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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合同模板集合7篇

保險1.28W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保險合同模板集合7篇

保險合同 篇1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2。爆炸;3。雷電;4。颶風、颱風、龍捲風;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發;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名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4。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民衆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爲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爲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保險合同 篇2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輪式拖拉機。本保險合同也適用於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捲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啓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啓動拖拉機,致使發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爲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爲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爲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覈索賠材料後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覈定,並將覈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爲10%,負主要責任的免爲8%,負同等責任的免爲5%,負次要責任的免爲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爲1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拖拉機發生第五條(一)的1、2、3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爲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爲,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爲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爲準。

保險合同 篇3

變更初算保費金額(¥)□應交金額: □應退金額 □不涉及保費 交費日期: 年 月 日 銀行/公司收款憑證編號:交費銀行:

隨附資料:□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變更被保險人清單 □個人健康告知書 □其他(請列明):

爲維護您的權益,請勿在空白的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上簽名和蓋章,簽名和蓋章前,請再次覈對您所填寫的資料。

保險合同 篇4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覆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訂立程序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爲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並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後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覈,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並在投保單上籤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險。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爲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衝突、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後;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爲;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爲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合同 篇6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爲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範圍

乙方爲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內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二)乙方爲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爲定額保單。

(三)乙方爲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於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範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2.甲方在授權乙方爲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爲;

3.甲方在乙方爲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並按規定賠付;

4.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爲。

(三)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而事後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爲甲方收取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根據總公司、省公司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爲30%。

(二)手續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要求乙方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3)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爲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於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採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爲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爲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並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按規定結算。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

(4)乙方應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爲保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爲3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30天內,甲乙雙方如願繼續保持代理關係,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的,除應如數支付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險合同 篇7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爲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爲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爲壹仟元,最高爲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爲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爲;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爲;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覈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爲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爲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覈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爲自動放棄權益。

附件1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險別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住址健康情況受益人姓名及稱謂保險金額附加醫療險保險費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總計人民幣(大寫)保險儲金金額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說明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情況欄內據實填寫。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國小生平安保險不慎。被保險人簽章年 月 日

附件2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承保險別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住址健康情況受益人姓名及稱謂保險金額附加醫療險金額保險費率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療險每件仟元 元 角保險費合計人民幣(大寫) $保險儲金金額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黃色 $總計: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備註保險公司簽章年 月 日簽章:_______________ 複覈: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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