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
醫療事故鑑定是對醫療行爲是否構成事故的認定。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第一、醫療事故鑑定是一種行政鑑定,醫療過錯屬於司法鑑定。
第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爲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規範等所提供的依據。
第三、委託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由醫療衛生部門做出決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
第四、鑑定主體的範圍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鑑定機構進行。
第五、鑑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醫學會出具鑑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鑑定的鑑定人需在鑑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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