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損害中因果關係的判斷依據
醫療事故損害訴訟的因果關係
【事件簡述】患者張女士,55歲。因被人打傷頭及腰背部,頭暈、頭痛加重並嘔吐3次,於2004年9月14日入住桐梓縣**衛生院。體察:神志欠清、瞳孔等大,光反射遲鈍,頸軟、腹軟、無壓痛,腰背部2×3cm大二處青紫、壓痛,腦膜刺激症(±),病理反射未引出。
診斷爲:1、高血壓原因;2、-腦損傷;3、腰背部軟組織損傷。***衛生院對患者進行抗炎、對症治療;密切觀察,建議轉上級醫院行CT診斷。 並對患者使用孢曲松鈉2g靜滴;利巴韋林0.5g靜滴等藥物;後張女士病情聚然加重,面色、口脣青紫,抽搐、昏迷、血壓下降。經一系列搶救措施後死亡。屍檢結論:死者張女士系彌慢性腦水腫半小腦扁桃體疝形成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2004年11月19日受理遵義市衛生局移交鑑定此案例。分析意見:鑑定專家根據提供材料,在醫患雙方陳述、詢問基礎上,討論分析如下:1、醫方所用藥物不存在患者過敏導致死亡。2、臨牀診斷高血壓,有劇烈頭痛、嘔吐數次,有-內高壓症狀,但醫方未採取降壓、脫水等措施。這與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3、在鄉鎮衛生院現有條件下,對該患者搶救是及時的,但因患者病情發展迅猛,短時間內死亡,是難以預料的。
結論:本醫療爭議屬一級甲等事故,醫方負輕微責任。因醫院不服提出再次鑑定,貴州省醫學會作出貴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其分析認爲:1、病人有明確的外傷史,傷後近30小時入院,在院外耽誤時間過長。2、屍檢結果顯示左腎上極挫傷,並有原發性高血壓病理改變。3、病人死因爲外傷在高血壓的基礎上最後誘發腦水腫,導致腦疝形成,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4、醫院在處理措施上雖有不足,但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結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因果關係
目前,人民法院在審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對於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1)損害後果與醫療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醫療過失的程度;
(3)患者是否存在延誤治療、不予配合治療等情形;
(4)患者的疾病能否加重損害後果的產生。
對於醫療事故的因果關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認爲只有醫療過失行爲與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才能構成醫療事故。
所謂直接因果關係,就是將造成結果的原因首先區分爲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就是直接作用於損害損害後果的,在損害的`產生、發展過程中具有必然趨向的原因,而間接原因則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並不發揮直接作用而是偶然介入的其它因素。
依據直接因果關係的要求,顯然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不是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事實上,因果關係既存在一因一果的簡單情形,更大量存在患者自身體質、醫學技術水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爲等多項複雜因素交錯其中的問題,簡單地依據原因力去區分所謂的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很難做到。儘管間接原因只是對結果的發生,但其本身仍然屬於造成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並非完全沒有關聯,況且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在一定條件與環境下還可以相互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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