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讀書筆記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當看完一本著作後,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穫,不能光會讀哦,寫一篇讀書筆記吧。怎樣寫讀書筆記才能避免寫成“流水賬”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1

法國的先賢祠中有二人的靈柩爲止最爲顯眼,一個是啓蒙運動的先驅伏爾泰,另一位是他的最偉大的死對頭,讓-雅克-盧梭。他們前者結束了一個時代,後者開闢了一個時代。最近的利比亞危機讓我疑惑政府應該是什麼樣的?它是怎麼產生的?西方政治家關於政府的理論是怎樣解釋的?這些疑問讓我查到了盧梭的政治鉅著,希望能有答案。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辭藻華麗,語言的艱深與理論的激情相配合。這裏我摘抄一部分令我印象深刻的段落:

1、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卻無不處在枷鎖之中。自以爲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過比他人更是奴隸。

2、誰要說一個人甘願無償地把自己送給別人那純屬不可思議的無稽之談。即使有人這樣做,那也是不合常理的,單憑這一點就可以斷定這種行爲是非法的、無效的。誰要說一個民族會這樣做,就等於假設這個民族是一羣瘋子:瘋狂之舉不可構成。

3、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作爲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一切的人來說,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可言的。這種放棄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喪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爲喪失一切道德。

這些段落讓人想起風起雲涌的法國大革命,而這些激進的言論居然是出自盧梭這樣一位儒雅俊秀的才子。是什麼讓他產生這樣激烈的言辭?

盧梭出生於日內瓦的一個鐘錶匠家庭,後來成爲孤兒,從小讀着《教會與帝國曆史》、《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長大。在巴黎的沙龍中漸漸顯露才華後,在一次科學徵文比賽中獲獎一舉成名,他崇尚自然熱愛音樂,晚年在窮困潦倒中死去。

通過他的生平我們不難發現,他出生在社會中下層,接觸到的是社會中下層的困苦與無奈,而他對《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等名著的癡迷又使得他擁有他那個社會基層所沒有的精神和信仰,因而他無法成爲一個碌碌無爲的鐘表匠、律師書記。他的嚮往與不甘心,使得他對社會下層產生了極大的同情。後來因爲華倫夫人他的人生有了一次轉折。

這個成功男人背後的偉大女人是盧梭的情婦和養母。雖然有華倫夫人的支持,盧梭還是難以抵抗巴黎上層社會的壓力,於是他更多的站在平民的立場去抨擊上層社會。

粗略瞭解了盧梭本人及其經歷,可以更好的理解《社會契約論》。全書只有七萬多字,不是一部大部頭,但這絲毫不影響它的歷史地位。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2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爲《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爲《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爲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燬,並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衆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着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纔是國家的主人。”對於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裏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裏,我要說一下自己對於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並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爲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爲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於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於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裏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裏對於間接民主認識的侷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於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於民主有着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於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於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爲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於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侷限性在於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於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爲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着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衆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衆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並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並且不可摧毀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麼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於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爲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爲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爲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着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於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爲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於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於強權的理解很精闢,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麼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於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爲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爲“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爲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爲什麼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纔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爲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於戰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我限於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現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並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侷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瞭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瞭解到沒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於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啓示,哪些是思想的侷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於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3

20xx年元旦假期,我拜讀了盧梭的大作《社會契約論》,非常震撼。回顧20xx年全年,我巨大的變化發生在,年初時堅定的集權思維,經過一年的搜索、閱讀和思考,已經演變成了民主思維。儘管我已經不能清楚的回憶起是哪些資源導致我一點一滴的改變,但是無疑,微博的參與,加速了這一轉變。而年度交關時的這一閱讀,爲我這一轉變,提供了堅硬的骨架結構,鋪墊了堅實的基礎。

