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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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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是醫療界十分頭痛的事情,醫療事故發生後可能涉及醫療事故鑑定,那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活動,保證鑑定質量,實現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鑑定)是司法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在診斷、搶救、治療、護理、管理等行爲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及其程度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出具鑑定結論或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重慶市從事醫療過錯鑑定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及其鑑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獨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六條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相關鑑定規範和鑑定標準。

第七條 醫療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

第八條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鑑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委託方、當事人的監督。

第九條 鑑定機構應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醫 療過錯鑑定。 送鑑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託方負責。

第十條 醫療過錯鑑定實行迴避、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第十一條 醫療過錯鑑定由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

第十二條 醫療過錯鑑定應當由委託方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委託方出具的綜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況、案情摘要、委託醫療過錯鑑定的情況說明等;

(二)醫療檔案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病程記錄、體溫單、醫囑單、護理記錄、化驗單及檢驗報告、醫學影像學檢查報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及記錄、麻醉同意書及記錄、病理報告(必要時提供大體標本、組織蠟塊、切片)、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6h)補記的病歷;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藥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異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司法機關的詢問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醫療過錯鑑定的受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驗鑑定委託方案件承辦人工作(身份)證件;

(二)查驗鑑定委託書;

(三)聽取委託鑑定的有關情況介紹;

(四)查驗鑑定委託事項是否符合受理範圍,是否明確、具體;

(五)審查、覈對送鑑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保存情況及來源(送鑑材料是複印件的,應當有委託方出具的該複印件經審查並屬實的相關證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鑑定委託事項;

(七)決定受理的,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應告知補充後予以受理。

採用函件委託的,鑑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機構不得受理,退回送鑑材料,並說明理由:

(一)委託鑑定的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或鑑定能力的;

(三)送鑑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與鑑定事項不符的。

第十五條 鑑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依照重慶市物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辦法及標準收取鑑定費用。

第三章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實施

第十六條 鑑定機構接受醫療過錯鑑定委託後,應指派或由委託方隨機抽選2名以上鑑定人,並聘請3名以上具有相關臨牀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同時參與鑑定。涉及多專業的,主要學科的專家應當佔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鑑定人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鑑定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鑑定人擔任過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鑑定人參加過本案同一事項的鑑定的;

(五)鑑定人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據本規則第16條規定聘請參與鑑定的專家的迴避,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 鑑定前需要對患者進行專門檢查的,鑑定機構應當告知委託方將患者送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鑑定機構在鑑定正式開始前,應當要求委託方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時到場,確保鑑定人聽取有關意見和詢問有關情況,

委託方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的時間、地點等由鑑定機構提前告知委託方,再由委託方通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條 鑑定人聽取有關意見和詢問有關情況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宣佈本案鑑定人姓名和參與鑑定專家人數;

(二)詢問到場當事人是否申請本案鑑定人迴避;

(三)委託方介紹案由、鑑定目的以及有關情況;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表與鑑定有關的意見;

(五)詢問到場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關情況;

(六)對患者進行檢查(對女性患者作婦科檢查的,應由女性鑑定人進行,無女性鑑定人的,應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七)宣佈到場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離開鑑定場所,但鑑定人認爲鑑定中有必要邀請其旁聽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在鑑定討論中,鑑定人應當充分聽取參與鑑定專家的意見,不允許以資歷、職務等影響參與鑑定專家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鑑定機構對鑑定活動的過程和情況,應當製作全面、詳盡的筆錄。

第二十三條 鑑定人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的基礎上作出鑑定結論或鑑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社會影響大的醫療過錯鑑定,鑑定機構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場見證、監督。

第二十五條 醫療過錯鑑定應當從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雜、疑難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機構與委託方約定鑑定時限的除外。

鑑定過程中補充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充鑑定:

(一) 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 需要增加鑑定事項的;

(三) 發現新的鑑定材料可能影響原鑑定意見的;

(四) 原鑑定意見論證不夠充分、準確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機構應當終止鑑定,退回送鑑材料並說明理由:

(一)委託方要求終止鑑定的;

(二)確需補充鑑定材料而未補充的;

(三)當事人、委託方不予協助致使鑑定無法進行的;

(四)鑑定人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難題的;

(五)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的;

(六)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由於鑑定機構的原因終止鑑定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

第四章 鑑定文書

第二十八條 醫療過錯鑑定文書是反映醫療過錯鑑定過程和結果的法律文書形式,應當表明醫方診斷、搶救、治療、護理、管理等有關行爲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的關係及其程度。

第二十九條 經過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出具醫療過錯鑑定文書。

第三十條 根據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的關係和程度,醫療過錯鑑定結論分爲:

(一)有過錯、直接因果關係:指醫療行爲存在過錯,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爲造成。

(二)有過錯、主要因素:指醫療行爲存在過錯,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行爲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

(三)有過錯、共同因素:指醫療行爲存在過錯,損害後果由醫療行爲與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區分雙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四)有過錯、次要因素:指醫療行爲存在過錯,但損害後果由多種因素造成,醫療行爲僅起次要作用。

(五)有過錯、間接或誘發因素:指醫療行爲存在過錯,但損害後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醫療行爲僅起誘發或促進作用。

(六)有過錯、無因果關係:指醫療行爲雖存在過錯,但與損害後果無因果關係。

(七)無過錯:指醫療行爲符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因客觀原因不能得出明確鑑定結論的,應當出具鑑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鑑定人應當在鑑定文書上簽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三十二條 醫療過錯鑑定文書的格式和有關要求應按照重慶市司法局印發的《司法鑑定文書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鑑定文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委託方,一份由鑑定機構存檔。

第三十四條 鑑定機構製作好鑑定文書後,應當連同送達回證及時送達委託方。

送達回證應包含鑑定機構名稱、鑑定文書編號、送出時間、送達人、被送達單位、被送達人以及送達時間等內容。送達人和被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委託方提出,鑑定機構應當重新制作鑑定文書或對原鑑定文書予以更正:

(一)不符合鑑定文書規範要求的;

(二)鑑定文書有錯字、別字、漏字等文字性錯誤的;

(三)鑑定結論或意見與鑑定事項不相符合的;

(四)鑑定文書有其它明顯差錯的。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六條 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文書後,委託方對鑑定有關問題提出諮詢的,應當及時答覆。

第三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同意鑑定人通過書面回覆或其它形式予以答覆、解

釋的,可以不出庭作證。

第三十八條 鑑定人出庭作證,應當遵守人民法院關於出庭作證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說明鑑定的有關情況並回答與鑑定有關的問題。

第四十條 鑑定人出庭作證,由通知出庭方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出庭費用。

第四十一條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違法或者過錯給訴訟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其它類型案件中需要明確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鑑定,鑑定機構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由重慶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