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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獲二倍工資

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獲二倍工資 某有限公司遲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工作不滿一年時,以不適應公司現狀爲由提出辭呈,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報酬,9月22日,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 經審理查明,錢某某於2008年2月16日到某有限公司工作,但直至同年8月3日,某有限公司才與錢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本合同爲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從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從2008年2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根據公司對錢某某的工資考覈評定,錢某某每月基本工資爲1600元,基本獎金爲1024元,福利400元,實際支付時按錢某某相應的考覈規定執行。雙方還對工資的增減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作了約定。2009年2月2日,錢某某以不適應公司現狀爲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經公司批准後,錢某某辦理了離職移交手續。另查明,公司於2008年11月起爲錢某某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間,錢某某共出勤288天,工作日延時加班56小時,公司已支付錢某某加班工資1005.07元。 錢某某在辭職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5000元、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72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錢某某的仲裁申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爲,從2008年2月起至12月止,從原告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資發放表反映,被告錢某某確實存在加班、加點的情形,故原告應按1600元的基本工資給付被告加班加點工資,被告主張5000元加班加點工資未超過規定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被告於2008年2月16日至原告處工作,至同年8月3日才訂立勞動合同,故原告應按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1600元標準,支付被告4.5個月的兩倍工資7200元。遂判決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錢某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加班加點工資5000元、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7200元。

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獲二倍工資

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獲二倍工資

某有限公司遲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工作不滿一年時,以不適應公司現狀爲由提出辭呈,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報酬,9月22日,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

經審理查明,錢某某於2008年2月16日到某有限公司工作,但直至同年8月3日,某有限公司才與錢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本合同爲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從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從2008年2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根據公司對錢某某的工資考覈評定,錢某某每月基本工資爲1600元,基本獎金爲1024元,福利400元,實際支付時按錢某某相應的考覈規定執行。雙方還對工資的`增減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作了約定。2009年2月2日,錢某某以不適應公司現狀爲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經公司批准後,錢某某辦理了離職移交手續。另查明,公司於2008年11月起爲錢某某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間,錢某某共出勤288天,工作日延時加班56小時,公司已支付錢某某加班工資1005.07元。

錢某某在辭職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5000元、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72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錢某某的仲裁申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爲,從2008年2月起至12月止,從原告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資發放表反映,被告錢某某確實存在加班、加點的情形,故原告應按1600元的基本工資給付被告加班加點工資,被告主張5000元加班加點工資未超過規定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被告於2008年2月16日至原告處工作,至同年8月3日才訂立勞動合同,故原告應按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1600元標準,支付被告4.5個月的兩倍工資7200元。遂判決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錢某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加班加點工資5000元、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