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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工程合同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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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實用】工程合同9篇

工程合同 篇1

委託方:河北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方:河北 電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範、電力部門的行業規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河北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10kV配電工程

2、設計內容: 新裝變壓器容量爲6060kVA,分別爲630kVAx2、1600kVAx3。

  二、設計文件提交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內容和有關基礎資料進行設計工作。 2、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設備清冊共3套。

  三、設計費

經雙方協商,本工程設計費一次性包乾價格爲壹拾壹萬元整(¥110000元),如因電力部門及現場情況限制等原因,所造成的設計圖紙更改不再另行計費,須乙方無償配合。並由乙方負責本工程施工設計圖紙報批且得到電力相關部門審批通過。

  四、支付方式

1、本合同雙方簽訂後3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設計費的40%計肆萬肆仟元整(¥44000元)作爲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2、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3套設備清冊及相關資料後,甲方支付本合同設計費的40%計肆萬肆仟元整(¥44000元)。

3、本工程施工設計圖紙報批且得到電力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後,甲方支付本合同設計費的剩20%計貳萬貳仟元整(¥22000元)。

  五、甲方責任

1、應尊重乙方根據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工作的執行,不應提出與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相牴觸的要求。

2、向乙方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時間和可靠性負責。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設計要求,乙方則相應推遲設計進度。

3、乙方已開始設計,也得到甲方認可,如甲方違約,應支付乙方設計費用的百分之四十(¥44000元)作爲違約金。

4、甲方應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使用。

5、按合同規定支付設計費。

  六、乙方責任

1、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根據國家及行業執行規程、規定及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工作。甲方提供完備資料後,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工作日內完成設計工作。

2、負責對現場進行實地測量以及收集設計所必需的有關技術資料。

3、對所設計項目應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負責設計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4、乙方應採用經濟合理的設計方案,保證所設計圖紙符合要求。 5、乙方負責此工程設計圖紙報批並通過電力相關部門審批。 6、按時提交施工圖文件。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本合同的補充協議。

  九、合同簽署: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方: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 址: 電 話:

法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日 設計方:河北 電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開戶行:河北銀行營業部 賬 號: 電 話: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日

工程合同 篇2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裝修工程的需要,委託乙方進行室內裝修設計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設計工程概況

1、設計工程名稱:

2、設計工程地點:

3、設計工程面積約: M2

4、設計工程範圍:

二、設計時間

1、設計期限:

設計期限爲 天,從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後開始計算,到向甲方交付全套設計圖紙之日爲止。因甲方變更設計要求或對乙方意見未及時答覆,其耽誤的時間應從合同約定的設計期限中相應扣除。

2、設計交圖步驟及時間:

(1)甲、乙雙方當面協商滿意後確定設計詳細內容及金額,即簽定本合同,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乙方收到定金後天內,向甲方提交平面功能佈置圖。

(2)甲、乙雙方初步確定平面方案及初步確定設計概念後,同時支付首期設計費人民幣 (按以上2(1)支付的人民幣定金自動轉爲首期設計費)。乙方收到設計費後 天內,向甲方提交較詳細裝修設計方案包括主要效果圖。

(3)甲方確認效果圖即支付第二期設計費人民幣,乙方收到設計費案後 天內,向甲方提交詳細裝修施工圖。

(4)工地開工後設計師配合施工隊現場指導並對業主提供材料及工程質量諮詢服務。

(5)設計費未全額付清前,乙方不提供最終設計成果。

(6)若甲方委託乙方施工,設計費減半,從工程尾款中扣除。

三、提交成果

1 裝修設計方案圖 1套

201 年 月 日前

2裝修施工圖 1套

平面、天花、立面、剖面、大樣

201 年 月 日前

備註

1、《裝修施工圖》爲AUTOCAD文件且應達到施工隊依圖施工之深度,效果圖張數雙方協商;

2、上述設計成果應提交打印文檔一份。

四、雙方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設計費。

2、甲方應將設計要求準確、簡明扼要的告之乙方設計人員,並不得隨意變更(除了合理的變更)。甲方變更設計委託事項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對所提供資料作較大修改,造成乙方設計返工,除雙方需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

