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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違約金

試用期3.15W

我知道根據勞動法32條,試用期離開應該不用繳納違約金,但是現在公司說有一份什麼人事代管合同中有約定,要我交5000元違約金,不然不放我檔案,請問這合理麼?
另外,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的時候,公司方口頭承諾來了就有新宿舍住,沒有寫入協議,但是和所有來的畢業生都是這麼說的,實際情況是宿舍現在還沒有蓋好,我們由公司出錢住在賓館,條件不如承諾中的,我是否可以依據這個,以公司違約爲理由辭職?
我是今年來到公司的,還在試用期內,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有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約定年限5年,沒有約定違約責任),試用期月工資1500(沒有其他收入,扣了保險什麼的只有1200多)。至於公司說的'人事代管合同,好像是簽過,不過3份都被收上去了,我手上沒有,具體細節也不清楚,而且簽訂的時候公司一方沒有簽字或者蓋章。這個合同是否違反了勞動法?或者是否違反了合同法?金額是不是太大了啊?(聽說不應該超過年收入的20%)
我在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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