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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這樣賠付是否正確?

社保1.67W

綿陽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保險公司這樣賠付是否正確?

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按照普通住院補充支付、大病補充支付標準分別計算,累加支付。(一)普通住院補充支付標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的起付標準、政策內按比例自付和特種(含乙類藥品、特殊醫用材料、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自付三項合計在1500元以上的費用按不低於50%的標準在一定限額內報銷。(二)大病補充支付標準:參保人員在投保有效期內生病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國家、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報銷後,達到起付線再由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90%(異地住院85%),最高支付金額爲40萬元。

保險公司給的解釋和報賬是這樣的.:

報賬金額=[(起付標準 + 政策內按比例自付 + 特種自付)1500元]*50%

保險公司的解釋是:三項費用合計在1500元以上的要減掉1500元后剩餘部分報銷50%

可我在內容裏面沒有找到要減掉1500元的說法呀!!我的理解是:三項合計必須大於1500元的才能報銷,且報銷比例不能低於50%,

對否? 跪求大蝦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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