3、甲方應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提出設計要求、簽定合同、看圖定樣、支付設計費。

4、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圖紙。

5、乙方應本着認真負責的精神,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設計。

6、若甲方未能按時支付設計費,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下一步工作要求。

7、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一項義務視爲根本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並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含甲方已付設計費)。

五、設計費金額、支付時間與方式

1、設計費總額:人民幣¥ 元(¥.00)。

2、支付時間:

(1)雙方簽訂委託設計合同時,甲方即應向乙方支付定金,即人民幣¥ 元。(-);

(2)甲方支付第一期的設計費即人民幣¥元。(-);

(3)甲方支付第二期的設計費即人民幣¥元。(-);

(4)若有雙方協商同意增加的設計費應在工程開工前支付給乙方;乙方應甲方要求,超出合同規定爲甲方提供服務所增加的費用,在工程峻工前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3、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甲方在乙方提供有關設計圖紙後,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設計費,或乙方無特殊情況延遲交付圖紙,均應視爲違反合同約定。按每日100元予以處罰。

2、合同生效後,甲、乙方無故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時,應以雙倍定金賠償無過錯方(不可抗力除外)。

3、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

七、 合同效力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設計工程峻工後終止 。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電話:

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201 年 月日

工程合同 篇3

施 工 合 同

承包單位:

合同編號:

上高縣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全稱):上高縣城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包人(全稱):

江西鴻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上高縣友誼廣場市政建設工程

鏡山公園內

路面、人行道、路緣石、土石方及排水管、溝及廣場建築

1.4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 資金來源: 1.6 承包範圍: 1.7 承包方式:

招標清單範圍內及施工圖規定的內容

包工包料

二、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本合同條款;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 6.工程量清單;7.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8.合同履行中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

三、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3.1 發包人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道路交通管理事項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在簽訂合同一週內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工程 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在合同簽訂一週內向承包人提供6 套圖紙(含返還的三份竣工圖)。

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它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在簽訂合同後2 日之內由發包人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現場交驗;

7.在簽訂合同後,由發包人組織監理單位、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園林綠化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負責向市政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工程備案;負責向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報監;

10.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_除上述事項之外,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需發包方協調的其它事項,發包方要予以配合,確保工程施工正常進行。

3.2 承包人工作

1.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2.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3.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的約定: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衛生管理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竣工工程成品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應相應追加特殊措施保護費;

6.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施工中發包人已明示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破壞的賠償費用;

7.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除上述事項之外,有關工程施工方面其它事項。

3.3 派駐工程師及權限

3.3.1 發包單位派駐工程師姓名:_李建_,職務:_副主任_,發包人委託的職權:_負責協調施工現場各方面關係,對施工現場“三控”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現場工程變更籤證及工程量增減簽證;圖紙發放、組織竣工驗收等。

3.3.2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發包人委託的職權:_監理規範及監理合同約定的職權範圍 。

3.3.3 承包單位派駐項目經理姓名:_龍中平 _職務:__項目經理 __ 3.3.4 承包單位派駐技術負責人姓名:_萬建國_ _職務:__公司副總_ _

四、工期

4.1 工期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260有效日曆天。

4.2 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竣工日期竣工。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五、質量

5.1 工程質量

5.1.1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5.1.2 工程施工和質量標準評定依據的標準、規範: (1)給排水構築物施工及驗收規範GBJ141-90 (2) 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092—96

(3)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97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範GBJ97-87 (5)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GB/T50328-20xx (6)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1-90 (7)市政橋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2-90 (8)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3-90 (9)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城市防洪工程)CJJ9-85 (10)城市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28-89 (11)城市道路養護技術規範CJJ36-90

(12)城市供熱管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38-90 (13)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44-91 (1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20xx (15)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xx

(16)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建設部建城[20xx]221號)

(17)其它需要明示的標準、規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2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每一道工序在承包人自檢的基礎上,需經工程師驗收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5.3 工程試車

工程試車要求及費用的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5.4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 7天內向發包人提供 一 套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一套竣工圖。

5.5 質量保修

具體保修項目內容、範圍、保修期、保修責任、質量保脩金的支付在附件《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質量保修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六、安全施工