盧梭的思想之所以偉大,在於他解決了民主的基礎問題,且有宏觀有微觀。

首先,他肯定了天賦人權的思想。承認每個人一旦來到這個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權、財產權、選擇權。這些權利是自然存在的,不應隨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剝奪。而每個個體,都要捍衛自己這些權利。這是一個人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闡述了集體和契約的形成過程。雖然每個人都要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風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際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脅到人的基本生存,導致人的權利被損害,或者由於捍衛行爲花費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個人無法承受的代價。於是,人們自願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集體。每個自願組成集體的成員交出自己的部分權利和利益,由全體利用這部分權利和利益,捍衛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結果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於集體力量比個人力量強大得多,使得每個人用於捍衛自己權利的付出,極大降低,從而騰出時間精力進行創造,產生更大的價值。這樣,集體就在每個個體自願加入的基礎上建立起來,而願意加入集體的每個個體,與集體訂立契約,加入集體中。

再次,他論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體是爲保障集體中每個個體的基本權利而存在的,故集體需要一套具體的措施保障個體權利,這一措施即法律,而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過程。從推理邏輯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體是全體人民,法律的職責,是保障集體中每一個個體的基本權利。立法完成後,需要解決由誰執法的過程。由於全體人民共同執法效率低下,成本過高,於是盧梭提出由全體人民推選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體人民完成執法活動。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體人民推選;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然後纔是代理人,其本質上還是全體人民中的一個個個體,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約;再次,它只執行執法的責任,不能代表全體人民立法;最後,它可以由全體人民重新推選。這些代理人,就組成了相對於這個集體的政府。這樣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個體能夠從執法過程中脫離出來,從而全力從事其他創造活動。

盧梭在著作中,以共同體指代這個集體的全部個體,通過共同體的共性、每個個體的個性、政府組織的共性及其相對於共同體的個性論述社會契約思想。只有共同體的共性,是立法的.決定因素,從而決定整個共同體的行爲。由於政府的共性相對共同體來說也只是個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權。

盧梭認爲,共同體(全體人民)應當定期舉行全民大會,討論以下議題:第一,是否繼續需要政府存在;第二,這屆政府是否可以繼續任職;第三,政府執法過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體制定法律予以彌補。

此外,盧梭在著作中還論述了政府的規模、集權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異,以及以羅馬爲例論證了自己的理論。

以上所述是通讀全文後,我個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準確,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這是我的學習所得,是我所建構的社會契約論。

最後需要提出幾個問題:

第一,盧梭指出只要集體存在,集體的共性就自然存在,並以此制定法律。這是正確的,但是在多於一個人的情況下,需要通過交流與溝通才能發生聯繫。共性存在,但共同體並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瞭解到、表述出的共性來制定法律,盧梭並未指出,這些共性通過何種媒介表述。

第二,對於弱勢羣體,如老人、孕婦、嬰兒、殘疾人等,他們的權利要如何表述,並如何體現在法律當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職、濫用權力、肆意揮霍每個人交出的權利,誰來召集全民大會?何種力量保障全體人民廢除或更換政府?

以上就是我對全書的理解以及我的問題。應該說,《社會契約論》使我征服,解決了我心中關於民主的很多基本問題。這一理論的社會認可度,決定了若干年後,美國《獨立宣言》以此爲基本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4

【寫在前面】盧梭的這本《社會契約論》我已經一共讀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圖書館查資料時看到這本從中學起課本上就介紹過的著作,順手拿出來翻看—— 於是,我竟然體會到了久違的對一本書愛不釋手的感覺——我就那樣倚着書架開始閱讀這本書,一直到感覺站累了想走動走動,才發現已經過去兩個小時,書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這便是這本被譽爲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獻之一的並不厚的冊子給我的最初的感受——嚴密的邏輯和飽滿的激情讓我忘了腳疼,如渴地瞭解着它所闡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個閱讀過程中,我沿用了中學以來閱讀經典原著時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參考任何註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獻資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識水平和理解能力來儘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邏輯、理論以及情感。這是因爲,原典不是課本,前者在歷史長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個人對其的不同解讀的。也因此本文只是個人零散的、淺層的理解的一個粗略整理,其中不僅可能會有知識上的漏洞,還存留着不少疑問,希望可以在往後的學習中繼續探討。

