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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車禍訴訟律師保險公司不賠自費藥無依據

愛車1.26W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保險公司常常會對受害人提交的用藥清單中的自費藥不予賠償,其與法無據。首先交強險合同和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均是格式合同,該條約定對被保險人沒有約束力。合同中關於“自費藥”不予賠償的約定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第三人應當提請被保險人對該約定注意。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之時長期不履行向被保險人進行告知的法定義務。因此,該降低保險責任的約定不得約束被保險人。同時,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成都車禍訴訟律師保險公司不賠自費藥無依據

其次,不賠自費藥違反公序良俗,當屬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就交通事故而言,醫生在選取藥物對病人進行救治時,其主要依據的是病人的病情,根據病人的病情選取藥物,這體現了生命權最高的原則。保險合同中約定自費藥不予賠付,違反了該原則,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