工程合同 篇4

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甲方)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方對乙方承建專業資格的考覈,同意將岳陽君臨國際新城項目部廁所防水工程委託乙方施工,爲了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按照確保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安全的原則,協商確定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總則

1、工程名稱:岳陽君臨國際新城項目樓

2、工程內容:根據工程施工聯繫單和設計變更通知單要求,廚衛間防水工程採用G防水塗料。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管理、包安全、包進度等承包方式。

三、工程造價:

四、衛間防水每平米元;結算時按實際面積結算。

五、質量標準:

乙方應確保防水工程達到優良標準,嚴格按照防水工程規範和____市現行有關標準及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保證不起皮、不空鼓、不分層、不露點、平整均勻,與基層有一定粘結力,達到設計厚度等質量要求。

六、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應提前提出施工計劃,並將工作面整理達到防水施工標準提交乙方施工。

(2)應提出工期計劃,但應考慮到天氣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順延。

(3)配合乙方施工,如提供必要的垂直運輸、工人工地住宿等。

(4)甲方有權對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乙方限時整改。

2、乙方責任:

(1)聽候甲方通知,即時將防水材料進場,提交防水材料合格證、檢測報告及____市建設局頒發的準用證,由甲方現場負責人抽檢合格後使用。

(2)配合____市君臨國際新城項目整體進度,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計劃施工,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不得人爲拖延。

(3)應遵守施工現場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不得有違規行爲,否則接受甲方各種形式的處罰。

(4)應嚴格按防水工程標準規範施工,發現問題,及時自行解決,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並對工程保修________年。

七、付款方式:

本工程無預付工程款,甲方按乙方進度支付進度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驗收達優良標準後甲方付至全部工程款的%給乙方,留%的工程款作保脩金,________年保修期滿後乙方無質量問題,甲方支付餘款。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________年保修期滿,甲方支付餘款後,合同自動失效。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資質等級: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審覈乙方的裝修資質後,簽訂本裝修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1、工程概況:

2、工程名稱地點承包範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

3、工期

4、工程質量標準:

5、工程造價:

6、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後,甲方下列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資料後________日後如

未有異議,即視爲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見附表九:工程結算單)並簽字,甲方應在簽字時向乙方結清工程尾款。

8、工程款全部結清後,乙方應向甲方開具正式統一發票。

9、違約責任

1)、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

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未造成損失的,應支付合同總價的5%爲違約金。

2)、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4)、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爲違約金;

5)、由於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負責修理,工期不予順延;

6)、由於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爲違約金;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11、其他具體規定

1)、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並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地點,甲方負責支付垃圾清運費用(人民幣)__________元(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2)、施工期間,甲方將外屋門鑰匙________把,交給乙方施工隊負責人________負責保管。工程竣工驗收後,甲方負責提供新鎖_____把,由乙方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

3)、施工期間,乙方每天的工作時間爲:上午_________點_______分至______點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點_______分至______點_______分。

12、附則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直拉簽訂,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簽訂後工程不得轉包。

3)、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

4)、本合同的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

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工程合同 篇6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投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建設工期或週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大寫)(¥)。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託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諮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包括補充協議)均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託人執_____份,諮詢人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證: 電話:

甲方因業務工作需要,現聘用乙方 高級工程師 (總圖) 從事兼職工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一致,茲訂立協議如下,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協議週期:

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結束,爲期 年。

  二、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聘請乙方作爲技術顧問,乙方同意將 總圖高級 工程師職稱證書用於甲方企業

2、在協議期內,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書原件:身份證原件、學歷證原件、職稱

2、在協議期內,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書原件,僅用於甲方在上述協議有效期內進

3、乙方承諾在協議期內如甲方資質辦理時,如需要學歷證及身份證原件,乙方應在七個日曆

5、乙方提供的資料僅供甲方資質辦理使用,不對甲方所做項目負技術責任,不承擔甲方在

6、乙方銀行賬戶:

開 戶 行:

開戶名稱:

開戶賬號:

7、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如需爲總圖高級工程師購買社會保險,乙方需積極配合甲方。

  三、甲方義務責任:

