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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嗎?

馬小姐被某中日合資公司聘爲日語翻譯,在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爲三個月。

公司能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嗎?

馬小姐先是被公司安排給一位日方副總經理作翻譯,由於她在工作中有過幾次小的翻譯錯誤,引起了這位日方副總的不滿。因此,後來她被調到公關部,做起了資料翻譯工作。

一個多月後,馬小姐因患胃潰瘍病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出院時,馬小姐的試用期,還差半個月就將屆滿,於是公司作出決定:由於馬小姐在翻譯工作中,出現過差錯,又休了一個月病假,現試用期將要屆滿,可馬小姐的翻譯水平還有待進一步考察,因此決定,將馬小姐的試用期延長三個月。

馬小姐不同意公司的.決定。她認爲,公司既然在三個月內未證明她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說明她能勝任工作,沒有道理再延長她的試用期。她把自己的觀點向公司作了反映,但公司領導卻置之不理,執意要延長她的試用期。

那麼,公司可否單方延長試用期?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此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合法行爲。

試用期是供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間,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十分穩定的狀態,因爲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勞動合同規定的三個月試用期內,未提出與馬小姐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以她在工作中出過差錯,且休了一個月病假,在原定的試用期內,不能完全考察清楚其業務水平爲理由,作出了延長其三個月試用期的決定。公司的此種作法,實際上是一種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馬小姐的同意,單方變更(即延長)試用期的決定,是無效的,是一種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的行爲。


標籤:試用期 單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