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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沒有買保險,是否能得到賠償?

勞動法3.18W

如題,請問公司沒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沒有買保險,是否能得到賠償?歡迎大家閱讀下文。

公司沒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沒有買保險,是否能得到賠償?

按照法律的規定,就你說的情況,單位辭退你,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

1,雖然你只工作一個多月,但不屬於在試用期內.所謂試用期必須是勞動合同約定了的,纔有可能存在試用期.而你與單位並無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試用期的約定.因此,一些網友答覆工作才一個月,還在試用期內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你與單位沒有淺勞動合同,但已經工作了一個多月,這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按照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決勞動關係,如果是單位要求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就屬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由於單位沒有支付,所以你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求單位再加付50%的補償金,這樣實際上是1.5個月的工資了.

3,由於單位支付的加班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加班費應當是平時工資的1.5倍,所以,你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加班費,按照規定,還可以要求加付所剋扣加班費25%的補償金.

具體法律依據,可以參考《勞動法》、勞動部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可以在網上可以搜索到!

上班一個多月,正常應該是在試用期間,試用期間勞動關係雙方可以無任何條件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是沒有補償金的.

但是你上班時工作時間是超長的,應該按每週最長達44小時,超過44小時,再上班時,應付基本工資的150%.但前提在工作時間內,需要滿負荷工作.

如果是在試用期被炒,那麼就沒有補償金。

如果開始就是正式工作,就有補償金。雖然沒有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給補償金。 這就是你的過失了! 合同沒有籤很難處理的!

明擺着老闆就是坑你!

就業之前一定要籤合同! 拿起刀起起槍拿起你的武器,這又是新的1001夜神話 一般來講,試用期內被解僱是沒有補償的,何況沒簽合同,但因爲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試用期內加班要負平日工資的雙倍,按每週44小時計算,不過能不能要到錢很難說得很,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一下。 如果你沒有籤合同的話就很難證實你的.話,現在你應該找到一個也在這個公司裏工作過的人員幫你提供一些強有力的證據,收集這些有力證據後自己無忘複印一份啊。然後可以到工商局、法院等單位進行投訴解決。

不過以後你可要多多注意啊,在就業前儘量簽好合同,口頭協議永遠是很難生效的啊!

首先,您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客觀存在,比如: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工作卡、工作牌;

其次,您要有證明您工資數額的有效憑據以及具體加班(每天十二小時有四小時屬於加班時間,每星期法定工作5天,其餘星期六、星期天以及節假日都算加班)情況,請注意單單是打卡機的靠考勤卡用人單位不一定會在仲裁時承認,所以,最好是該有單位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名;

再則,如果您具備上述條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具體計算方法爲:您工資額除以20.92天再除以8小時計算出您每小時的工作單價,再:

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故用人單位因拖欠加班工資應當支付拖欠數額25%的經濟補償金。

3、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