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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變更合同範文彙編七篇

合同1.81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變更合同範文彙編七篇

變更合同 篇1

甲方: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

爲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甲乙雙方就原《深圳市勞動合同》未明確事項作如下補充說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是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並非公司強制性行爲。

第一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二項所述工資是根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的。若員工爲甲方管理人員,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確保不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初始工資額爲1000元/月,考覈工資及績效工資根據現實表現覈定,試用期員工工資按標準工準的80%計算;若員工爲甲方的普通工人,則其每月工資爲其實際計件數量的累計值,即計件工資。

第二條:公司按年度支付員工工齡補償金,是對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的一種獎勵,該補償金的數額在工資表中按月分攤顯示,集中發放。集中發放的日期定爲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第六個月第一週發放。工齡補償金的標準爲:30元/月。

第三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五項所述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內容爲:若甲方因銀行轉帳、資金週轉等問題造成工資需延遲發放時,應提前通知乙方,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天。

第四條:乙方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瞭解和認同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規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規定,合同期內,若因乙方無視甲方規定給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甲方將按法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五條:乙方在甲方入職後,需無條件按甲方的規定接受月度業績考覈,合同期內若乙方連續兩個月的業績表現達不到甲方的要求,則甲方有理由認爲乙方已無法勝任

其工作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爲,甲方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乙方在甲方入職時,所提供和填寫的數據(包括:身份證件、學歷文件、體檢證明等)均需真實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虛假資料給甲方造成損失時,其後果均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合同期內,若乙方非正當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則甲方將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不低於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爲對甲方的損失補償;若乙方確因服役、重大疾病、親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即:急辭工,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則甲方將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資的30%作爲對甲方的損失補償;

第八條:爲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乙方應首先向甲方單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經協調無效時,乙方可向所屬地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請求支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附件爲《深圳市勞動合同》的補充說明文件,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與原《深圳市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以上所指規定及規章制度等係指甲方制定的《廠規》、《員工守則》及相關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細閱讀後,且在完全理解和認同的前提下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簽名或指膜)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2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變更合同 篇3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

工程內容: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積、結構、層數等) 工程造價(元): (大寫) (小寫) 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編號:

(一)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以下補充協議: 原因: (根據實際情況,發、承包人能夠解釋清楚的原因填寫)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變更爲開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協議書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條款應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內容與本協議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規定爲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4

XX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XX 項 目 部 文 件

項(20xx)第51號

XX工程合同工期變更申請的報告

XX監理部:

由我公司承擔施工任務的《XX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成。根據合同條款及實際情況,該項目於2xx年4月15日開工,全部施工內容於20xx年8月30日完成。在整個項目施工期間,由於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完工工期滯後。造成工期延誤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人工修整邊坡是導致工期延長的主要因素。根據我項目部施工記錄,整個網格樑修整邊坡實際耗費人工20xx個,在修整邊坡方面主要有兩項引起施工工期延長,具體情況如下:

1.1、在施工過程發現,整個坡面只有表層是原綠化用根植土,表層50cm一下均爲石渣,在設計範圍內的人工修整邊坡厚度工程量爲合同工程量2倍多(平均厚度1.06米),根據報價定額及實際投入的'人工數量計算,此部分申請延長工期3794*0.93/8/15=29天。

1.2、新增網格樑3個單元修整邊坡426m2,澆築網格樑混凝土61.22m3, 根據實際情況統計,邊坡修整(回填部分土方)15天,網格樑澆築完成21天,共計36天;

2、該項目施工期間,正值該地區雨季,雖然我項目部在開工前對雨季施工做了相應的準備工作,但在施工期間,根據雨天及邊坡實際情況,爲了保證施工質量,雨天不具備施工條件時停工,施工期間雨天停工共計12天。

綜合上述情況,整個施工期間,總計延長工期29+36+12=77天,該合同項目開工時間20xx年4月15日,合同工期爲61個日曆天,延長工期後,完工工期爲138個日曆天,完工時間爲20xx年8月30日。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五日

變更合同 篇5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 條項變更爲:

2、第 條項變更爲:

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一、招標文件中,對於合同變更事項已做出明確規定的

在招標活動中,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變更條款,並約定了變更規則。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xx年版)關於變更和價格調整的規定中,對於招投標合同實質性的變更情形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由於不可抗力、變更估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物價波動、法律變化等原因引起的價格調整從而引發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的情況是被允許的,只要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約定了相應變更條款,價款、工期等調整就可依據招標文件約定進行變更。此種約定在招標活動開始時便公平公開的展現在每一位投標人面前,且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當是正當的變更。

二、如果雙方未就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進行約定的,則下列內容應視爲可以正當變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颱風等。

社會因素:如政府政策的變更,規劃的調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由於不能抗拒不能預見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後果。

(三)情勢變更,當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而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此種情形下的變更,應當以下列情形爲前提條件:

1、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2、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

3、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

4、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如果建設工程中標後發現實際情況與招標投標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相比已發生了本質變化、當事人因經營狀況惡化需要縮減預算、因物價暴漲、匯率變化等原因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的情況等情勢變更情形,可以變更實質性條款。

三、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變更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只是加重中標方責任的

在招投標活動公平合理開展的前提下,招標人與中標人依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標後,雙方經協商一致對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進行更改的,且此種更改只是加重中標人責任的,這種更改應視爲正當。如:折減工程款、工程尾款的延期給付、縮減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質量、加長工程保修期等。因爲此種情形之下變更之後的結果,對中標人的要求更加嚴苛,並非出於招標方與中標方相互約定以非法牟取中標方中標爲目的的。同時這也不會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因爲在評標過程中,中標方的投標方案已經是衆多投標方案中最爲優化的。因方案自身的優化奪取中標顯然是合理的中標。其他中標人在招標中尚且不能勝過中標人,在加重中標人責任時,就更無法與中標人競爭了。此種變更不會剝奪其他投標人的商業機會,應屬於合理情形下的變更,應當被法律所允許。一個工程中標後,招標文件載明按照完成產值的80%支付進度款,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同意按照完成產值的70%支付進度款。這顯然改變了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是這樣的約定被認定無效顯然不妥。

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導致合同造價的降低或者需要更改方案

實際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因考慮不周或者受限於編制招標文件人員的專業水平,招標文件總會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錯誤,例如,因招標人的專業水平所限,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土方大開挖的方式進行土方開挖,可承包人經過現場踏勘,發現工地周邊均是密集的高樓,若採用土方大開挖的方式施工,可能導致周邊的高樓坍塌,爲了保障周邊住戶安全,承包人提出更改施工方案,但需要增加成本,這顯然變更了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但應當認定爲有效,因爲按照招標文件進行施工根本不可行,變更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是爲了更好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變更合同 篇7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爲,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爲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