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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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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模板10篇

保險合同 篇1

第一條 本(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爲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爲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週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爲;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鬥及酒醉行爲;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十九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爲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保險合同 篇2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爲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爲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於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於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紅利事項

第八條本保險單爲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爲止。

責任免除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爲;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歐鬥及酗酒行爲;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保險合同 篇3

第一條 約因

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同意將本合同列明之事項的代理權授予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其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規,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託代理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於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託代理合同爲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於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爲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爲1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內實施的代理行爲方爲有效。代理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爲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代理期限。

第三條 代理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代理行爲的地域範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甲方經營區域爲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條 代理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代理行爲:

1、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

(2)個人健康( )。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 )__________。

乙方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爲僅限於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後24小時爲節假日,則順延爲節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徵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並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後的標準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的,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於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並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託代理合同終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續費的依據是乙方於上月15日以後(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權限內的保險費收入。甲方於每月30日前在代爲扣除乙方應付稅款後支付乙方當期手續費收入。延期支付的,甲方應支付利息。

第八條 保證與擔保

乙方應提供兩個甲方認爲具有保證人資格的自然人作爲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並與甲方簽訂《擔保合同》;乙方應同提交單證、票據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元。

第九條 專屬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也不得幫助其他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與甲方競爭。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

此協議終止後6個月內,乙方不能爲其他保險公司代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乙方應按時參加甲方的培訓,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參加甲方的培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循《保險法》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代理並保守甲方及客戶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報告有關完成委託事項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條款可以進行變更。

甲方應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就合同變更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對本合同進行變更。 甲方與乙方個人協商對合同進行的變更,應訂立補充合同;甲方與乙方推選的代表協商,對本合同所作的變更,對乙方所有成員有效,不能同意變更後事項的乙方個別成員,作解除合同處理。

關於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決定不再續延本合同;

2、甲方發生分立或合併,分立或合併後新的組織沒有承諾本合同繼續有效並承擔本合同甲方權利義務的;

3、乙方辭去委託或者甲方撤銷委託。乙方辭去委託時,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須提前__日通知甲方,如因辭去委託使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撤銷委託時,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支付乙方已代理業務的手續費。如因撤銷委託使受託人受到損失,甲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1)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持有的屬於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

(2)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償還甲方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應收回《展業證書》,退還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並在乙方歸還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後,退還乙方保證金,如上述單證、資料、物品有缺失、毀損,應相應扣減保證金,並將保證金餘額退還乙方;如保證金不足以補償以上損失的,可以在應支付乙方的手續費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應對在代理過程因本人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在代理過程因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履行賠償責任後,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甲乙雙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解除後,並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因過錯行爲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調解、仲裁或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乙方同意甲方制訂關於代理手續費的規定和有關壽險代理員管理的辦法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訂時,與甲方簽訂集體合同,並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乙方提供的擔保人與甲方簽訂的擔保合同,爲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終止後,對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行爲的保證責任不當然解除。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親筆簽字,並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原件、單證票據保證金、《擔保合同》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保險公司 乙方:__________分公司

簽署地:_____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4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

1、直接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至此,《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乾淨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誌,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徵爲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於直接加害人的行爲,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爲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爲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的界定,爲自己的行爲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別對他人的行爲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爲自己的行爲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爲: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生於經營者的危險控制範圍。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2、補充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爲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後,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着,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爲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爲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爲限。

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爲:

(1)第三人的侵權行爲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爲行爲發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後,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爲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爲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於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爲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爲纔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爲並非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保險合同 篇5

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分期還款時,銀行起訴借款人、汽車經銷商和保險公司要求借款人還款、汽車經銷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情況較多,銀行能否將借款人、汽車經銷商、保險人一同起訴,對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有的法院認爲不能合併審理,認爲應當先由銀行起訴借款人和汽車經銷商,讓借款人還款,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不能時,由銀行再行起訴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討論稿第三十九條規定: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的,不得將保險人列爲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險事故發生後,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係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筆者認爲:此條規定顯然不妥。

(一)因爲保證保險合同雖然具有獨立性。

其一,主要是講合同獨立存在,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獨立性,但因保證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是與借款合同權利義務緊密相連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不能脫離借款合同獨立存在的。故將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合併審理是可行的,那種先將借款及保證合同審理,並執行不能時,再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爲法院利用自己的審判權將保險公司的責任變成了一種類似於一般保證的責任,且比一般保證責任更輕的責任。

