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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民工社保難點在養老保險的調研思考調研報告

社保2.26W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__]5號)明確指出: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目前,中國大約有1.2億離開戶籍地在外就業的農民工,這些農民工的社會保險一直是社會各界比較關注的問題。究竟是建立與城鎮職工一體的社會保險制度,還是建立單獨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見。爲了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筆者擬從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對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分析兩個方面作一論述。

關於農民工社保難點在養老保險的調研思考調研報告

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現狀

1.養老保險。目前各地存在3種辦法:一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二是對農民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採取“雙低”的辦法。農民工基本沿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框架,但降低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門檻,參保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分別爲12%和4%;三是少數城市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務工人員或非城鎮戶籍職工實行綜合保險。如20__年9月1日上海開始實施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了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保險待遇。

2.醫療保險。目前各地也存在3種辦法:一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廣東等地採取這種方式。二是參加綜合保險,上海、成都等個別地方採取這種方式。三是參加農民工大病住院保險,如深圳市勞務工合作醫療制度。

3.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發生工傷的,享有與城鎮職工同樣的待遇。

4.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參加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不過,農民工個人不繳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

難點在養老保險

實際上,國發[20__]5號已經明確提出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應當說,目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沒有法律障礙,關鍵是如何加強執法問題。

目前,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都有,國家應當允許農民工選擇參加其中之一,並且應當允許農民工體驗之後作出新的選擇。同時研究制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互銜接的具體辦法,以及研究制定農民工醫療服務結算辦法,保障農民工靈活就近就醫的需要。

目前,比較困難的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如果制定一種有別於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比如當前正在研究制定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設計爲用人單位繳納12%,農民工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4%-8%。這樣,由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存在較大差異,一是將出現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二是將造成用人單位爲了降低成本,普遍選擇按照較低費率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繳費,對於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且就業比較穩定的農民工而言,將不得不因此而無法繼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第二,如果今後不區分農民工和其他類型的職工,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相當數量的農民工參保積極性不高。實踐中,確有農民工爲了減少支出,不願參加社會保險,即便參加了社會保險每年春節前也往往退保的現象。

爲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爲應當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整體改造,降低養老保險費率,覈實繳費工資基數,減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經濟負擔,增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同時,爲了保障農民工年老後的基本生活,設計不得退保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期有效。這就要求有關方面提前廣泛告知各類勞動者,只要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不退保,待年老時將依法享受遠遠大於當前退保所獲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