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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新規定

勞動派遣新規定

勞動派遣新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年1月24日公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該規定對於之前已經訂立的勞務派遣合同,給予了一定的寬展期。

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對於超過10%的,用工單位或者派遣公司暫時不受處罰,但應按照規定要求調整勞務派遣員工人數,處理辦法見第二十八條,即:

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結合前述規定,作爲用工單位,應當從2014年3月1日起兩年內,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到用工總量的10%以內,並且在達到前述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標籤:派遣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