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關於變更合同範文集錦9篇

合同3.21W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變更合同範文集錦9篇

變更合同 篇1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由於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勞動合同變更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後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後,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簽收人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2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爲,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爲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廊坊市英華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由於物業一方在此次裝修期間內停水原因,造成施工無法正常進行,通過雙方友好、

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此做出以下變更:

一、工程款項不變(依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工程工序不變(依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三、工程期限爲 天

開工日期變更爲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變更爲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另附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定(蓋章)後生效。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後此協議自動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

變更合同 篇4

一、以下情形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一)租賃當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簽訂租賃合同變更申請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二)房屋的租賃期限、租賃部位、租賃價格、租賃面積等現狀發生變化的,應當簽訂租賃合同變更申請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二、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

(二) 房屋租賃合同

(三) 租賃雙方身份證明

(四)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證明文件(因單位體制改革或資產重組更名而變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須提供單位更名轉制批文或工商局證明;因租賃一方姓名更名而變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須提供戶口簿或派出所證明或相關有效文件;房屋門牌或單元號發生變更的`須提供公安部門門牌證明)。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想要更改房屋租賃合同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房屋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二是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

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原租賃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變更合同 篇5

一、合同變更的方式

引起合同變更的法律事實不同則合同變更所適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變更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合意。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據《合同法》第77條和第78條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換言之,如果就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則原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原協議執行。

(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通過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並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爲情勢變更的情況比較複雜,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暫時的,爲避免出現債務人以此爲藉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況,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並結合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變更裁決。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沒有履行,可以適用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例如,《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可以由法院裁決分期償還。

(3)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裁決變更。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

二、可變更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某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性質:

1.主要違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要件。

2.形成訴權:變更、撤銷權行使主體爲法院或仲裁機構。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B.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D.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於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爲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3)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A.有償合同;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提示】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①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B.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②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爲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並非出於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B.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爲;

C.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行爲;

C.脅迫缺乏正當性: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D.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

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爲乘人之危。

A.相對方處於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於相對方。

合同變更只有一種形式,那就是協議,口頭或書面均無不可。合同之變更當務求明確。合同的變更與補充形式區別不大。雙方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簡單的,可以將原合同條款直接引入合同變更協議,或者可以由當事人各方將所有合同文本交齊,進行統一修改。

合同變更協議範本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____________合同。雙方就該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合同____________廢止。

5、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本變更合同協議生效,雙方依變更後的合同履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6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爲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爲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後,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後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後生效。20xx年,盧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爲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於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並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爲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爲,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後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願,該撤銷行爲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並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

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爲: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盧xx死亡後,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生繼承,牟xx作爲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並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爲其接受了繼承。此後,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爲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於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並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爲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爲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並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爲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後,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於遺囑中夫妻互爲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於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根據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爲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爲”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爲遺囑人生前的行爲,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並據此發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爲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並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後,牟xx作爲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後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變更合同 篇7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確認於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8

主合同變更主要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合同內容的變更。該三種變更對擔保主合同實現的保證責任影響各異。

關於債權轉移對於保證責任的影響,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法院對《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於債務轉移對於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關於主合同變更對於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對主合同的擔保,除保證外,還有抵押、出質、留置等其他形式。主合同的變更對其他形式擔保的影響也各有不同。

變更合同 篇9

XX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XX 項 目 部 文 件

項(20xx)第51號

XX工程合同工期變更申請的報告

XX監理部:

由我公司承擔施工任務的《XX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成。根據合同條款及實際情況,該項目於2xx年4月15日開工,全部施工內容於20xx年8月30日完成。在整個項目施工期間,由於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完工工期滯後。造成工期延誤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人工修整邊坡是導致工期延長的主要因素。根據我項目部施工記錄,整個網格樑修整邊坡實際耗費人工20xx個,在修整邊坡方面主要有兩項引起施工工期延長,具體情況如下:

1.1、在施工過程發現,整個坡面只有表層是原綠化用根植土,表層50cm一下均爲石渣,在設計範圍內的人工修整邊坡厚度工程量爲合同工程量2倍多(平均厚度1.06米),根據報價定額及實際投入的人工數量計算,此部分申請延長工期3794*0.93/8/15=29天。

1.2、新增網格樑3個單元修整邊坡426m2,澆築網格樑混凝土61.22m3, 根據實際情況統計,邊坡修整(回填部分土方)15天,網格樑澆築完成21天,共計36天;

2、該項目施工期間,正值該地區雨季,雖然我項目部在開工前對雨季施工做了相應的準備工作,但在施工期間,根據雨天及邊坡實際情況,爲了保證施工質量,雨天不具備施工條件時停工,施工期間雨天停工共計12天。

綜合上述情況,整個施工期間,總計延長工期29+36+12=77天,該合同項目開工時間20xx年4月15日,合同工期爲61個日曆天,延長工期後,完工工期爲138個日曆天,完工時間爲20xx年8月30日。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