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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變更合同錦集九篇

合同1.2W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變更合同錦集九篇

變更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2

合同變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裁決,而採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爲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據 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爲人對行爲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爲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爲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 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並不導致原合同 關係的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後,儘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說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係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說具有同一性。

變更合同 篇3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之需要,向出借人申請借款,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確認各方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借款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證本合同項下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爲月息____ %,利息從借款發放之日起計算,每月____日前借款人必須向出借人支付當月利息,最後一月利息與本金一併支付,利隨本清。

第五條 違約金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如未按規定的`時間支付利息或本金,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天。

第六條 提前還款(指全額借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出借人。提前歸還借款的,除按使用天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________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承諾:保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因借款人違約導致出借人提起訴

訟時,借款人除承擔本金和利息外,還需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以及承擔出借人實

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變更合同 篇4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丙方:(原用人單位)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今後取代丙方繼續與乙方履行勞動合同一事,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丙雙方現有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丙方主體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簽署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權利、義務)變更爲由甲方和乙方繼續履行,丙方的權利、義務均隨之全部轉移給甲方。同時,丙方不再作爲原合同(原勞動關係)的`當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認,本協議簽訂後,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此時未造成乙方與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產生經濟補償金問題。但將來一旦出現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且按法律規定乙方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時,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時,必須連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併計算,作爲乙方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總的工作時間。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均應照原合同之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與此同時,爲了備忘,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附件(《勞動合同》)來重申和變更原合同中的要點內容。

四、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5

甲 方:AA公司

乙 方: (員工工號: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第 條第 款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後的內容

二、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您好!由於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名稱不符,爲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xx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xxx0 年12 月14 日至xxx 年5 月31 日的工齡,並計入您在xx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覈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重籤起始時間爲您異動至xx分公司時間xxx 年6 月1 日。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致

xx倉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變更合同 篇7

有時候不止是勞動者在問,就連用人單位的負責人也會有疑問。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了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等。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於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通過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後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於違約行爲,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局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爲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爲,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文件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爲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後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變更合同 篇8

一、續簽勞動合同能變更崗位嗎

續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變更崗位。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諸如職工處於醫療期、女職工“三期” 等勞動合同應順延的情形,那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可以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不與職工續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有權利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企業向職工發出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屬於企業的單方面意向,職工是否續簽由職工自行決定。

職工可能接受企業提出的工作條件的,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如果職工對企業提出的續簽意向不滿意,則其可以再行與公司進行協商,直至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達成一致。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雙方就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沒有達成一致,則從風險防範角度來考慮,企業應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二、訂立勞動合同要用書面的嗎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作爲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之分。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和本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於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於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另外,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於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續簽勞動合同就意味着之前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這個時候續簽的合同其實就是一份新的勞動合同,既然如此雙方當然可以對崗位進行一定的調整變更,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變更合同 篇9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麼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爲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徵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爲繼承的後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於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後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爲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爲,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徵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爲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係,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爲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於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係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爲,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爲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爲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爲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並可以適當的人爲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爲,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在這裏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並未有限制爲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儘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爲由而否認其繼續租賃的權利。同樣對於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係爲繼續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係爲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係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譁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出租人更是不願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爲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爲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