1、根據甲、乙雙方協商,合同簽訂後,履約期間甲方支付乙方三年證書使用費 ¥ 元(大寫: 整 )。根據甲、乙雙方協商,合同簽訂後,履約期間甲方支付乙方上述證書使用費定金 ¥ 元(大寫: )。支付方法:定於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收到乙方相關證書原件,甲方三天內支付訂金給乙方,計人民幣¥ 元,待甲方通過申報部門驗證(含查詢無多家掛靠)後10個工作日內,(準確時間:從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甲方支付餘款給乙方,計人民幣 元,視爲合同生效。如證書不可用,甲方應在簽定本協議一個月內退回所收證書給回乙方,並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後一週內歸還已支付的訂金費用。計人民幣 元,本協議終止。

2、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所提供的上述證件原件的安全,用於且僅用於甲方資質申報、升級、

3、履約期內,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證書原件,如果由於甲方原因發生乙方的學歷證和資格

  四、其他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要乙方配合的相關事項,如需乙方提供證書及資料快遞時,其中每次由於郵遞資料等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如需乙方到現場,則由此引發的費用(含來回路費、生活住宿費)由甲方負責全額報銷,並給予乙方補貼1000、00元/天。

2、由於乙方不需在甲方上班,聘用期內對乙方的意外人身傷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相關續約約定:

在本協議期滿一年後,沒有特殊情況,甲方應該與乙方繼續簽續約合同。

  六、協議的解除:

1、協議期滿或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本協議,但需經雙方書面確認;

2、甲方如不按時支付乙方費用,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追究甲方相關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3、乙方如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虛假,做成甲方資質申報手續不能辦理或延誤,甲方有權追討乙方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爲違約,應該擔負相應的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條款義務;

2、乙方在甲方掛靠期間,若因甲方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失去了工程師資格證,屬於甲方違約;

3、乙方如提供證書不真實,需承擔違約責任,應立即退還證書使用費,並賠償甲方貳倍的證書使用費,且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相關法律責任;甲方如違規使用乙方證書,需承擔違約責任,已支付的證書使用費不予退還,並賠償乙方壹倍的證書使用費,且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相關法律責任;

4、在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且甲方已支付證書使用費後,乙方承諾在協議期內如甲方資質辦理時,如需要學歷證及身份證原件,乙方應在七個日曆天內提供配合甲方,甲方應提前一週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提供,並造成甲方損失的,有權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項;

5、甲方必須保證職稱資格證原件、複印件僅用於甲方資質升級、審查用途。否則甲方承擔嚴重違約責任,除須支付乙方違約金¥ 元(大寫:),乙方仍有權向甲方索要相關證件,並有權追究甲方的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乙方由此引起的全部損失;

6、若協議期滿後不再續簽,則甲方的資質裏無權再使用乙方的所有資料。甲方違反本協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須支付乙方違約金 ¥ 元(大寫:)。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字):

委託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簽署日期:

工程合同 篇8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方,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10.2 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爲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爲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手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爲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爲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爲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爲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爲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 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地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工程合同 篇9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建教學、辦公兩用五層樓房一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面積:______?。

工程造價:______萬元。

第二條 工程要求

工程按設計圖紙施工,其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市建委有關施工驗收的規定要求。

第三條 工程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 工程結算和付款辦法

自本合同生效之後五天內,甲方按工程造價的30%預付______萬元給乙方作備用款,以後按工程進度撥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在一個月內給乙方付款應迭整個工程款的99%,即達______元。其餘1%,即______元,作爲保修期一年的預留款。保修期滿後,甲方在十天內付清給乙方。

第五條 工程驗收

乙方工程竣工後,由市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驗收,簽收合格即交付甲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由於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如未按期完工,每逾一天處以工程款1%的罰金;如由甲方遲付備用款而造成誤工,則處甲方以工程款1%的罰金;如因連續停水、停電八小時以上造成損失,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其他條款

甲方應在工程開工前十天將施工圖紙交給乙方;甲方負責施工所需的“三通”(路通、電通、水通);乙方負責施工所需“三大材”(鋼筋、木材、水泥)及其他施工所需材料;施工過程中若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本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份,送交監證處。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標籤:合同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