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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和醫療事故鑑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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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意識的提高,醫療糾紛損害賠償的案件越來越多,需要鑑定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的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的申請醫療過錯鑑定,有的兩者均申請鑑定。常常因爲取捨問題而出現訴、累訴,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爲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踐行司法公正與效率,本文通過案例分析的形式,談談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與聯繫,以便幫助當事人正確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醫療過錯鑑定。

醫療過錯鑑定和醫療事故鑑定區別

案例1:原告耿純茜(監護人鄭傳紅)訴被告信陽市中心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2011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醫院行“右眼白內囊外摘除加人工晶體植入術”,3月2日行“右眼虹膜整復術”。2012年2月7日,被告醫院診斷爲右眼球萎縮,2月14日武漢市艾格醫院,診斷爲右眼球萎縮、左眼屈光不正。2012年9月20日信陽市醫學會鑑定爲“三級丙醫療事故,醫方負輕微責任”,對此原告不服,申請再次鑑定。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醫學會鑑定爲“三級丙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2013年3月1日,原告申請醫療過錯鑑定,4月20日申請傷殘鑑定。

案例2:原告胡桂萍訴被告信陽市職業技術學院醫療糾紛一案,2011日1月27日原告在被告醫院行“雙側扁桃體摘除術”,病理診斷爲左扁桃體非霍奇金淋巴瘤。2011年1月31日河南省抗癌協會會診爲非霍奇金淋巴瘤,瀰漫大B細胞性,4月26日中國醫學科學院診斷爲左扁桃體淋巴組織高度增生,淋巴瘤待查,5月26日北京友誼醫院診斷爲左扁桃體以B細胞爲主的淋巴組織不典型增生,觀察隨訪。2011年12月29日河南省南陽市醫學會鑑定爲“不構成醫療事故”。2013年1月9日原告申請醫療過錯鑑定。

分析說明:

一、基本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簡單地說是“過錯+損害後果”

醫療過錯是行爲人從事醫療行爲時,對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而且能夠預見,但卻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確定是否爲存在醫療過錯是在司法鑑定機構中認定。

過錯認定要考慮因素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等確定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時的醫學水平,地區差異,緊急性,醫療嘗試,“最佳判斷”法則,造成患者合理信賴的宣傳。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共同點

鑑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圍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責任程度進行的鑑定。即對違法性和過錯存在的鑑定。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

1.從鑑定的啓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要先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纔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2.從鑑定的委託形式上看,以法院爲主體對外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屬司法鑑定範疇,否則分別屬於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的個人鑑定。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委託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鑑定只能委託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各鑑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3.從鑑定程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鑑定是由鑑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專家鑑定組成員並不在鑑定書上簽字,因此,專家鑑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作爲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司法鑑定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四、怎樣正確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以醫療損害賠償爲案由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醫療事故鑑定技術或醫療過錯鑑定。一旦鑑定爲醫療事故,再次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予以受理,而再次申請醫療過錯鑑定,則法院不予委託;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既可以選擇重新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又可以選擇申請醫療過錯鑑定,對申請醫療過錯鑑定的,啓動的是司法鑑定程序,一般予以委託。以醫療事故糾紛爲案由的案件,啓動的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程序。以醫療過錯爲案由的案件,則啓動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工作程序。

案例1,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在市級醫學會鑑定,再次鑑定則由省級醫學會鑑定,程序正確。但對已構成醫療事故如本例“三級丙醫療事故”第三次卻申請醫療過錯鑑定的,顯然是對其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共同點的重複鑑定,且啓動程序錯誤,法院不予委託,當然對申請傷殘鑑定也不予委託。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案例2,對市級醫學會鑑定爲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申請醫療過錯鑑定,則法院啓動司法鑑定工作程序,予以委託。

因此,要慎重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醫療過錯鑑定。但由於鑑定機構不同、鑑定週期不同、鑑定次數不同等諸多因素,或多或少制約着審判與效率,公正與效率,將會變得越來越關注,越來越重要。這將要求法官告知當事人、並做好鑑定風險提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