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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3.09W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爲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包括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執業的司法鑑定人以個人負責直接進行鑑定,鑑定人製作鑑定文書並在鑑定文書上簽名,鑑定結論個人負責,鑑定人要承擔出庭質證的.義務。

依據的法律、法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和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主體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鑑定結論採用的是合議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專家鑑定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簽章和出庭質證。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判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不良醫療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對醫患雙方所爭議的醫療行爲判斷是否醫療事故。

由此,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有些過錯未達到醫療事故定性標準,但事實上已給患者造成了損害,這種情況,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即可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