其二,那種將借款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截然分開審理的做法,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顯然也是不可取的。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若說保證保險爲保證性質,因保證保險對保險人的承擔責任約定不明,那麼就應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既然保險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時,當然可以一同起訴保證人、保險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保證人、保險人了。所以將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必然分開審理,顯然是沒有依據的,是法院沒有依據地將保險公司責任滯後的職權主義的體現,這種職權主義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且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

(二)銀行、保險公司、經銷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協議,將三方合作協議作爲其合併審理的依據,並無不當。

(三)把保證保險合同定爲基礎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關係(討論稿第三十八條),而截然分開審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顯然沒有脫出保證法和票據法解釋的窠臼,是一種法律上的模仿,這樣只能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使債權人一次審理可以解決的問題變成了兩次審理和執行的問題。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經終字第428號判決書中已予以了認定,認爲合併審理並無不當。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還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因此第三十九條應修訂爲: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保證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保證人的應當准許;保險事故發生後,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係而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爲第三人。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的合同及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准許。也就是說,債權人單獨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或將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作爲其共同被告一併起訴的,人民法院均應准許。

保證與擔保是怎樣的關係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範圍之外承擔責任。

3、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則僅適用於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於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爲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常有關於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問題,如何處理?

一、保證方式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約定不明的擔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並以此作爲抗辯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證人被訴時,保證人可委託債權人爲受任人向主債務人起訴,如債權人未能從主債務人獲得全部清償時,即可基於委任關係向保證人追償其餘額和蒙受的損失。這樣,保證人僅於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是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爲清償或不爲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爲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並在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權人應先起訴主債務人,但保證人須拋棄因“證訟”而消滅訴權的利益,在起訴無效果時再對保證人起訴。起初,該約定雖與“證訟”的效力相違背,但因其內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認其有效。到後來當事人雖沒有這項特約,只要沒有相反的證明,亦推定其有此項特約。到優帝廢除“證訟”更改債的效力的規定後,這種約定或推定的約定便更爲合法了。上述三項措施,其實質是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後訴利益”,即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纔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這便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根據這一改革,保證人的債務不再完全等同於主債務人的債務了,從而使保證“真正取得了它現有的附加行爲的特點”。

保險合同 篇6

()________代字第____號

委託方: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總則

1.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範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指代理業務的佣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僱主和僱員關係。

2.乙方只爲甲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爲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範圍

(一)業務範圍

1.乙方代理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託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範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爲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代理費用

1.代理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代理費用帳戶,並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覈實後,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代理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在代理範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後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代理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並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代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代理權限範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覈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覈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後,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4.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簽發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單。

(二)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甲方現有的業務渠道或業務關係單位發生團體的、同險種的業務往來;

2.承擔與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的員工、個人代理人或專管員,不得聘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後六個月內的員工、個人代理人;

4.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簽訂協議;

5.在收取客戶保險費後,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甲方;

6.接受甲方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並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各種表格等資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據甲方需要,協助甲方做好理賠工作;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11.本合同終止後,乙方須及時將所有的客戶資料、各種單證、未交接的保險費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繳甲方,並通知相關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害客戶的利益;

12.不得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的規定。

第六條代理業務操作規程

根據中國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規定,保險代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證管理(附件二);

(二)新單業務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續期業務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暫收保險費和續期保險費的劃轉;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設獨立的保險費帳戶,在交接投保資料的同時,將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暫收保險費劃入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續期業務保險費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員全額劃入到甲方帳戶;

3.保險費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據交接的清單總金額來覈對確認乙方的實際劃款金額。

(五)甲方應爲乙方單獨編制代理業務電腦編號,以方便雙方業務流程的操作、各類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查詢。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乙方在爲甲方代理業務過程中,有違規行爲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因其他違法行爲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終局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險業的專用名詞,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按保險行業慣例解釋。

3.本協議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6.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了保證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協辦乙方保險業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險對象: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參加出境(含港、澳、臺地區),入境和國內團隊旅遊者以及隨疇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均可作爲被保險人,由甲方代辦投保。

