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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合同模板集合6篇

保險1.32W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保險合同模板集合6篇

保險合同 篇1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服裝、牀上用品、傢俱;

(三)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樂器、家用電器(不含微型電器、電子用品)。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藝術品、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禽、花草、樹木、寵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機、音像製品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於第一條所列範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颱風、洪水、冰雹、雪災、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風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第四條 存放於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搶劫或盜竊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第七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電機、電器(包括屬於電器性質的樂器)和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三)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或搶劫損失。

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

第八條 本保險採取每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辦理投保;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時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份數。

第九條 保險儲金按保險金額的3--5%,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十條 無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儲金均全額退還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若保期不滿3週年,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回儲金,本公司按儲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費;保期不滿1年收3%;滿1年不滿2年收2%,滿2年不滿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從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被保險人只要不提取保險儲金,本保險在xx年內(含xx年)有效,xx年後可以續保。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公安部門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五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賠,也可向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有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2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關係爲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係。

第三條 甲方委託乙方在本合同授權範圍內爲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 代理地域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地區、州、盟)_______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 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爲限於: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諮詢;

5.甲方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覈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爲,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範圍的行爲,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爲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甲方:乙方:日期:

保險合同 篇3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應盡的在合理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那麼保證安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據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保證安全義務的內容。

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及法理依據

根據《解釋》第6條第1款,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在合理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免遭侵害的義務。旅店、車站、商店、餐館、茶館、郵電部門的經營場所,體育館、動物園、公園以及銀行、證券公司的營業廳等向公衆提供服務的場所,都屬於經營場所。對經營場所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經營場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於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後擴張於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範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第三人免於危險”的義務。

張教授認爲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依據爲:第一,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第二,危險控制理論;第三,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由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更加具有經濟性;第四,從社會學角度看,根據現代公司法社會責任理論,經營者是強勢羣體,應盡到安全保障這一社會義務;第五,從世界立法思潮來看,讓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筆者對此持贊同意見。

知識延伸:

經營者對於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國務院1999年3月17日發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而且保安工作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合格,實行持證上崗。同樣,銀行、證券公司也應當在其交易場所設置保安人員;游泳場館應當在池邊設置救生人員,且配備的救生員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根據勞動部的規定,對電梯操作人員要進行培訓、考覈,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營者必須安排消防值班人員、防火巡查員,而且消防值班人員、防火巡查員不得脫崗等等。

保險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了保證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協辦乙方保險業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險對象: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參加出境(含港、澳、臺地區),入境和國內團隊旅遊者以及隨疇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均可作爲被保險人,由甲方代辦投保。

二、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入境旅遊者自其入境後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開始,直至該旅遊行程結束並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止;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時止,被保險人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其保險期間至其終止旅遊行程時止。

三、保險責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四、責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五、賠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行。

六、投保手續:

甲方每組織一個旅遊團隊,應在出團前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甲方將投保單傳真至乙方專用傳真機,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據後,正常工作日應在當天出具承保確認書並傳真給甲方,休息日及節假日在專用傳真機收到旅行社傳真時即自行確認,無須再發確認書。

七、保險費的結算與支付及勞務的支付:

甲方爲乙方代收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在每個月五日前(節假日順延)統計前一月保險費並通知乙方,經覈對無誤,甲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給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險費後,按實收保險費的5%支付給甲方作爲勞務報酬。

八、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時,甲方應事發後三天內通知乙方,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或結案後提供有關索賠單證(包括當地公安部門 證明、醫療證明、原因、地點、估計損失或賠償金額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賠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責任明確、資料齊全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按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

九、本協議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被保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事件。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則繼續生效。

十一、對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隨時修改補充,並作爲本協議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旅遊人身意外保險預約單(略)

保險合同 篇5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爲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爲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爲投保人,爲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爲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爲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爲基礎,每年遞增率爲6%或爲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爲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6

一、責任範圍

凡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僱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僱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二、賠償額度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僱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2)被僱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三、除外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爲、叛亂、罷工或由於核子輻射所致的被僱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僱人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於被僱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爲,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僱用的員工的責任。

四、保險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僱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後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僱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爲記錄,並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五、賠款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範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附加醫藥費保險條款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僱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隻限於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並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爲限。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僱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於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卹、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爲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爲限。

僱主責任險賠償金額表

項目

傷害程序按保單規定賠償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身故(失蹤不能作爲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飛機或船隻失事而致完全滅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牀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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