一、社會契約的產生及幾個重要觀點

《社會契約論》是十八世紀啓蒙思想家、法國大革命思想先驅者盧梭的著作。全書共分爲四卷,從人與人之間聯繫的出現和國家的產生,到一個政治共同體出現後法律體系的建立,到關於政府形式的討論,最後是闡述如何鞏固國家的統治。四卷之間有着清晰的時間順序和因果聯繫。

自由是全書一以貫之的重要觀點。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個論斷的思想引領了全書的理念,它從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人民)兩個角度闡述了人民註定必須是自由的。如果統治者有權剝奪人民的自由,那麼人民也可以根據這種已被認可的剝奪權,來恢復自己的自由;或者,統治者從自己做起,不認可這種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權以及一切由此產生的合法權利。

要特別提到的是,針對人民恢復自由的權利,書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個看似矛盾的觀點,即“人們可以爭取自由,但卻永遠不能恢復自由”。對此我認爲,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復自己的自由,但是一個國家是不能恢復自由的,一個專制國家下的人民要重獲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現有的體制,建立一個新的社會聯繫,由此原來的國家也就不復存在了,也就無所謂恢復了。

作者還始終強調每個個體獨立思考,即理性,對於一個完美的政治共同體的決定性作用。

作者認爲,每個個體都是獨立的,這種獨立性表現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僅在於實現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於不屈從與別人的意志。自由還在於不是別人的意志屈從與我們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從公約的法律了”(《山中書簡 第八書》 )。

只有人民的所有個體都依照天性把“每個人”當成“我自己”,在投票時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愛”,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爲最終目的的公正的公意。個體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輩也不可以爲他們的孩子做主,因爲只有每個人充分表達出自己的權利願望,社會公約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正如阿冉鬆在《法國古代與近代政府論》中的觀點:“兩種個別利益的一致是與第三種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所以“全體的利益一致是由於與每個人的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作者這就從理論上否認了世襲的專制統治的合理性,也表達了對派系、代表等政治現象的不認可,體現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傾向。

在人民擁有自由與理性的前提下,隨着社會進步,生存阻礙不斷加劇,人們開始聯合起來,即從自然狀態走向社會狀態。由此作者提出了本書的核心觀點,社會契約。

根據之前說到的前提,作者認爲社會契約的根本問題是要建立一種以全部共同體的力量保障每個結合者個體的財富和自由的社會聯繫,“每一個與全體相聯繫的個人都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這樣一種由所有個體的結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動狀態下被稱爲國家,主動狀態下是主權者;每個個體則同時具有這兩種狀態。也就是說“每個人必然要服從他所加之於別人的條件”,《山中書簡》中闡述爲“由於這一公約,每個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約,因此也就產生了所有人對每個人的反約”。

這樣一種共同體與個體之間辯證從屬的對立統一關係貫穿了全書各個章節。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針對財產權講到“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的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於財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時認爲,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參與制定的公約排斥爲敵人後纔可以被處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則以“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的規定”和“每個人意志的記錄”共同來定義法律,諸如此類。

社會狀態的出現在作者看來是值得鼓勵的,理由是它使得個體不僅單純地在當下享有自由等財富,更獲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體以社會公約的形式來保障的不僅限於當下的所有權,“人們得到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認爲,作者是將集體置於個人之上的,雖然公約來自於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利益調和,而且主權是由社會公約在公意的指導下得來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隨時可以推翻一個國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會公約所約束的共同體合法存在,它就對於其中每個人有着至高的權力,個體服從且服務於集體。而且由於每個人不可能選擇傷害自己,所以“全體也只是爲着全體”,從而公約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符合公約的是正確的、正義的。

對於社會公約的內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闢的總結:“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爲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學視角下的一些理解

啓蒙思想家們的理性主義很大程度上有賴於近代科學的飛躍式發展,這當中,物理和數學是最重要的理論基礎,而地理大發現帶來的全球視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書中意旨時,也感受到自然科學的思維對於閱讀該書的巨大幫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論述社會紐帶越伸張則共同體對個體的控制就越鬆弛這個理論時,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槓桿原理被作者用來解釋行政的困難程度隨地理距離的增加而提高。根據物理公式“不妨設動力臂爲行政力量本身高於人民的權威優勢,阻力爲個體相對於共同體的偏離,那麼,隨着地理距離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動力的數值也隨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強,因此行政難度加大。

