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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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還有沒有試用期?

我於2006年7月19日入職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場,於2006年9月26日被該單位以崗位不勝任爲由而予以辭退.
在經過了仲裁之後,對方在我離職後的入職登記表上補簽了試用期3個月,實際上該公司爲再次聘請,不存在試用期也沒有約定任何試用期.但是在仲裁過程中,中山市東區勞動局依據對方提供的補籤試用期的批註,認定我的`試用期爲三個月,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在勞動法中已經明確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內,而我又未與該單位簽定勞動合同,請問:仲裁機構是依據什麼條款作出的裁決?
另外,我在請求事項中,提出了拒絕支付經濟補償費,追加50%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否合理?如合理,我應該以什麼爲依據來舉證?他們到現在也沒有支付可否作爲抗辯理由?對方在答辯中也明確提出駁回我的全部訴訟請求是否可以作爲舉證?

未簽訂勞動合同還有沒有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