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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通用9篇】

合同2.81W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通用9篇】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茲有乙方承包甲方樂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焦爐尾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生產性輔助用房、檢修庫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簽定勞務項目承包合同如下:

一、勞務承包項目: 生產性輔助用房、檢修庫勞務承包合同範本二、承包期限: 20xx年11月15日———20xx年2月8日

三、承包費用: 鋼筋每平方米40元(包括人工費、鋼筋製作機械、扎絲、焊條、鋼筋對焊和素焊、二次澆築)、基礎鋼筋製作安裝毎噸500元。

四、承包工程量:生產性輔助用房和檢修庫設計圖所包攬的主體結構工程.

五、承包費支付方式:乙方完工後經由甲方驗收合格,甲方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付款與乙方,剩餘20%竣工驗收後一次付清。

七、所有施工工程量及費用按設計圖紙結算。

八、承包期內乙方的職責、任務和要求:

(一)、乙方及其所聘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和服從國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甲方校園管理規定和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公共財物和設施及環境。

(二)、在承包期內,對所需人員的聘用、教育管理制度和對聘用人員的報酬待遇,由乙方自主負責決定。在承包期內乙方及所聘人員所發生的勞務糾紛、工傷、病殘和安全事故及處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具體職責、任務和要求:

1、嚴格按照設計圖及國家相關質量驗收規範施工作業。

2、乙方對鋼筋製作質量負責。若由於質量問題發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負責自有作業人員的安全衛士健康問題,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操作規程操作機械,若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甲方。因遲報或瞞報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務必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所承包的'施工任務,必須在20xx年2月8日前完成生產性輔助用房和檢修庫的主體結構工程。

5、在施工工期內,乙方要加強其自有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護意識教育,時刻注意並確保用電用水安全,共同創建優質健康的工作環境,達到安全文明施工。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已經雙方認真研究,慎重考慮而達成一致,均必須共同遵守,需要變更、解除或終止,必須經雙方協商並一致同意,未經雙方協商並一致同意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

八、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故不按時向乙方支付承包費用,按承包費的5%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二)、如乙方未按職責、任務和要求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從新整改,如整改無效,甲方有權按不底於承包費總額的5%扣減當月承包費。

(三)、乙方及其所聘人員對甲方公共財物、設施、設備和環境造成損失的,由乙方照價賠償。

(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單方面變更、解除或終止的,各自向對方按合同期內承包費總額的20%支付賠償金。

九、未盡事宜: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十、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雙方各持一分;甲方存檔一分;財務部門備案一分。

甲方負責人簽字 : 乙方負責人簽字(印鑑):

(蓋章) 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聘請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商議,本着互相信任、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爲發展事業,甲方聘請乙方作爲甲方的總工程師,雙方達成如下聘用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聘用期限

聘用期爲1年,自20 年3月18日起至20 年3月18日止。

第二條、聘用職務

第三條、聘薪標準

乙方在擔任 萬元人民幣。

第四條、福利待遇

聘用期間甲方有義務爲乙方交納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由公司承擔,併爲乙方提供人身保障等措施。

第五條:乙方享有每月二至三天的事假日及因甲方放假的節假日,期間不扣除任何費用。

第六條、雙方義務及職責

1、甲方義務及職責

負責給乙方提供食宿以及辦辦場所,按約定的薪酬標準,採用預借的方式支付乙方勞資,合同到期後,付清所有的剩餘勞資。

2、乙方義務及職責

(1)必須保證爲甲方要求,爲工程提供及時、必要、有效的技術服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法規和頒部的現行施工技術規範、標準、規程、質量標準以及公司的施工技術、試驗、測量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優良要求。聘用期間,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提供任何擔保。

(2)負責審覈項目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審批項目專項技術方案,組織施工圖自審、參加會審和重點工程、重點施工部位、關鍵工序及季節性施工方案的技術交底,並監督、檢查工程項目施工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

(3)負責組織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洽商的審工作,組織竣工圖、竣工技術資料的審覈、移交、上報存檔工作。

(4)負責解決設計、施工和驗收交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和重大質量事故鑑定和處理。

