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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合集10篇

保險2.76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險合同合集10篇

保險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爲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 海嘯、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2

合約書編號: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_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同意爲甲方報告訂立保險契約之機會,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居間合約如下:

第一條 合意事項

雙方依本合約之約定成立居間關係,不適用其它勞務關係相關約定或規定,乙方同意爲甲方尋覓及指示可與其簽訂保險契約之相對人,而提供簽約之機會。

第二條 居間報酬

保險契約因乙方之居間而成立生效,並逾契約撤銷期限確定生效後,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關報酬標準支領報酬。

第三條 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甲方完成相關程序並覈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無異議同意以甲方覈定之生效日爲準。本合約以個__________月爲一期,每期屆滿後一個月內如乙方無異議則視同續約。

第四條 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規定,乙方倘有違反本合約及其它相關辦法之約定,或爲本合約約定範圍外之行爲,致損及甲方或第三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發生訴訟時,以__________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其它約定

本合約之條款及甲方所訂其它相關辦法均爲本居間合約之構成部份。

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甲方:_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業務居間人)

身份證字號: __________

戶籍地址: _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3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民衆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爲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爲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

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法院提出訴訟。

相關知識:房貸保險

房貸保險全稱“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或“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爲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此處所指“貸款”爲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部分。財險公司原有的房屋損失險,是對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還貸期間,因火災、爆炸、暴雨、颱風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損失,以及爲搶救房屋財產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費用,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給予賠償。

保險財產限於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產權的住房(含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險人購買的商品房中計入房屋銷售價格、在銷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但該房屋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不屬於本保險財產範圍。 1、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和費用支出,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①火災、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流石、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界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④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中,爲防止其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⑤以及爲減少損失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①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爲;

②核子輻射或各種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④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

⑤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等內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所引起的費用。

3、保證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從入住之日)12時起到保單約定的終止之日12時止。

4、財產保險費計算:保險費=保險金額(即所購房款)×0.56%×保險期限。

保險合同 篇4

什麼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顧名思義就是針對人身安全或健康做出的一種保險,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一種合同。既然是合同那麼肯定就會涉及到效力問題,那麼大家知道在什麼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會終止嗎?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介紹。

什麼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基於下列特定事由的發生,而使其效力自終止之日起,歸於消滅。

(1)保險期限屆滿。

(2)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給付完保險金後,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3)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導致死亡。因保險標的已不存在,故保險合同終止。

(4)投保人提出終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原則上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相關致死:人身保險合同中的權利

保險人主權利

保險人除了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外,還具有依法拒付保險金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不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在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主權利

1、決定合同效力及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險單合法轉讓的前提條件: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將根據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轉讓或者質押無效。

2、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3、保險金受益權的復歸。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受益權實際上覆歸被保險人。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1)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綜上可知,在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間內,只有基於特定的事由纔會導致合同效力終止,如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給付完保險金後,保險合同效力終止。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小編爲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 篇5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身體健康、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人,均可作爲投保人,爲其出生滿一個月至21週歲的子女或其他有撫養關係的嬰幼兒或青少年(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金額

第三條 國小教育保險金、國中教育保險金、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最低年領金額爲100元人民幣,婚嫁保險金最低領取金額爲1000元人民幣。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領金額爲100元人民幣,最高爲10000元人民幣。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及躉繳五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根據投保時與投保人的約定,承擔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險責任中的任意一項或者數項:

一、國小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6、7、8、9、10、11週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國小教育保險金。

二、國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2、13、14週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國中教育保險金。

三、高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週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四、大學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週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大學教育保險金。

五、婚嫁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22週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婚嫁保險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投保時選擇)

若投保人於被保險人年滿18週歲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生存,保險人於保險單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18週歲時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爲全額的一半。

從事保險人規定的“特種職業”的投保人,直接參加“特種職業”中所列的工作或勞動時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爲全額的一半。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承擔以下免交保險費的責任:

當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時,在被保險人開始領取約定的某項保險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可以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當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人並不承擔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的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對於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已開始領取但未領完而身故,則該項保險金的未領取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對於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前身故,則保險人退還投保人就此項保險金已交保險費總計的兩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生活安定保險金及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投保人事前以書面形式反對保險 費自動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十條 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又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形式作反對聲明外,保險人將自動墊交該保險單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維持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保險人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並未以書面形式作反對自動墊交的聲明,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又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十一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二條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國小教育保險金、國中教育保險金、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婚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保險合同 篇6

1、建築工程保險一般條款

1.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單保單號本投保單由投保人如實地、儘可能詳細地填寫並簽章後作爲向本公司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依據。本投保單爲該工程保險單的組成部分。1.工程關係方的名稱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關係方

2.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

3.被保險工程名稱

4.被保險工程地點

5.被保險項目、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及每次事故*免賠額

5.1物質損失項目投保金額每次事故免賠額

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價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設備安裝項目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機具及設備(詳見所附清單):清除殘骸費用,滅火費用,專業費用,其他費用,總保險金額

5.2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危險種類賠償限額(不超過保額80%)

地震、海嘯、洪水、風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賠額(不低於損失的20%)

5.3費率

5.4總保險費

6.保險期限

6.1建築期:______個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試用期

6.2有限責任保證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須與工程合同規定的保證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責任如是,請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7.2累計賠償限額

7.3每次事故物質損失免賠額

7.4費率及保險費

8.工程詳細情況

8.1建築面積、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層數、建築結構、建築材料

施工用機具及設備(詳見所附清單):清除殘骸費用、滅火費用、專業費用、其他費用、總保險金額

9.工程關係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與本工程有關的保險

保險公司____________保險種類____________保險金額____________

10.特別條款

11.備註

請隨同本投保單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額明細表

(3)工程設計書

(4)工程進度表

(5)工程地質報告

(6)工地概圖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茲聲明所填上述內容屬實,對貴公司就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及附加內容(包括責任免除部分)的說明已經瞭解,同意按照該條款和附加內容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內容由保險公司填寫:

經辦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覈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7

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茲退還貴公司上述保險合同,並申請終止該保險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請貴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相應金額予保險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額也請一併退還。貴公司於收到投保人終止保險合同的書面申請之次日零時起,所負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投保人聲明:本保險合同並無任何轉讓、抵押的事實;本人未有破產和涉及與本保險合同的訴訟、仲裁事項。

注:

一、爲維護您的權益,請勿在空白申請書上籤署。簽署前,請慎重覈對所填寫的資料。

二、簽名須本人親筆並與本公司存檔的投保單或經本公司認可的簽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訊地址已更改,請按新通訊地址正確填寫,否則原通訊地址將被視爲無更改或無錯誤。

四、請將保險合同和有效證件複印件連同此申請書一併遞交。

五、銀行賬戶必須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有。

六、現金直接給付適用於支付金額小於1000元(含)的退費。

七、支付金額大於1000元的退費以現金支票形式支付,並且必須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證於3日內前往銀行解款領取現金。

此致

敬禮!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險合同 篇8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也是屬於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那麼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條件的,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我國《擔保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這一規定,作爲保證人的保險公司在簽訂擔保協議時,除要求放貸銀行、借貸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都務必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是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爲,如發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

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可以採取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實行反擔保以後,一段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借貸人故意不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反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車貸保險合同、協議條款必須嚴謹、完善。筆者認爲,現行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還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籠統,沒有與相關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掛鉤,而且對相關責任人10%的免賠責任不細,也不明確。

二是當發生車貸保證保險“代位追償”(即先賠後追)時,對最終抵押物的處理者是銀行、是保險還是經銷商?在保險合同(協議)中也不明確,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購車人所交本金(30%)和還貸部分,銷售商有由銀行轉嫁的10%免賠和擔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費用部分,保險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賠款部分。如由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難以調處多方利益關係,加之銀行在其中的份額少,對抵押物的處置積極性不高,往往長期擱置,最後報廢;如果由銷售商處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擔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鑑於此,在保險合同(協議)條款中,最好明確由保險公司爲抵押物的處置人,因爲保險人所佔份額大,不僅處理抵押物的積極性高,而且也便於協調銀行、銷售商和保險人三方的利益關係。

保險合同 篇9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爲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爲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爲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10

【摘要】保險合同理賠糾紛的傳統處理主要包括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但這兩種處理方式都存在明顯效率低、高成本的特點,尤其不適宜處理案情簡單、標的額較小的保險合同糾紛。隨着保險消費者快速、低成本處理糾紛的呼聲日益高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展了大量探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省市的派出機構也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結合實際,大膽實踐,摸索出若干種新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模式。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於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因投保、續保、理賠而發生糾紛。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係,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後,執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爲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後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行費。

伴隨着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尤其在《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3號)發佈後,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爲保險業發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範疇。

甘肅模式。由於採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應歸屬於仲裁範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範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會推薦模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採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部分規定“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採用調解模式……此外,爲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採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係。前四種均爲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文件已明確其性質爲“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一性。

2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會模式。規定“可以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迴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工作人員作爲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閱。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並實行迴避制度。②裁決可以採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於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迴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採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定,有的規定必須採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採取獨任方式更有利於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採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勢。

2)迴避範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採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係的時候,可以不迴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和仲裁規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於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其他合法收入(如諮詢費等)。”

(4)山東模式。“調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行業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採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3幾點建議

在當前保險市場誠信問題突出的情況下,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合同糾紛解決機制是保險機構和保險監管者需要共同面對的複雜艱鉅任務。筆者認爲,建立該制度必須從根本上把握以下幾個關鍵法律問題:

從宏觀上,將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置身於我國司法體系之中,成爲其有機組成部分,照搬國外模式往往脫離中國司法體制的現狀,造成目前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不能適應中國實際,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無法開展或開展後形同虛設的現狀。這種脫離中國實際的做法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定位不清。有的試點地區將其定位爲仲裁機構;有的試點地區將其定位爲人民調解制度,但在具體規定上又違反了人民調解制度具體規定;還有很多地區根本沒有定位,在機制設立的文件中以保監會通知爲根據,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現有的探索還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的信任。保險公司普遍對糾紛處理機制抱有戒備。1.試點規定不利於保險公司。大部分規定無論勝負,均由保險公司承擔費用。2.訴訟和仲裁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下作出的處理僅僅約束保險公司一方,保險公司在處理後不得再通過訴訟仲裁尋求保護,被保險人則可以不受約束,即可以選擇接受該處理結果,也可以反悔並通過訴訟仲裁獲得更多利益。3.“強制裁決”涉嫌違法。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均強調了人民調解需要遵循自願原則,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協議應當雙方自願,不可以強制裁決。

三是被保險人也對這種機制充滿了懷疑:1.處理糾紛的人員大部分都是各保險公司的在職和退休工作人員,其公正性受到懷疑。2.部分保險公司不參加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這些公司的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快速處理機制的保護。

爲了獲得雙方信任,必須公平合理設定雙方權利義務。傷害任何一方基本權利和不公平待遇都會使這種實踐喪失生命力。

筆者建議:

第一:在收費問題上,如果將機制定位爲人民調解制度,則不應當收費;如果將制度定位爲仲裁製度,則按照相關規定收費。

第二:在處理機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制度資源建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雙方意見,取消強制裁決和剝奪一方訴訟權的規定,只有在雙贏的前提下,才能充分體現調處機制的優越性。

第四:終止各地區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模式,以適應全國保險統一市場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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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