二、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入境旅遊者自其入境後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開始,直至該旅遊行程結束並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止;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時止,被保險人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其保險期間至其終止旅遊行程時止。

三、保險責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四、責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五、賠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六、投保手續:

甲方每組織一個旅遊團隊,應在出團前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甲方將投保單傳真至乙方專用傳真機,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據後,正常工作日應在當天出具承保確認書並傳真給甲方,休息日及節假日在專用傳真機收到旅行社傳真時即自行確認,無須再發確認書。

七、保險費的結算與支付及勞務的支付:

甲方爲乙方代收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在每個月五日前(節假日順延)統計前一月保險費並通知乙方,經覈對無誤,甲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給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險費後,按實收保險費的5%支付給甲方作爲勞務報酬。

八、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時,甲方應事發後三天內通知乙方,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或結案後提供有關索賠單證(包括當地公安部門 證明、醫療證明、原因、地點、估計損失或賠償金額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賠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責任明確、資料齊全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按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

九、本協議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被保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事件。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則繼續生效。

十一、對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隨時修改補充,並作爲本協議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旅遊人身意外保險預約單(略)

保險合同 篇8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爲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爲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爲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_________爲_________信用卡申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

一、保證人(單位卡保證人必須爲單位)承認《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領用合約》(單位卡),並履行本合約。

二、保證人自願爲乙方領用_________卡進行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如實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同意甲方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瞭解本單位的資信情況。甲方應爲保證人保密。

三、保證人中途不願繼續爲乙方保證時,須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申請,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擔保責任方可解除,否則,保證人仍負有連帶保證責任。如因法律原因導致乙方對甲方所作的清償無效,保證人仍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滿,保證人未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將視同保證人繼續爲乙方保證,乙方領到新卡後,保證人仍繼續負有連帶保證責任。

五、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本合約的一切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未盡事宜除甲方和保證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保證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債權人_________(簡稱甲方),連帶保證人_________(簡稱乙方)。茲爲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___與甲方間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_____元整爲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爲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爲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爲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付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爲憑。

債權人(甲方)(簽字):_________連帶保證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9

正文:

中保人壽一生安康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爲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爲躉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但以交費期滿被保險人年齡不超過70歲爲限。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期間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九條 若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交付保險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若選擇躉交(一次性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第十個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返還保險費全數後,本公司仍承擔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

第十條 在返還保險費全數前,被保險人發生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給付相應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紅利事項

第十一條 本保險單爲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爲止。

責任免除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爲;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鬥及酗酒行爲;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付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和最後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保險費。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的保險費。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爲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保險合同 篇10

甲方:永豐縣祥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爲了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關事項簽訂以下協議:

一、 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開始參加養老保險,但採取自願參保的原則,乙方自願放棄參保後,不得中途要求參保或獲取其它補助;

二、 繳費標準按永豐縣社會保險局的規定,當年全縣職工工資最低標準28%計算繳費,其中甲方負擔20%、乙方負擔8%,並由甲方在發放乙方當月工資時扣除85應繳費用。會同甲方的20%統一上繳社保局。

三、 乙方必須連續在甲方工作12個月以上。否則,辭工時應將甲方20%的養老保險金全額退回甲方方可辦理正常辭工手續。包括結清工資,養老保險手續轉出。

四、 甲方需在乙方滿試用期並領導同意轉正後,開始參保。即工作滿12個月後,乙方要求辭工、調出,甲方應無條件辦理相關手續。

五、 甲方應營造環境,搭建平臺,使乙方施展才華、努力工作。

六、 乙方在工作期間,應愛崗敬業、努力工作、爭當優秀員工、

爲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七、 有下列情況,甲方應繼續爲乙方交納養老保險金。

1、 乙方因工受傷《經縣級部門認定》治療,康復期間; 公司決定放假,不發全額工資,只發生活費期間; 因特殊情況並有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的。

八、 有下列情況,甲方終止爲乙方續繳養老保險金。

1、 玩忽守職,給公司一次性造成損失金額1000元以上的; 無故曠工、表現不好,受到大記過處分一次以上的; 打架鬥毆,違法亂紀,觸犯法律,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因本人自願辭工或被公司開出及除名的。

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後生效,並各執一份。

甲方:永豐縣祥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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