單價發生爭議。甲方提出:“我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5元。”乙方則認爲:“你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0元。”雙方就此爭議提交法院裁決。本案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書面合同能否採用口頭形式予以變更?二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後的單價約定不明確的,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判定爲未變更?三是若認定合同已經變更,則應當採納哪一方當事人的主張?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成立後,也就是買賣合同有效存續期間達成了變更協議,是符合變更的前提條件的。其次,買賣合同並不是要式合同,對買賣合同進行變更並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以口頭協議變更原合同,應予以支持。再次,由於雙方都承認達成了變更協議,因此,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應當認定合同已經變更,而不宜適用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推定合同未變更。否則,就會產生極爲荒唐的結果,即債權人雖承認降低了單價,但法院卻給了他未曾主張的利益。最後,確定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變更後的單價,應當根據舉證規則予以確定。即若雙方都不能提出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的情況下,因甲方已經承認把單價降至95元,而乙方雖然認爲單價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乙的主張不予採納,而採納甲方的主張。這也是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產公司與該市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再生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產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總價款爲16.2萬,交付方式爲乙服裝廠到甲土產公司的倉庫分批驗收自提。合同簽訂後,乙服裝廠發現再生布製品銷路不暢,遂向土產公司提出減少貨物數量,該提議未得到土產公司同意。此時,服裝廠得知臨市丙貿易公司需要該批貨物銷往外地,遂與之達成協議,由甲土產公司將貨物直接發送到丙貿易公司的倉庫。合同訂立後,服裝廠向土產公司去函,稱該批貨物已經轉讓給貿易公司,請土產公司直接將貨物於12月31日送

到貿易公司的倉庫。土產公司收到該函後未作答覆。同年12月15日,土產公司給貿易公司去函,請貿易公司前往提貨。貿易公司於同年12月31日將貨物提回,同時付清了16.2萬元的貨款。貿易公司驗貨後發現該批貨物規格不符合規定且存在質量問題,遂要求退貨,土產公司拒絕。於是,丙貿易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土產公司、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裝廠已經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了貿易公司。因爲服裝廠作爲債權人對債務人土產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並且已經與第三人貿易公司簽訂了債權讓與合同。由於債權讓與合同業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那就是服裝廠退出債的關係,貿易公司取代其地位,從而服裝廠無須再承擔違約責任。並且,由於債權人服裝廠已經向債務人土產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亦即債務人土產公司負有向新債權人貿易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服裝廠雖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是否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呢?之所以要探討這一問題,是因爲轉讓人負有這樣的責任,即在債權轉讓以後,因權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同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債權轉讓中,債權的轉讓人是隻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不可能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因爲債權爲請求權,債權人未直接支配將爲給付的標的物,其無法知曉債務人未來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標的物上不存在着權利瑕疵,因爲沒有人對貿易公司的債權提出異議。

從原則上來說,債權讓與合同不得改變原債權的內容。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則除非徵得債務人同意,否則對其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應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服裝廠與貿易公司達成的變更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的協議,如果未取得土產公司的同意,則土產公司仍有權按照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要求貿易公司前往其倉庫自提貨物。如果土產公司同意,則應根據變更協議所約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產公司向貿易公司發函,要求貿易公司提貨,這說明其不同意變更合同,由於其無運送貨物的義務,因此也無義務支付運輸費與保管費。服裝廠在未徵得土產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交貨方式、履行地點,單方面的要求土產公司送貨,對土產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裝廠根據協議向貿易公司承擔送貨義務,如不親自送貨,則應承擔運輸費用。貿易公司提回貨物後,由其自己佔有貨物,因此保管費由其本人承擔。

總之,在本案中,貿易公司可以請求土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用。

【案例】3

甲與乙協議購買乙所收藏的油畫一幅,並約定由乙將該油畫裝裱後交付給甲。因爲乙在當地是有名的裝裱藝人,所以甲支付的購畫錢比較高。此後,由於乙收藏的油畫破損以致不能交付,經徵