此外,作者還以離心力來類比每個民族都“傾向於要損害鄰人來擴張自己”。但事實情況是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國界,擴張性戰爭畢竟是少數,對此可以解釋爲每個受力物體都有着同樣的外擴趨勢,因此它們都相對應地都受到了來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壓力,從而共同體處於了整體受力平衡的狀態。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書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認爲立法體系的`最終目的以及全體最大的幸福是自由與平等,但是這樣一種普遍目的要根據當地形勢和居民性格所產生的的比對關係來加以修改,即產生一種“對於推行它的國家來說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體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氣候導致的地域差異爲切入點論述了“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用於一切國家”。

將數學思維運用得最直接的應屬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過定義最完美政府需滿足的公式,不僅說明了政府是區別於主權者和國家並處於二者之間的共同體,還體現了在主權者即整個社會公意不變的情況下,一個國家只能有一種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歷史時期可以有不同體制的政府。作者還指出可以在政府內部按照類似的比率繼續分解,直至最後產生一個分數級數和整數技術分界的中項“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數也可以由數學公式來理解。我們不妨設行政官人數爲x,政府的相對力量,或稱活躍程度,爲y。根據作者意思,國家的絕對力量是不變的,行政官人數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爲定值)”。接下來進行分類討論:

1' 若x趨向於1,則y趨向於+∞。 即團體意志具有最高強度。

2' 若x趨向於+∞,則y趨向於1。 即政府權威 14='> 立法權威,主權者 14='> 君主,全體公民 14='> 行政官,那麼團體意志的活躍性和公意的活躍性相同但是個別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關於公民與行政官的力量對比,也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數學推論來闡述。由於數量和力量成反比,則結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況下,即“個別意志在政府的行動中要比在主權者的行動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響力”。

我認爲作者潛意識裏所希望的應該是一個社會各角度受力均衡、社會各層次比例嚴謹的具有完美的數理邏輯思想的政體,但這也使得他的理論成爲許多革命的理論導向但也僅限於此,難以成爲現實中的行動綱領。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侷限性

受一定的時代影響,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義都來自上帝,唯有上帝纔是正義的根源”,作者是在這個正義根源爲人類所不能達到的認識基礎上才推論出理性的普遍的正義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認爲使一個國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來應該是制度的產物的社會精神轉而凌駕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藉助神明還被看作立法者在擁有了偉大靈魂的前提下讓人民自由服從的值得被推薦的途徑。

對於這樣一種上帝高於理性,宗教高於法律的思想,我認爲,在一定限度內,它可以通過宗教的自律使人們自由地形成社會公約並對公約自覺地認可服從,宗教因此成爲共同體秩序的保證;一旦它超過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員掌握成爲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對行政的主動權,這對於整個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簽訂的社會契約爲根基的民主政體將造成極大的破壞。

四、其他特點

除了上面已經講到的之外,書中對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力關係的論斷,對於平等的提倡,對於戰爭正義性的堅持,對於古希臘古羅馬思想(尤其是斯巴達體系)和同時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鳩的理論的批判繼承,還有在各卷各章節中都出現過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對於當時政治理論和統治秩序的抨擊,諸如此類,都蘊含着深刻的時代現實和個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憑藉着這種飽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論精神,本書成爲美、法等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宣言和產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領和推動力量,對亞洲各國革命也產生了一定影響。

五、存在的疑惑

最後,將閱讀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問在此一併列出,留待今後與老師同學交流探討。

1、第一卷第三章中關於強力不構成權利的展開觀點“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需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與同卷第七章的觀點“人們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間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爲由於立法者這一職務“締造了共和國,但又絕不在共和國的組織之內;它是一種獨特的、超然的職能,與人間世界毫無共同之處”,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對於第一卷的總結段“人們儘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於約定而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爲第四卷中的投票權、監察權、罷免權等政治權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財產、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這樣,後者對於參政能力和水平的影響應該如何解釋?這是不是現代社會一部分人所提倡的“過程平等優於起點平等和結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討論法律各種類別時指出刑法“是對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這與現今我們對於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麼?我們又應該如何理解這種“法律的法律”的定義?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5

