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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更合同範文集錦七篇

合同2.92W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變更合同範文集錦七篇

變更合同 篇1

【例題】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轉讓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與韓國乙公司舉辦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准後,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應爲乙校講課,但因講課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爲授課

C.債權人李某因急需用錢便將債務人楊某欠自己的兩萬元債權以一萬五千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柳某,李某將此事打電話通知了楊某

D.丁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爲替好友從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將該抵押權轉讓給了銀行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選項C所述爲合法轉讓。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同意。本題選項A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准後成立,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故該轉讓不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本題選項D中丁雖然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但不享有所有權,丁無權處分該房屋,其將該抵押權轉讓給銀行的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2

甲對乙享有l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

B.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

C.若丙不對甲清償,甲可以要求乙清償

D.若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爲清償

[解析] 在本題中,乙對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而且這l0萬元債權不屬於不可轉讓的債權,所以乙對丙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後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爲甲乙丙三方通過 合同行爲形成了有效的債權讓與,即乙對於丙的債權讓與給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進行書面約定時這種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了丙,對丙發生了效力。丙應當對新債權人甲承擔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 債權,後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爲甲乙丙三方通過合同行爲,形成了有效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乙對於甲的合同義務轉移給了丙

承擔,丙 成爲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丙可以主張原債務人乙對於甲的抗辯權,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乙既然已經退出了合同關係,就已經免責,原債權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否則就是擅自使他人負有義務。據此,選項C是錯誤的。本題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擔債務,可以在三方訂立合同時,訂立並存的債務負擔,或者重新經過乙的同意。 選項D涉及代爲清償的有關問題。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不論從債權移轉還是從債務承擔的角度,乙與甲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乙不再是甲的`債務人而成爲第三人。若乙對甲清償,則只能構成代爲清償,而不能構成清償。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例題】3

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分立出再設B公司和C公司,並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爲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D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解析】《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 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應注意的問題:

(1)債務人分立後對清償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的分立。

【例題】4

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爲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 爲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並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A

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貨款

B.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D.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

【解析】:(1)《公司法》的185條第3款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這裏的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全體股東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債務的決議對債權人無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債權的決議和公告有效,因爲它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乙與丙原有連帶債權,雙方約 定由丙向丁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自當有效。(2)丙對丁享有的債權,雙方約定由丙享有,屬於債權的轉讓。按照當時的法律,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91條)。因此,排除A、C項,肯定B項。(3)D項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項。應注意的問題:此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結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的決議無效。(2)由乙公司承受債權的決議及公告有效。(3)乙與丙之間的協議屬於債權的 轉讓,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選擇A項。金錢債權的轉讓不須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訴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雙方於20xx年4月2日簽訂了買賣蔬菜種子的書面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種子,每公斤價格爲100元。合同簽訂後,乙方提出價格偏高,甲乙雙方經口頭協商,一致同意降低單價。甲方在履行交付義務之後,向乙方催款。此時雙方對種子單價發生爭議。甲方提出:“我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5元。”乙方則認爲:“你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0元。”雙方就此爭議提交法院裁決。本案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書面合同能否採用口頭形式予以變更?二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後的單價約定不明確的,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判定爲未變更?三是若認定合同已經變更,則應當採納哪一方當事人的主張?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成立後,也就是買賣合同有效存續期間達成了變更協議,是符合變更的前提條件的。其次,買賣合同並不是要式合同,對買賣合同進行變更並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以口頭協議變更原合同,應予以支持。再次,由於雙方都承認達成了變更協議,因此,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應當認定合同已經變更,而不宜適用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推定合同未變更。否則,就會產生極爲荒唐的結果,即債權人雖承認降低了單價,但法院卻給了他未曾主張的利益。最後,確定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變更後的單價,應當根據舉證規則予以確定。即若雙方都不能提出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的情況下,因甲方已經承認把單價降至95元,而乙方雖然認爲單價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乙的主張不予採納,而採納甲方的主張。這也是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產公司與該市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再生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產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總價款爲16.2萬,交付方式爲乙服裝廠到甲土產公司的倉庫分批驗收自提。合同簽訂後,乙服裝廠發現再生布製品銷路不暢,遂向土產公司提出減少貨物數量,該提議未得到土產公司同意。此時,服裝廠得知臨市丙貿易公司需要該批貨物銷往外地,遂與之達成協議,由甲土產公司將貨物直接發送到丙貿易公司的倉庫。合同訂立後,服裝廠向土產公司去函,稱該批貨物已經轉讓給貿易公司,請土產公司直接將貨物於12月31日送