(5)負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合同中,關於技術部分的審覈、鑑定。

(6)在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效、縮短工期、保障安全等方面,擔出合理化建議。

(7)完成甲方安排的有關工程事項。

(8)工作時間可根據工程需要靈活安排,但不能影響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確認。

(9)乙方有義務爲甲方保守商業和技術祕密,維護甲方

(10)如乙方建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

第八條:乙方有義務對甲方公司提出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合理化建議,有權向甲方公司領導彙報工作,有權在其職責範圍內處分所領導職員的違紀違章行爲;甲方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給予干涉乙方執行工作。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乙方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如完不成甲方公司整體目標60%的情況下,甲方有權辭退乙方。

2、甲方工資遲遲不能發放的,乙方主動辭職,需在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在甲方確定合適人選接替後,新、老人員要交接清楚,方能辭職,甲方不得以各種藉口而不予辦理,未按規定提前申請,即辭即走,公司將扣除乙方一月工資做爲違約金;如自動離職,對未結的工資不予發放;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滿,甲方需繼續聘用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簽合同;協商不一致,勞動關係隨即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乙方並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閉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開事責任的;

(3)由於乙方的工作失誤或職責不到位,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嚴重的,甲方解除本協議的同時,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簽字後即爲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方,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10.2 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爲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爲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手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爲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爲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爲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爲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爲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 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地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工程合同 篇4

爲保證工程順利實施,保障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均由甲方工程部審覈落實項目工程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以下簡稱乙方),乙方自願簽訂本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合同,保證嚴格遵守並執行所有內容,承擔各項責任。

一、進場前,乙方應對施工圖紙及預算書進行審覈,弄清所有施工環節點,做好現場技術交底記錄,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表。若發現圖紙與現場情況不符或圖紙標識有誤而無法施工時,應事先報告給項目部,重新確定設計方案後再進行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圖紙施工或私自與業主商定改變施工內容和方法,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進場前必須保證和項目部及其它質監人員到現場檢驗工序施工情況,檢驗合格後,由項目部爲乙方辦理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移交手續後由乙方按規定時間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若發現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必須等待上道工序整改完畢或確定整改方案以後再辦理移交手續,並重新調整乙方某階段的進場時間和完工時間後乙方再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否則影響施工質量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用材管理責任:乙方在施工中,應提前 天以上安排好各項材料用料計劃並仔細審覈材料數量和規格尺寸等,並以詳細清單形式上報給項目部,如不及時上報或尺寸差錯影響工期和造成材料損失的責任由乙方負責。若乙方及時上報但甲方未及時提供材料導致乙方停工待料的,甲方補償給乙方停工期間誤工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天元。甲方保證材料按預定的時間及時送到工地,乙方當即進行材料驗收並覈對數量,無誤後簽字認可,如發現材料質量問題或規格、尺寸有誤時,應當即要求調換,否則導致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小五金、配件、輔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須聽從甲方材料員要求有義務將材料搬運上樓到工地上。如發生材料質量問題影響到工程質量或造成甲方公司經濟損失的,乙方除承擔全部損失以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所有設備材料由乙方負責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損毀的,由乙方賠償。

材料控制單由甲、乙雙方共同製作或由甲方製作後由乙方簽字認可。

四、乙方施工質量責任:本項目施工質量要求達到優良等級,在保修期內必須保證保修,施工保修期爲,如需維修而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保修時,甲方有權在保脩金內扣除實際發生的工資款支付給保修者。爲確保工程質量達標,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公司《施工管理標準手冊》等規定進行規範施工操作。若因違反其中任何條款導致甲方被有關部門處罰,在內部覈算上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 元以上 元以下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甲方視情況而定)。乙方承擔工程保修責任並負責保修工作。乙方若離開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權對乙方追償。

乙方施工過程中若未按質量標準施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間的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各項損失由乙方承擔,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現場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公司各項文明施工標準嚴格現場管理,讓業主滿意。乙方保證每天到現場時間不少於 小時,每日填寫施工日記,負責辦理各項驗收及變更等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施工過程中所有書面材料及時交甲方工程部審覈和存檔。

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範的規定,落實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發生。如有人身安全、傷亡、消防、偷盜等事故發生,在內部覈算上,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施工中一切實用工具(含鑽頭、鉛筆、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資金目標管理責任:乙方應在此指標內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經費以此指標爲最高額度,無特殊情況超標由乙方自行承擔。指標內資金結餘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進行分配。資金由公司財務根據資金髮放有關規定和工程進度及時予以發放支付(詳見附合費用支付單)。因乙方管理、施工質量或進度等原因造成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況發生,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自行支付所有費用。

