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腹子的被撫養權的法律保護調研報告
遺腹子的被撫養權的法律保護中央電視電新聞頻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連續報道了一起遺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撫養費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終判決肇事者向遺腹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產生的十八年的撫養費損失。評點專家認爲,本案爲遺腹子的法律保護問題提供了借鑑。筆者認爲遺腹子起訴交通事故責任人請求賠償沒有法律根據,但其利益可以通過其母的起訴得到維護。試分析如下:
一、遺腹子不是本案侵權法律關係的主體。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遺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權利也不承擔民事義務,不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因此對出生前的法律關係,遺腹子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法律雖規定遺腹子在出生後享有繼承權,但這是一個例外的規定,只能適用於特定的情形,不能作爲一般規則和依據。在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關係中,遺腹子在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是該侵權法律關係的主體,在該法律關係中,遺腹子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因此,遺腹子不具備參與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主體資格,不能成爲該案的原告。雖然遺腹子在出生後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其訴訟權利能力受其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具體法律關係中才享有訴訟權利。認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當然在所有訴訟關係中享有訴權是不正確的'。
二、遺腹子出生後撫養費用的損失應予賠償。
遺腹子的撫養費用是客觀存在的。這一費用可以構成損害結果。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由於遺腹子出生前父親已經死亡,所以母親依法應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遺腹子與父親沒有形成撫養關係,而與母親形成撫養關係。由於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負擔的撫養義務成爲母親一人的義務,其中原可由父親承擔的義務轉由母親來承擔,這是由於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親的責任的增加,因而構成母親的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與撫養責任的增加存在因果關係,屬於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結果。對這一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僅符合一般社會公平正義觀念,而且具備現行法律的根據。母親遭受的撫養義務負擔增加的損失的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是直接基於死者對遺腹子的撫養關係,因而不能直接適用關於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人的規定,而是根據全面賠償原則按照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的實際情況,依其他費用的規定給予賠償。
三、因人身損害致勞動能力喪失時胎兒撫養費用的對比分析。
因人身損害致受害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對受害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人的撫養費賠償明確作出了規定。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形成的胎兒其撫養費用應否賠償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在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形成的胎兒,其撫養費用上的損失應否給予賠償?筆者認爲,也應當給予賠償。
理由如下:
第一、胎兒依自然的生理規律在正常發育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與受害人形成撫養關係,人身損害行爲導致受害人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造成其經濟收入的減少從而對其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產生負的影響。這一結果的出現與人身損害行爲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對受害人撫養能力降低的損害結果,侵害人應當承擔責任。這是侵權構成一般理論在這一場合下具體運用的必然結果。
第二、從法律規定來看,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對殘疾者殘疾前實際撫養人應當賠償撫養費的明確規定,但司法解釋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殘疾者殘疾前實際撫養人應當賠償撫養費。這樣規定是針對因法律規定的原則性所造成的缺乏具體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則的必要的補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則和原理確定侵害人對受害人在殘疾前形成的胎兒出生後的撫養費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的內在的統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裁判,不僅直接保護了受害人本身的權利,而且體現出法律的精神,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秩序。所以筆者認爲對喪失勞動能力前已經形成的胎兒其出生後的撫養費,侵害人依法應當給予賠償。基於上文已闡述的理由,新生兒不能向侵權人主張此項權利,只有受害人才能主張此項權利,成爲索賠撫養費損失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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