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的相關問題分析
醫療事故鑑定同醫療過錯鑑定之間是存在差異的。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醫療過錯鑑定的目的,是爲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這些技術包括:
1、是否存在損害事實;
2、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
3、損害事實與醫療過錯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二者同屬於技術鑑定,歸納起來,二者之間有以下幾點區別:
1、鑑定的性質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行政鑑定;醫療過錯鑑定屬於司法鑑定。
2、鑑定的目的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爲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提供技術服務;醫療過錯鑑定是爲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醫療糾紛與事故行政處理引發的行政訴訟以及涉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
3、鑑定的決定權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決定權在於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共同提請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4、鑑定的委託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委託方式有二種:一是衛生行政部門轉交;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而醫療過錯鑑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鑑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託;二是申請鑑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與鑑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鑑定的權限不同。醫療事故鑑定只有衛生行政部門移交和當事人共同委託醫學會兩種方式。而醫療過錯鑑定的權限卻十分廣泛,只要訴訟過程
中需要鑑定,都可以採取司法鑑定的方式進行。
6、鑑定主體的範圍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鑑定機構進行。
7、鑑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醫學會出具鑑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鑑定的鑑定人需在鑑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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