到貿易公司的倉庫。土產公司收到該函後未作答覆。同年12月15日,土產公司給貿易公司去函,請貿易公司前往提貨。貿易公司於同年12月31日將貨物提回,同時付清了16.2萬元的貨款。貿易公司驗貨後發現該批貨物規格不符合規定且存在質量問題,遂要求退貨,土產公司拒絕。於是,丙貿易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土產公司、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裝廠已經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了貿易公司。因爲服裝廠作爲債權人對債務人土產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並且已經與第三人貿易公司簽訂了債權讓與合同。由於債權讓與合同業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那就是服裝廠退出債的關係,貿易公司取代其地位,從而服裝廠無須再承擔違約責任。並且,由於債權人服裝廠已經向債務人土產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亦即債務人土產公司負有向新債權人貿易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服裝廠雖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是否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呢?之所以要探討這一問題,是因爲轉讓人負有這樣的責任,即在債權轉讓以後,因權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同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債權轉讓中,債權的轉讓人是隻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不可能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因爲債權爲請求權,債權人未直接支配將爲給付的標的物,其無法知曉債務人未來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標的物上不存在着權利瑕疵,因爲沒有人對貿易公司的債權提出異議。

從原則上來說,債權讓與合同不得改變原債權的內容。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則除非徵得債務人同意,否則對其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應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服裝廠與貿易公司達成的變更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的協議,如果未取得土產公司的同意,則土產公司仍有權按照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要求貿易公司前往其倉庫自提貨物。如果土產公司同意,則應根據變更協議所約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產公司向貿易公司發函,要求貿易公司提貨,這說明其不同意變更合同,由於其無運送貨物的義務,因此也無義務支付運輸費與保管費。服裝廠在未徵得土產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交貨方式、履行地點,單方面的要求土產公司送貨,對土產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裝廠根據協議向貿易公司承擔送貨義務,如不親自送貨,則應承擔運輸費用。貿易公司提回貨物後,由其自己佔有貨物,因此保管費由其本人承擔。

總之,在本案中,貿易公司可以請求土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用。

【案例】3

甲與乙協議購買乙所收藏的油畫一幅,並約定由乙將該油畫裝裱後交付給甲。因爲乙在當地是有名的裝裱藝人,所以甲支付的購畫錢比較高。此後,由於乙收藏的油畫破損以致不能交付,經徵

得甲的同意後,將交付油畫的合同債務轉由第三人丙來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將甲所支付的購畫款全部轉交給丙。當丙向甲交付油畫時,甲拒絕接受,因爲該油畫未經裝裱。甲提出要麼由乙繼續裝裱該畫,要麼由丙退回部分錢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絕。甲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甲的主張是否應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與乙訂立購買油畫的協議,其中約定的乙的裝裱義務爲乙交付油畫的從債務,該裝裱從債務具有專屬性,只能由乙親自完成。當乙把交付油畫的義務轉讓給丙承擔時,該債務承擔合同因經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專屬性的乙的裝裱義務不能轉移給丙。也就是說,乙的裝裱從債務並未消滅,而甲支付給乙的價款包含有該裝裱的費用,因此該從債務仍須由乙承擔,否則乙應返還給甲裝裱的費用。當丙將未經裝裱的油畫交付給甲時,甲有權要求乙繼續裝裱該畫,但卻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價款,因爲丙承擔的僅爲交付油畫的債務,裝裱從債務則專屬於乙。雖然乙把甲所付價款全部轉交給丙,但這僅是乙、丙間債務承擔的法律關係,與甲無關。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貿易公司與被告某糧油公司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噸大米,每噸單價2100元,在20xx年3月底於某火車站交貨,貨到三天後付款。幾天後,原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同樣的大米購銷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訂立後,立即向原告匯出500噸大米的貨款,原告在收到該款後,現通過火車向第三人發送了500噸大米。十天後,又向被告發送了1000噸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餘下500噸大米給被告。被告遂多次發函催要,原告遂商請第三人暫時撥出500噸大米給被告,以後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補齊。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於貨到後,大部分大米被處理,僅剩下400噸尚未銷售,第三人遂向被告發函,稱願幫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噸,貨款由第三人與原告結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貨物以後,被告以“尚欠100噸大米”爲由,要求第三人補足,同時拒絕向原告支付1500噸的全部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1400噸大米的貨款。