得甲的同意後,將交付油畫的合同債務轉由第三人丙來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將甲所支付的購畫款全部轉交給丙。當丙向甲交付油畫時,甲拒絕接受,因爲該油畫未經裝裱。甲提出要麼由乙繼續裝裱該畫,要麼由丙退回部分錢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絕。甲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甲的主張是否應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與乙訂立購買油畫的協議,其中約定的乙的裝裱義務爲乙交付油畫的從債務,該裝裱從債務具有專屬性,只能由乙親自完成。當乙把交付油畫的義務轉讓給丙承擔時,該債務承擔合同因經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專屬性的乙的裝裱義務不能轉移給丙。也就是說,乙的裝裱從債務並未消滅,而甲支付給乙的價款包含有該裝裱的費用,因此該從債務仍須由乙承擔,否則乙應返還給甲裝裱的費用。當丙將未經裝裱的油畫交付給甲時,甲有權要求乙繼續裝裱該畫,但卻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價款,因爲丙承擔的僅爲交付油畫的債務,裝裱從債務則專屬於乙。雖然乙把甲所付價款全部轉交給丙,但這僅是乙、丙間債務承擔的法律關係,與甲無關。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貿易公司與被告某糧油公司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噸大米,每噸單價2100元,在20xx年3月底於某火車站交貨,貨到三天後付款。幾天後,原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同樣的大米購銷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訂立後,立即向原告匯出500噸大米的貨款,原告在收到該款後,現通過火車向第三人發送了500噸大米。十天後,又向被告發送了1000噸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餘下500噸大米給被告。被告遂多次發函催要,原告遂商請第三人暫時撥出500噸大米給被告,以後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補齊。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於貨到後,大部分大米被處理,僅剩下400噸尚未銷售,第三人遂向被告發函,稱願幫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噸,貨款由第三人與原告結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貨物以後,被告以“尚欠100噸大米”爲由,要求第三人補足,同時拒絕向原告支付1500噸的全部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1400噸大米的貨款。

分析:本案是否屬於債務承擔呢?如果是的話,則第三人負有交付500噸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噸大米後不負任何義務,從而也不會發生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爲,本案不構成債務承擔,而僅僅屬於履行承擔,因爲,首先,原告只是商請第三人暫時撥付500噸大米給被告,並沒有明確表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其次,原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並未與被告進行聯繫,提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並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發函表示願意交付大米,只是輔助債務履行的通知,並不是關於詢問被告是否同意移轉債務的通知;再次,原告並沒有退出合同關係,因爲第三人履行後,還是由原告與被告清結貨款。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本案不屬於債務承擔,而僅僅只是履行承擔,第三人並未成爲大米買賣合同的主體。在本案中,食品貿易公司共計向被告交付了1400噸大米,因此,其行爲構成違約,它應該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在雙務合同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對待給付。

變更合同 篇6

我們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於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

___年___月___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變更勞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變更合同 篇7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一致。勞動合同變更及其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現實生活是複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生的情況,所以,爲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及手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 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

三、調崗調薪

1,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可見,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雙方協商一致(2)應當採用書面形式(3)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調崗、調薪引起的勞動合同變更 通常勞動合同變更事由主要有調崗、調薪。用人單位若與員工協商一致,便可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崗位、勞動報酬進行調整,一般要先與員工協商,但即便如此,雙方並不是能夠總是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若要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變薪,就必須要證明調崗變薪具有合理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其他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總之,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刪。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旅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有時也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產生的結果。勞動變更可能是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的變化、勞動者身體狀況的變化、不可抗力發生、國家政策調整等,但無論何種原因,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只有一種,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就變更不能協商一致,那麼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

變更合同 篇8

聘用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 年 月日變更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1、

2、

3、……

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變更合同 篇9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爲,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爲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10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並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爲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爲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着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佔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後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爲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降低的工資並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爲,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爲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爲,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體現,拒不服從安排並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裁決:公司以曠工爲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爲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爲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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