今天我就閱讀《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會契約的由來

在社會初創之時,人們爲了某種利益而自願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於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於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於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並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動起來,並使他們共同協作。”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爲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爲了生存而自發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

二、主權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貫穿本書的一條線索。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於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麼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爲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於社會契約,人民纔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一。”由於社會契約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定,這體現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於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於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於每個締約者。

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於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於主權者而存在的。”我們在這裏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爲了協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係,政府“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於人民通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爲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是讀《社會契約論》的一點個人感想,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6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儘管很容易失去,因爲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佔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爲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佔有權有可能是由於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爲最先佔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纔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於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爲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爲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係,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爲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於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爲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於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着,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衆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慾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於民衆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衆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爲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爲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爲行政權力。立法權屬於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爲,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並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並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爲,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託,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託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於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麼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爲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於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爲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係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註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爲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麼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爲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衆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採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爲。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7

盧梭的鉅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確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容;第二卷主要討論的是主權論的內容;第三卷則是關於政府形式爲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下面讀者將沿着作者的思想脈絡,從上述四個角度對這部偉大的著作作一簡單的總結與歸納。

一、契約論

作爲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精華所在,其後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在這一卷的第一章盧梭開宗明義的提出了全書所要研究的問題“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爲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一晦澀難懂而又無不含深意的論斷帶給我們太多所要思考的東西,而在這一卷中盧梭也將逐漸爲我們揭開謎底。

盧梭從人性論和自然狀態論出發,認爲人都是自私的,每個人都只會關心他個人,只是關住個人的生存與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寫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一樣。然而在惡劣的自然條件下,個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無法衝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礙,爲了共同利益的需要於是一個要求共同協作的聲音叫響,這就是公意。然而,到底如何協作這個問題困擾着要求協作的柔弱的人們,即“(協作)如何能致身於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至於妨害自己,又不至於忽略對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進而盧梭提出了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即“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的自由。”爲了解決這一問題,盧梭緊接着提出了本書的核心理論--社會契約。

盧梭主張“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而這裏的整個集合體即是政治共同體或在其後文中稱做主權者,也即公意。而之所以主張每個人都應把其全部毫無保留的轉讓出來,是因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每個個體在主主權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沒有任何一個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個或一方承擔更多的負擔。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轉讓,而另一部份人只轉讓其自身的一部分,那麼這部分人將會要求更多的社會權力,增加全部轉讓者的負擔,進而這種協作就會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話”。然而每個人爲什麼樂意出讓自己的全部呢?盧梭再次揭開了謎底“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因爲在此種狀態下,每個人都是無,而只有共同體纔是唯一的實,即唯一的擁有行爲力者。

然而,雖然共同體的行爲力增強了,人們爲克服自然障礙的目的實現了,那麼個人結合成共同體的原始目的--個人生存和利益哪裏去尋找呢?盧梭爲我們繪製了一張收支簡化表“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的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從此,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到了社會狀態,“他們的行爲中正義就取代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會因爲社會契約“使他從一個愚昧。侷限的動物一變而爲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變而爲一個人的那個幸福時刻,他一定會是感激不盡的。”人從“自然的自由”進入了“社會的自由”。總之盧梭的社會契約可以簡化爲以下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工藝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爲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主權論

人民主權論,作爲以公意爲基礎的社會契約的必然結果,它是盧梭理論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學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作爲契約社會所形成的共同體,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時,它就成爲主權,其主體是全體人民,每個人就是其組成人員。盧梭視野中的主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主權是不可轉讓的,盧梭從分析每個個人利益的異同出發,指出“個別利益的對立使社會的建立成爲必要,那麼,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爲可能”,基於此,認爲“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爲目標的公意,而由於公意是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屬於公共的,是個集體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轉讓,因而基於公意的主權也不可轉讓。在此,盧梭還區別了個別意志和公意,並且認爲個別意志和公意並不能總是一致,因而主張個別意志經常向公意發出自己的聲音。因爲“個別意志總是傾向於偏私,而公意則總是傾向於平等”,“如果人民單純是諾諾地服從,那麼,人民本身就會由於這一行爲而解體,就會喪失其人民的品質;只要一旦出現一個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權者了,並且政治體也從此就告毀滅。”

