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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保險統保工作學習總結報告

報告2.61W

國務院 20xx年x月x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新《條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醫療責任保險統保工作學習總結報告

自20xx年以來,我院按上級要求進行部署,積極動員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同時,對全體醫護人員進行了醫療責任保險的教育,使得全體醫護人員充分理解醫療責任保險的意義。我們在強調醫患溝通的前提下,把規範化住院醫師培訓與醫療責任保險有機的加以結合;把醫療責任保險的政策運用到醫患糾紛的調解中去;借醫療責任保險之力來提高醫療整體質量。實際工作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同時,結合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年輕的住院醫師多動手動腦,敢於實踐,提高水平。

我們知道,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牀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鍊。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於7年、8年基礎醫

學理論的認真學習與研究,更爲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爲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着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佈實行“舉證責任倒?”,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後,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爲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並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於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年輕的住院醫師往往把握不住其中的分寸,擔心日後患者或其家屬提起訴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此種情況下沒有醫生願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住院醫師的成長面臨挑戰。醫療責任保險的出現,使這種局面的改觀成爲可能,使得住院醫師們能放下包袱,更主動地接觸新技術和進行新嘗試。

二、醫療糾紛的調解充分依靠醫療責任保險的支持。

醫療糾紛已經成爲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爲醫療損害輕者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同時也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行。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儘管醫患矛盾在醫院裏一直存在,但演變爲,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爲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醫療責任保險的出現,爲妥善解決和安撫對醫療服

務有異議的患者及家屬提供了有力的保證。以前,醫療糾紛處理難,是因爲沒有理順醫患之間的關係,導致相互缺乏信任。我院通過參與醫療責任保險,建立起了醫、患、保三者之間的關係,增加了補償資金的支付渠道,調整了醫患之間的賠付關係。此舉既明確了醫療差錯的鑑定標準,體現了公平原則,也提高了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從而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

三、利用醫療責任保險減輕醫院壓力、推動質量提升。 首先,目前醫療機構的負擔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發展,又要努力提供優質服務,還要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還牽扯大量精力的醫患糾紛也讓各家院長頭疼不已,不僅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礙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危及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加之新聞媒體的大肆渲染,具有導向性的報道,也將醫院推向了風口浪尖。保險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會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醫患之間起到一個“緩衝器”的作用。其優點有二:一是可以維護醫院、醫生的聲譽,因爲作爲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極其忌諱與職業訴訟聯繫在一起;二是漫長的訴訟程序都會使得任何一方身心疲憊,而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只有讓醫院領導、主治大夫從繁雜的糾紛處理中抽身出來,他們纔可以將大量精力投入到醫院管理、鑽研技術、提高質量上去。由此爲醫院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醫院糾紛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醫生的工作態度也由消極轉爲積極,患者情緒也由牴觸變爲合作,這種良性循環,纔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其次,利用醫療責任保險解除醫務人員的思想包袱;降低醫務人員的從業風險,使得醫務人員在專業上可以科學地繼承和發展;避免了醫生出於自我保護的目的而選擇安全保守的治療方案,有利於醫學事業及我院技術水平的`創新和應用。

再則,利用醫療責任保險對醫護人員的工作起監督作用。醫院參投醫療責任保險後,我院醫務部門對醫生的要求變得更加嚴格。例如:病歷書寫要求更完整、及時、準確、工整;病房檢查更應該仔細;用藥前必須認真查看病歷、處方,並進行覈對……使廣大醫務人員更主動地專心工作,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

這是我院結合醫療責任保險努力的方向,力爭使醫療責任保險成爲醫院發展的推進器。

通過實施醫療責任保險,我院結合近幾年醫患糾紛調解情況來看,認爲醫療責任保險對患者有以下好處:

好處一:患者利益更受保護

由於醫療工作的特殊性,醫療事故和醫療意外難以完全避免,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後,醫療風險得到分攤,醫療環境呈現良性循環,醫生能盡最大努力搶救患者;發生事故時,患者能儘快得到賠付;醫院賠付也有章可循,從根本上能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利益。

好處二:患者索賠更有保障

醫療責任險的實施對醫患雙方都極爲有益。若醫院在手術中不慎造成醫療責任事故,若這家醫院和有直接責任的醫生事先購

買了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按事先約定,承擔其中一半以上的賠償費的話,患者將能比較及時地獲得賠償,醫院也減輕了經濟負擔。另外,對小型醫療機構而言,一些大的醫療事故發生後,數十萬元的賠款就是將其醫院賣了都不夠賠,所以,即便法院判決,醫方也會因無錢兌現而使得賠償成爲空頭支票。因此,醫療保險將保險公司推到前臺,使患者索賠的最終落點有了保障。

好處三:賠償額度更加合理

以往的醫療糾紛處理中,一味地依靠醫患雙方的談判來界定賠償額度,而自從有了醫療責任保險後,索賠有章可循,賠償有法可依,對醫患雙方都有明確的約束。不僅節省了醫患雙方的大量精力,而且使醫患糾紛的處理更加公開透明。

然而,醫院參投醫療責任保險目前也面臨着一些問題,主要歸納爲二點:

1、醫院仍然沒有從醫患糾紛中真正解脫

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後,大部分醫院都希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找保險公司理賠,不要找醫院糾纏。事實上,患者或家屬依然認爲,醫院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責任人,發生糾紛仍然找醫院要說法。同時,繁瑣的投保和索賠手續,使醫院感到投保後的工作甚至多於自己單獨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保險公司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醫院還需投入很大精力來協調。因此,醫療責任險要多作爲,使醫院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2、醫療責任保險不能完全滿足患者的需求

醫療糾紛中的患者或家屬,要求是不盡相同的,有的需要賠償,有的需要道歉,有的要負責後續治療。而醫療責任險只能負責賠償問題,並且並非“包賠一切”。患者對保險公司也缺乏信任,認爲保險、醫院相互竄通,相互袒護,理賠程序繁雜冗長,因此患者或家屬不願找保險公司,而是繼續選擇與醫院糾纏,認爲醫院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因此我們建議,保險公司應該重視醫療責任險對緩解醫患關係的作用。不僅要承擔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還要協助醫療機構調解醫療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協助醫療機構做好風險的防範。保險公司還應該及時介入醫療糾紛的調解和理賠;充分發揮調解中介機構的作用,使其成爲醫、保、患三者之間的紐帶,確保醫院正常的運行秩序和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參保的醫療機構徹底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20xx—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