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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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再吃回頭草”是否再經歷一次試用期?

今天做了無憂上的《職場權益試題》,其中有一個題目,思考了很久,如題。

離職後“再吃回頭草”是否再經歷一次試用期?

無憂給的答案是:不能再試用。

思考主要有兩個方面,

其一,員工離職,即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再次入職意味着重新建立勞動關係,而新建勞動關係,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

其二,勞動法律的本質是維護勞資雙方權益的,試用期的'設置是保障雙方權益,試用期對公司來講,很大的作用是在考察員工的勝任能力,那麼二次入職的員工,經過一次試用期,二次入職也就不該再次約定試用期;因爲之前的成立的勞動關係已經證實他是可以勝任工作的;

兩方面的考慮後,總覺得第二條有些牽強,也的確不知道勞動法律是否有這樣一條規定,這麼多年的工作,在此事上也一直沒有深入瞭解。答案我選擇了:視協商結果,可試用,可不試用;顯然我錯了;

在此,我也有個問題想了解一下,如果二次入職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那麼二次入職崗位與首次入職崗位不同,那麼試用期是否可以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