第二,主權是不可分割的,盧梭認爲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同樣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爲是“意志要麼是公意,要麼不是;他要麼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麼就只是一部人的。”基於此,盧梭還批評了一些政論家因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而從形式上區分主權的行爲,譏諷他們是像日本的幻術家那樣“當衆把一個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體一一拋上天空去,然後就能再掉下一個完整無缺的活生生的孩子來”,是一種“江湖幻術”。“他們把主權助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爲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因而盧梭反對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同時盧梭認爲向宣戰等行爲並不是主權的行爲,他們“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情況的一種個別行爲。”

第三,主權是不能代表的,關於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這個問題在盧梭的這部著作中並沒獨立成章,但其思想卻完整地蘊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論議員或代表》。在這章中,盧梭認爲正如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一樣,主權也是不可代表的,因爲“主權在本質上是由於公意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不僅如此,盧梭還嚴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錢僱傭人去從軍和代議員的行爲,認爲“由於金錢與懶惰的緣故,他們便終於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錢財這個字眼是奴隸的字眼”,並且盧梭認爲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裏“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裏,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沒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錢的。他們永遠不是花錢來免除自己的義務,反而是花錢來親手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這種萬事事必親躬的行爲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盧梭給出了最有力的迴應“在權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而主權行爲外的行政行爲盧梭認爲它不僅是而且應當是被代表的,因爲“行政權力不外是把力量運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知道盧梭主權論的前三個特點,我們將會順理成章的理解盧梭主權論的的四個特徵:主權的絕對性。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中,盧梭認爲公意無論何時無論何地總是存在的,即使在國家瀕臨毀滅的時候,當各種最卑鄙的利益爭鬥戰勝公共幸福時,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過是“公意沉默了”因爲“公意永遠是穩固的,不變的而又純粹的;但是他卻可以向壓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而在其他一些情況,譬如爲了金錢而出賣自己的選票的`行爲,他也僅是“迴避了公意而已”。而在和平時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權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聖不可侵犯。

然而主權是如此的重要,那麼究竟怎樣才能維繫主權權威呢?對此盧梭在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着重論述了這一問題,歸結一句話,即爲了維繫主權之權威,人民應經常地,固定的集會,以適當中斷政府的一切權限。這句話既包含三層含義:一,人民應當集會,因爲“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之外便沒有任何別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動;而法律有隻不過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當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主權者才能行動。”二,必須是固定的經常地集會,“政府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常的表現他自己。”三,集會由中斷政府的力量,“當人民合法地集會而成爲主權者共同體的那個時刻,政府的一切權限便告終止;於是行政權也就中斷,於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級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樣地神聖不可侵犯,因爲在被代表的人已經出現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麼代表了。”

三、政府論

在第三卷中,盧梭討論了政府的組織形式問題,他認爲一切自由的行爲都有兩種因素構成,其中之一即爲意志,另一則爲行動的力量,而在國家這個政治體中,意志即爲立法權,行動即爲行政權。“沒有這兩種力量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出任何事情來”而什麼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箇中介體”。當談到政府形式時,盧梭認爲它取決於主權者,君主(行政官)與人民之間的比例。“這個雙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縮小,則單項比例也就照樣地增大或者縮小,從而中間項也就隨之而改變。因此也就可以看出:並不存在什麼一種唯一的絕對的政府體制,而是隨着國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樣之多的性質不同的政府。”而在現代,盧梭的這一理論得到了充分的論證。並且盧梭還根據政府人員的多寡作爲區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標準,進而將政府分爲: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種形式,認爲民主制則適宜於小國,貴族制適宜於中等國家,而君主制則適宜於大國。並且認爲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於“君主和主權者既然只是同一個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這樣說,一種沒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盧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種政府人員多於單個單純的公民,即主權者將政府職能委任給絕大多數公民。而且盧梭認爲從嚴格意義上講,“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

