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網友的疑問:
我在南京一家公司,籤合同時指明試用期3-6月,試用期辭職要賠招聘費,但合同上沒指明費用數目。我在公司工作了3個多月後,覺得不合適提出辭職,領導拿出去年初的一份公文說要賠1萬元。後來去問人事部門的人,說我們這一屆的招聘費是1萬5。
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該如何應對。謝謝!
解答:
這家公司的做法感覺比較陳舊,已經無法適應現在的勞動人事法律要求了。
試用期是依據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來決定上限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
“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所以試用期應該是固定的一個期限,不得延長。而這家南京公司試用期竟然是有跨度的,令人費解。如果其規定超過了上述法定的標準,按法定標準計算試用期。
試用期之所以稱爲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爲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隨時通知單位,並且一般不需要承擔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所以公司領導拿出什麼所謂的公文是沒有什麼意義的。更何況,招聘費用不能作爲設立違約金的理由!
用人單位在此事件上要有所警示,不能拿着老傳統來一成不變地處理勞動人事關係。現在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轉變時期,各項政策法規變化都比較快,關注這方面的情勢是用人單位相關部門的一項重要功課,不然就容易觸及法律“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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