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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爲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下面,小編爲大家分享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單位的財務行爲,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覈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覈算工作。

第六條 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單位實行覈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

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爲零。

第九條 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 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覈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單位爲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覈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覈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覈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十五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 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髮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覈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覈算辦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

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爲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覈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