二,貴族制,盧梭將貴族制分爲三種: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其中第一種適合淳樸的民族,第三種是最壞的一種,而第二種是最好的,也即是嚴格意義上的貴族制。盧梭的這種選舉制貴族制相當於現在意義的代議制民主制。

三,國君制,盧梭的國君制即是君主制,在盧梭看來國君制的力量是最爲強大的,因爲“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個別力量,就全都響應着同一個動力,機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隻手裏,一切都朝着同一個目標前進”,它就會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對岸毫不費力就引動水上的大船一樣,國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閣裏遙控他的國家。然而也正是如此,國君制有兩個致命弱點: 1.不能選賢任能,在國君制“走運的人則每每不過是那些卑鄙的誹謗者,卑鄙的騙子和卑鄙的陰謀家”

2.缺乏執政的連續性,從而導致皇室政府的變化無常。

四,混合制,在盧梭看來根本就不存在一個純粹的單一制政府,因爲“一個獨一無二的首領也必須有下級的行政官;一個人民政府也必須有一個首領”同時他認爲“強力的極限與軟弱的極限同樣地都出現在單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則產生適中的力量。”這些在現今看來,無疑都是不無道理的。

基於以上論述,盧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談到一個與之緊密相連的問題《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於一切國家》在這一章中,盧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鳩關於民主與氣候關係的論述,認爲各個國家由於土地,氣候,水文,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勞動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選擇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譬如就國家疆土的大小和財富的貧富就可以選擇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國家版圖較大並且富饒的國家,較適合君主制;而貴族制則適宜於財富和版圖都適中的國家;而民主制則適合於小兒貧窮的國家。這些觀點在今天看來無疑是不不正確。當然,其認爲國君的力量引起與人民距離的擴大而擴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幾種才能發揮的觀點無疑是較有啓發的。同是盧梭在涉及評判一個政府好壞的標準時,認爲政治結合應以“他的成員的生存和繁榮”無疑事件具有積極意義的,因爲“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然而在談論到具體指標時,認爲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優劣的標誌,無疑是欠妥的。而在這些理論當中,我們不能不談的還有盧梭關於政治體死亡的論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寫道“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於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只是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於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他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這些真知灼見無疑在當代,尤其在我國的法制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四、方法論

基於對上述基本問題的闡述,盧梭在最後一卷即第四卷闡明瞭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在“公意不可摧毀”的前提下,盧梭分別從投票,選舉,羅馬公民大會,保民管制,獨裁製,監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方面對國家政治體中的一些常見的問題和程序進行了討論,而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其關於公民宗教的論述。當然這其中給我印象最深的是盧梭對宗教分類的敘述,盧梭從宗教和社會的關係將其分爲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種宗教沒有廟宇,沒有祭壇,沒有儀式,只限於對至高無上的上帝發自純粹內心的崇拜,以及對於道德的永恆義務;它是純粹而又樸素的福音書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論,我們可以稱之爲自然的神聖權利。後一種宗教是寫在某一國家的典冊之中,它規定了這個國家自己的神,這個國家特有的守護者。它有自己的教條,自己的教儀,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現。”對於後一種政體,盧梭稱之爲“神權政體”,而這種情形在我國有待審視與深思。而在這一部分,也因爲盧梭的極權主義民主思想暴露無遺,因而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說盧梭是“與傳統君主專制相反的僞民主獨裁的政治哲學的發明人”,“希特勒是盧梭的一個結果”。的確,盧梭的思想也確實在學說上影響了黑格爾的國家崇拜學說,在政治上,也確實導致了國家極權的羅伯斯庇爾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權。當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兩面一樣,這也不排除偉大的啓蒙思想家盧梭的著作,然而當我們通讀全書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全書到處閃耀着理性,智慧的光芒。從1795年其靈柩被奉進先賢祠至今,我們仍然不時品味這位自然法學派傑出代表的思想光輝,更爲這樣一位完全靠自學成材的一代宗師身上散發出來的火炬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們更應體味他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