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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熔斷暫停實施僅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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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浪財經訊 1月7日消息,上交所晚間公告: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第五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隨後深交所與中金所相繼發佈公告。

股市熔斷暫停實施僅4天

附上交所公告:

關於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通知

上證發〔2016〕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爲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第五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深交所公告:

關於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爲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第六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附:中金所公告

關於暫停實施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爲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微博]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第五十六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的熔斷制度暫停實施;

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和《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中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由“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爲“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爲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爲“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爲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三、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的交易時間繼續與股票市場保持一致。集合競價時間爲每個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爲指令申報時間,9:29-9:30爲指令撮合時間;連續競價時間爲每個交易日9:30-11:30(第一節)和13:00-15:00(第二節);

四、本通知僅涉及熔斷制度的暫停實施和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的調整。股指期貨其他業務細則,包括交易保證金執行標準(非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爲合約價值的40%,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爲合約價值的20%)、手續費標準(交易手續費標準爲成交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二三,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標準爲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十三,申報費爲每筆一元)和日內開倉限制標準(客戶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的,構成“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爲)等均保持不變。

特此通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答記者問

問:三家交易所發佈通知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對此證監會如何評論?

答: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爲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爲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爲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啓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