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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考試知識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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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考試知識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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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將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2. 駕駛人連續駕駛4小時以上,停車休息的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3. 線型誘導標線,用於引導車輛駕駛人改變行駛方向,促使安全運行。

4. 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換證。

5. 信息變更30日內申請換證。

6. 提供虛假材料申領駕駛證的,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領駕駛證。

7.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公路上行駛,最高限速40公里每小時;城市道路30公里每小時;有道路中心線的公路上最高限速70公里每小時,城市道路50公里每小時。

8. 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上行駛不得超過30公里每小時。

9. 駕駛機動車下陡坡、轉彎、掉頭最高時速不超過30公里每小時。

10.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爲每小時100公里;

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爲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爲每小時90公里。

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11.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啓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啓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啓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 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發佈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12.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影響交通又難以通行的,應在50到100米的地方放置警告標誌;高速公路上爲150米以外

13. 急彎路段、鐵道路口、交叉路口、橋樑、陡坡、隧道、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距其50米以內不能停車;消防栓、消防車隊30米以內不能停車。

14. 駕駛拼裝、已達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交警部門應予收繳,強制報廢,處200-2000的 罰款,並吊銷駕駛證;超速50%由交警處200-2000的罰款,可以吊銷駕駛證。

15. 專用車道規定的專用使用時間之外,其他車輛可以進入專用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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