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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人力資源管理師基礎輔導:勞動者派遣管理

學習目標

2014人力資源管理師基礎輔導:勞動者派遣管理

掌握勞動者派遣的含義、性質和成因,以及勞動者派遣管理的方式方法。

知識要求

一、勞動者派遣的概念

(一)勞動者派遣的含義

勞動者派遣是指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動者派遣協議,由勞動者派遣單位招用僱員並派遣該勞動者到接受單位工作,勞動者和派遣機構從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

勞動派遣者的術語:僱員租賃、僱員派遣、勞動派遣、勞務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力派遣等。

(二)勞動者派遣的性質

相對於正規就業而言,勞動者派遣是一種典型的非正規就業方式,在我國亦是一種新型用工方式,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曾經存在的企業之間的職工借調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其性質截然不同。

二、勞動者派遣的特點

(一)形式過去關係的運行

勞動者派遣機構是形式勞動關係的主體之一,是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其職責是派遣勞動者的招聘、甄選、考覈和錄用,將勞動者派遣到接受單位,支付工資、提供福利待遇、爲受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督促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

(二)實際勞動關係的運行

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勞動關係的主體之一,是獲得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用工單位。

(三)勞動爭議處理

在勞動者派遣所形成的組合勞動關係的運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勞動爭議。勞動者派遣中的勞動爭議,即可能發生於派遣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也可能發生於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雖然也會涉及派遣者的利益,但不屬於勞動爭議,而是屬於民事糾紛。

處理異地勞動爭議可以參照以下原則;派遣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的勞動爭議,由派遣機構所在地管轄;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的勞動,由接受單位所在地管轄;派遣勞動者不慌不忙派遣機構和接受單位的勞動爭議,可由勞動合同或勞動者派遣協議約定,由當事人選擇派遣機構所在地或接受單位所在地管轄。

三、勞動者派遣的成因

(一)降低勞動管理成本

(二)促進就業與再就業

(三)爲強化勞動法制提供條件

(四)滿足外國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等特殊單位的需求

能力要求

一、勞動者派遣機構的管理

在勞動者派遣的組合勞動關係運行中,勞動者派遣機構和接受單位都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義務。派遣機構具有作爲受派遣勞動者的形式用人主體和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的中介組織者的雙重身份,對保證組合勞動關係的和諧運行負有重大責任,其抵禦勞動者派遣的社會風險的實力和信譽都對勞動者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資格嚴格管理。

1.資格條件。勞動者派遣機構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依法設立法人治理機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達到法定標準的註冊資本,足以抵禦可遇見的系統風險的保證金。

2.設立程序。勞動者派遣機構的設立應當實行許可制度。

3.合同體系。在組合勞動關係的運行中,存在兩種合同,其一爲形式用人主體與受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二爲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的勞動者派遣協議。

二、派遣勞動者的管理

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用人主體,作爲組合勞動關係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獲得勞動給付的權利,對派遣僱員行使生產性勞動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利,嚴格履行勞動者派遣協議規定的義務。

1.派遣僱員與正式僱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

2.在同一崗位使用的派遣僱員與正式僱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

3.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的實施,包括勞動定額標準、勞動紀律、績效評價等派遣僱員與正式僱員一律平等。

4.派遣僱員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並應協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和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