八、裝飾工程竣工後,乙方必須將規範填寫的施工日記及各種現場填寫的表格等資料上交甲方公司,並配合做好與業主的結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實填寫者,甲方有權不予結算。

九、獲得業主、監理方及甲方優良工程評定的項目或因丙方優良表現獲得客戶好評並使甲方承接到客戶介紹新的工程業務等情況,甲方根據丙方表現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十、乙方在按圖施工正確的情況下,如甲方或業主要求整改,必須由甲方出具工程聯繫單給乙方,註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導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爲每個工時元,但增加的工作量應由甲方負責人簽字審覈予以認可。

十一、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甲、乙雙方終止內部承包,乙方應配合作好項目的人、財、物、料、

圖紙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拒絕交接,甲方有權對乙方不予結算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二、違約條款: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乙方除要補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1.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承接裝修工程者支付違約金 元。

2.沒有簽署工程變更聯繫單,私自給業主增添工程分項或工程量或改變施工內容的,支付違約金元。

3.乙方無故剋扣施工人員工資,支付違約金元

4.不經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違約金元;

5.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並拒絕執行質檢人員整改意見或整改通知單內容的,支付違約金 元;

6.拒絕執行工程部質檢人員對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各項及總體驗收質檢意見的,支付違約金元;

7.乙方收取業主好處或擅自接受業主宴請吃飯等情況的,支付違約金元。

十三、乙方已仔細閱讀本承包責任合同及合同附件(開工通知書、綜合人工費用計算方法、費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標準等),無任何異議並簽字認可。

十四、本責任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訂後生效,工程保修期滿後自行失效。

甲方: ______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項目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xxx承包方(乙方):xxx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實驗室裝修承包合同範本。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承包方式: 1.4、 施工面積: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於 年 月 日竣工。 1.6、 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2條 甲方工作

2.1、 開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 1份,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滯留的傢俱、陳設等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的手續。

2.2、 指派爲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 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4、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3條 乙方工作

3.1、 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定施工方案計劃,交甲方審定。

3.2、 指派 爲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第4條 關於工期的約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徵得乙方的同意,並支付乙方趕工採取的措施費用。 4.2、 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 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合同範本《實驗室裝修承包合同範本》。

4.4、 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週內累

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5條 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 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2、 甲、乙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及中間工程的檢查於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及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複驗時,乙方應按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甲方應承擔複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複驗不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5.3、 由於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4、 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5、 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通知 三 日內組織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及相關費用。

第6條 付款方式

6.1、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分 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付清。

備註:

6.2、 本工程裝修保修期爲12個月。

第7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7.1、 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 %支付滯納金。

7.2、 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爲獎勵。

7.3、 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

7.4、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 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

7.5、 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7.6、 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負責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8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8.1、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8.2、 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

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9條 其它約定

本工程施工內容以《工程預算單》的內容爲準,如施工中有增加項目應在單項施工完成後簽定項目增減單,按市場價結算。如報價單中有未施工項目應在工程結算後扣除。本工程以項目單價爲準,數量按實結算。 工程施工時甲方如對施工成品提出修改,由此產生的延誤工時及材料損耗費由甲方承擔。

第10條 附則

10.1、 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0.2、 本合同正本倆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叄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10.3、 本合同履行完成後自動終止。

第11條 附件

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工程預算書

甲方(蓋章):xx 乙方(蓋章): xxx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理人:xxx 代理人: xxx單位地址:xxx 單位地址:xxx

電話:xxx 電話:xxx 傳真: xx傳真:xxx

xxx年xx 月xx日

工程合同 篇6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二0xx年三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 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 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 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爲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 合同書

3.2 中標函(文件)

3.3 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3.4 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費用

7.1 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爲___________萬元。收費依據和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費用爲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初步設計審批後,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覈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____________萬元作爲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 設計人提交______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___________萬元;之後,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50%,計___________萬元,施工圖完成後,發包工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 雙方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 發包人責任

9.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 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爲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全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 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爲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9.1.7 發包人應爲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產標準圖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9.1.9 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人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複印、辦公等費用)。

9.2 設計人責任

9.2.1 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 、9.1.4、9.1.5

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___________年。

9.2.3 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 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爲實際損失的___________%.

