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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樣賠償損失人身損害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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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損失計算表

交通事故怎樣賠償損失人身損害傷殘

名稱

計算公式

醫療費

醫療機構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據之和

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實際減少的收入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誤工期限

受害人不能舉證收入

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65×誤工期限

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

實際減少的收入

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誤工期限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僱傭護工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爲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交通費

實際應使用的交通費票據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憑證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

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營養費

城鎮(或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即平均生活費)÷365×(40%-60%)×營養期限

殘疾賠償金(注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遭成職業妨礙,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受害人爲城鎮居民

小於60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等級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傷殘等級

75週歲以上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等級

受害人爲農村居民

小於60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等級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傷殘等級

75週歲以上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等級

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特殊需要的,可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注: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受害人爲城鎮居民

小於18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

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

75週歲以上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扶養人數

受害人爲農村居民

小於18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

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60-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

75週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扶養人數

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財產損失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或主張後由法官酌定

注:1,上一年度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2,標準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確定。

3,表格中有些費用的賠償是因情況不同而異的,如誤工費可分三種情況,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則按固定收入的一欄進行計算,另二種情形不要管,其他項目類似,不一一列舉。

4,受害人爲農村居民的,如能證明其已離開原住所地,到城市某地生活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費用.