分析:本案是否屬於債務承擔呢?如果是的話,則第三人負有交付500噸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噸大米後不負任何義務,從而也不會發生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爲,本案不構成債務承擔,而僅僅屬於履行承擔,因爲,首先,原告只是商請第三人暫時撥付500噸大米給被告,並沒有明確表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其次,原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並未與被告進行聯繫,提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並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發函表示願意交付大米,只是輔助債務履行的通知,並不是關於詢問被告是否同意移轉債務的通知;再次,原告並沒有退出合同關係,因爲第三人履行後,還是由原告與被告清結貨款。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本案不屬於債務承擔,而僅僅只是履行承擔,第三人並未成爲大米買賣合同的主體。在本案中,食品貿易公司共計向被告交付了1400噸大米,因此,其行爲構成違約,它應該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在雙務合同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對待給付。

變更合同 篇2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我們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於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

20xx年xx月xx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的《變更勞

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

因爲_______________ 原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變更內容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請十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單位(職工)蓋章或籤: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合同 篇3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爲。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效果

1、法律行爲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爲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爲中是受損失的一方。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

(3)撤銷權的消滅

①除斥期間經過。

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銷權人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

(4)撤銷權消滅的後果

撤銷權消滅後法律行爲即確定有效。

(5)行使撤銷權的後果

行使撤銷權後,法律行爲溯及自始無效,其後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爲相同。

變更合同 篇4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_年___月___日續簽___年___月_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原聘用合同書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5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他發生於勞動合同生效後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相關案例】

孫某於20xx年初入職某酒店,任大堂主管,月薪8000元。20xx年8月孫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萬餘萬。該酒店辯稱酒店行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普遍現象,而且孫某在外面已經掛靠社保,入職時也曾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孫某的仲裁申請後,該酒店不服訴至法院。

【案例評析】

該酒店不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違法?

從用工之日起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即使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係,防止違法用工。本案中,酒店行業普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不能成爲該酒店不予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同時,孫某社保在外面掛靠也不能影響其勞動合同的簽訂。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法院判令該酒店支付孫某11個月的工資。

【風險提示】

1、不籤勞動合同的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使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1個月大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而且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祕密

每個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同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中處於被動

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用人單位。即使當初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諸多合理因素,但也無法證明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一旦產生勞資糾紛,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拒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爲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4、勞動合同變更的風險

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勞動者崗位和薪資等勞動合同內容的,除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之外,如果造成勞動者辭職的,視爲推定解僱,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變更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年 月 日簽訂了

現甲方已更名爲丙方。爲理順甲、乙、丙三方之間的合同關係,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書,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中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不變。

2、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三方同意合同中約定的甲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全部由丙方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書自三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乙方:二十二冶集團第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時間: 年月 日

變更合同 篇7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丙方:(原用人單位)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今後取代丙方繼續與乙方履行勞動合同一事,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丙雙方現有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丙方主體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簽署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權利、義務)變更爲由甲方和乙方繼續履行,丙方的權利、義務均隨之全部轉移給甲方。同時,丙方不再作爲原合同(原勞動關係)的當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認,本協議簽訂後,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此時未造成乙方與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產生經濟補償金問題。但將來一旦出現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且按法律規定乙方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時,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時,必須連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併計算,作爲乙方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總的工作時間。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均應照原合同之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與此同時,爲了備忘,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附件(《勞動合同》)來重申和變更原合同中的要點內容。

四、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附件:

勞動合同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根據甲乙雙方與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共同簽署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爲了保證甲乙雙方今後合同履行的順利,雙方在重申上述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點同時,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與丙方此前簽署的,且尚未執行完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均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即上述各類協議今後對甲乙雙方繼續有效。

二、雙方重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滿日期確定,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爲:20xx年 12 月 31 日。

三、雙方重申,甲乙雙方今後履行的勞動合同內容,除下述內容雙方已協商一致共同決定進行變更以外,其餘內容均與原合同完全一樣。

雙方決定進行變更的內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爲: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變更爲:

四、雙方在今後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承諾將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視同爲(計算爲)在甲方的`工作時間。無論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經濟補償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時,甲方均要將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與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併計算在內。

五、甲乙雙方在今後的勞動關係維繫期間,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前述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不變的基礎上,另行協商後簽訂新版勞動合同作爲對原合同的內容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年 月日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