9.2.5 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

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 設計人爲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爲止。

12.3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2.5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6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7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_份,設計人___________份。

12.8 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爲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9 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鑑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備案號: 經辦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7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適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適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發佈時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應當具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3.甲、乙雙方當事人直接簽訂此合同的,應當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場內簽訂此合同的,應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市場主辦單位各執一份)。

4.開工:雙方通過設計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術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後,材料、施工人員到達施工現場開始運作視爲開工。

5.竣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含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全部完成,經承包方、監理單位、發包方驗收合格視爲竣工。

6.驗收合格:承包方、監理單位、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蓋章或雖未辦理驗收手續但發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視爲驗收合格。

7.工期順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責任導致工程進度受到影響後,工程期限予以相應延展。在工期順延的情況下,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粘貼印花稅票處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建築資質等級證書號:_______

本工程設計人: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施工隊負責人: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特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裝飾裝修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戶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內容及做法(見報價單和圖紙);

1.5 工程承包,採取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見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餘部分材料(見附表二、三)。

1.6 工程期限_______日(以實際工作日計算);

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7 工程款和報價單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報價單應當以《北京市家庭裝飾工程參考價格》爲參考依據,根據市場經濟運作規則,本着優質優價的原則由雙方約定,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3)報價單應當與材料質量標準、制安工藝配套編制共同作爲確定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甲方應當與具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覈批的工程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乙方。

第三條 施工圖紙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預評價計算書

3.1 施工圖紙採取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設計的,需提供施工圖紙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預評價計算書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2)甲方委託乙方設計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圖紙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預評價計算書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3.2 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預評價計算書必須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xx)的要求。

3.3 雙方應當對施工圖紙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預評價計算書予以簽收確認。

工程合同 篇8

發包方(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方(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準則,甲方將_______________工程中的搬遷承包給乙方。爲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望共同遵守。

一、合同標的

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搬遷工程內容:

2、工程範圍:

3、工程計價:

二、價格及支付

1、上述合同總價是固定價格(或數量單價),

2、支付:合同款,預付款:_____元,大寫:_________。在甲方驗收後天內一次性付清尾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方式:現金交易。如果甲方未按時支付合同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爲:從規定的付款日後第3天起,甲方按合同總款以每日______元(千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合同工期風險提示:

明確約定好工程期限有利於保障工程進度,是保證工程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勞務發包方也可以據此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訴訟中,由於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誤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因此對於勞務發包方被支付勞務報酬的時間約定也會有所改變,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勞務發包方應當對可能出現工期延誤的情況要求專門制定制度作出書面認定,比如增加建設項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條件的時間等方面的事項,以避免將來發生訴訟時無據可查。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工程質量標準及驗收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相應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爲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質量約定:

2、驗收約定:甲方在約定的驗收期對乙方勞務工程進行驗收,如發現問題,應現場叫乙方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否則視爲驗收合格。

五、保證、索賠和違約金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爲,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1、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推遲一天開工,違約金爲:________元;

2、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項目工期,推遲一天違約金爲:______元;

3、乙方在服務期間應保證甲方物品安全,不得損壞甲方物品,甲方應對貴重物品進行投保;因乙方服務責任因素導致甲方物品損壞,由乙方進行賠償。

六、爭議解決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本協議一式____份,雙方各持_____份。自簽定日起生效。本合同由以下雙方簽署,以資證明。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9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承包範圍: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於 年 月 日竣工。

1.6 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 甲方工作

2.1 開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份,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等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 指派 爲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 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築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並承擔相應費用。

2.4 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5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條 乙方工作

3.1 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 指派 爲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 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 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於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係。 3.5 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3.7 工程施工過程中,乙方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安全施工。

第四條 關於工期的約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徵得乙方同意,並支付乙方因趕工採取的措施費用。

4.2 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 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4 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週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 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 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複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甲方應承擔複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複驗不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5.2 由於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3 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4 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 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總價款爲

6.2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分 次,按以下時間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1)合同簽訂後,支付

(2)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後,支付

(3)竣工驗收後支付餘款

第七條 關於材料供應的約定

7.1 本工程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表一),應爲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 %的保管費。由於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 凡由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應禁止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責任的約定

8.1 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規、操作規範的要求。乙方人員的人身、財產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與甲方無關。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員的原因造成甲方,以及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2 由於甲方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設計規範,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8.3 由於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 %支付滯納金。

9.2 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爲獎勵。

9.3 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傢俱、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9.4 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9.5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9.6 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9.7 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

第十二條 附則

12.1 雙方可以根據工程進展情況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2 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